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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工作信息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9 07:46:21 | 移动端:选民登记工作信息

篇一:多措施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XXX乡“三措施”抓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选民登记工作

选民登记工作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础,也是一项非常细致、非常具体、非常严肃的工作,做细选民登记工作,既关系到每一选民的民主权利,又关系到村委会换届选举能否合法有序进行。

XXXX乡认真落实三项措施,扎实做好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一是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员的培训工作。XXX乡党委本着“先培训,后登记,不培训,不登记”的原则,召开村委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员培训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认真学习了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对登记范围、选民的年龄和条件进行了明确,对登记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解答和释疑,使登记员掌握了标准,明确了重点、难点和注意事项,保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制。XXX乡党委明确规定乡包村领导负总责,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包户干部为直接责任人,严格落实选民登记工作层层责任制,使选民登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由登记工作人员对登记选民进行反复核对、逐一落实,对核实结果采取签字负责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三是建立督查制度。对选民登记工作的落实,由乡督

查组采取定期不定期地对各村选民登记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不及时张贴选民名单、对选民名单有错、有漏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指导,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征求意见,切实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篇二: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通知

通 知

镇属各校:

为切实做好越城区灵芝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根据安排将进行选民登记审核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0月26日做好换届宣传工作:张贴区镇选举委员会第一号公告(灵芝镇中心小学),发放致全体选民的公开信(全镇在编教师)。

2、10月27—29日选民登记:全镇小学在编教师填写好《选民复核登记表》。在编教师可以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或社区参加选举,也可参加单位(灵芝镇中心小学)的选举。如果选择单位选举的的教师即为灵芝镇中心小学选民,本选区会统一开具选民联系单,并送达户籍所在地村、居或社区。 3、10月30日—11月2日选民登记的审核工作。

4、11月3日预公布选民榜。

5、11月3日—25日选民资格的确认。

6、11月28日选民榜公布,发布张贴区镇选举委员会第二号公告(灵芝镇中心小学)。

附:灵芝镇中心小学选区《绍兴市越城区选民复核登记表》

灵芝镇中心小学

2016-10-25

绍兴市越城区选民复核登记表

选区:灵芝镇中心小学 第 页

1、填表对象:全体在编教师(不包括退休教师) 2、填表说明

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 职业:教师

单位:灵芝镇中心小学

户口所在地: 区(县、市)镇 村(居、社区)

备注:在编教师可以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或社区参加选举,也可参加单位(灵芝镇中心小学)的选举。如果选择单位选举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单位选举”,本选区会统一开具选民联系单并请送达户籍所在地村、居或社区。 3、此表请于10月27日由各校汇总报镇小党政办王新林主任。

篇三: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二)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基本单位,各项选举活动都要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必须按选区进行。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实际是按单位或住所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

记。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三)选民的基本条件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2.到选举日年龄必须满18周岁的人;

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叫错登。登记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登记表要整洁,字迹要工整,姓名不要写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少数民族选民的姓名一定要按本民族的习惯,记全名(本名和父名),并正确使用间隔号和通用的翻译用字,不得使用怪癖字或对人不尊重的字。其它如族别、性别、年龄、单位、住址都要登记准确,不出差错。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叫漏登,所以在选民登记阶段要详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防止出现漏登。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选举委员会决定。要严格按照《选举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防止一名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为了防止错、漏、重登,在登记前一定要认真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登记时要严格把关,认真仔细,登记后还要认真核对。

(五)不予选民登记的几种特殊规定

1.选举日前不满十八周岁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4.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七)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

《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外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八)教育系统选民登记工作仅限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退休教师、教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在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

(九)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

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战士,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选举。

武警部队在选区登记,各选区与武警部队联系,由武警部队指定专人进行选民登记,在部队内进行选民公榜。

(十)无户口人员的选民登记

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选民登记时容易遗漏。如果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果住在干休所,可在干休所登记;如果居住分散,与原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可以在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单位登记,但不能漏登或重登。

(十二)临时工的选民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总之,应避免重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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