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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工作总结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9 07:36:42 | 移动端:批捕工作总结

篇一:2011批捕工作总结

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11批捕工作总结

2011年,我院批捕公诉部,在小院机构改革试点中,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履行检察职责,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更加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努力发挥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为下陆区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一、认真履行批捕职能,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等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更加重视对侵害民生犯罪的打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度、注重效果。元至十一月份,我院共办理逮捕案件62件86人。其中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57件8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1件73人,不予逮捕案件6

件7人;我部决定逮捕案件5件6人。

二、严把逮捕案件质量关,确保执法公信力。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从今年初开始,为了贯彻省检察院今年初部署的在全省检察机关启动为期一年的“强化检察管理年”活动,重点加强执法办案管理工作,我部连续开展了“狠抓案件质量,严把案件质量关的教育整顿”活动,促使干警牢固树立执法办案“质量第一,错案可耻”的意识,把案件质量视为执法办案的生命线。为了明晰责任,结合院内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为每一位干警建立了批捕起诉案件质量跟踪监督管理档案,在办案的每个环节,首先由承办人对案件质量进行书面承诺,再由检察官或部长审查把关,最后由内勤对每一起案件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年终进行集体评议。此举有效的增强了办案人员责任心,确保了逮捕案件质量,防止漏捕错捕案件的发生。我部全年共办理批捕案件86人,对其中的7人作出了不捕决定,如谢细牛等5人因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构成犯罪而不捕;同时,,绝不放过漏网之鱼。今年,我们部在批捕公诉工作中,根据不同的情况自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5件6人,其中,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三人,如我们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熊国强盗窃案中,发现还有两名同伙也构成了犯罪,于是果断决定追捕追诉,均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三、认真、全面履行逮捕职能,彰显“三个效果”的有

机统一。

1、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启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配合公安机关严把案件证据关。从年初开始,我们就要求所有批捕案件必须制作补充证据提纲,连同批捕手续一并交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员,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在捕后侦查中,办案人积极介入,引导取证,为审查起诉提前把关。我部全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8件,使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明显提升,同时也得到公安机关的高度赞扬。如,公安机关报捕的谭延奎诈骗犯罪案,犯罪嫌疑人以高息为诱饵,诈骗11名同事朋友70多万元,但该案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缺乏有力证据,即犯罪嫌疑人极力狡辩属于借款人投资行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办案人为此多次深入到侦查工作中,引导侦查人员编织证据锁链,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最终将其制服。

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提高诉讼效率,从批捕环节开始启动“快办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案件实行快速办理机制,严格按照最高检的要求,在三天之内决定逮捕,在二十天之内移送起诉。我院全年共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7件10人。

四、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延伸审查批捕检察职能。

1、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我院成立了未成年

人犯罪检察室,已经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门机构和专人承办。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报捕案件,严格按照两高的相关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办理。一是要求公安机关报捕时,必须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二是建立逮捕必要性的证明制度,三是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四是对于已经逮捕了的未成年人,在移送起诉后,继续审查羁押的必要性,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迅速变更强制措施。如,未成年人曹某和刘某因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等犯罪被逮捕,在起诉后,办案人认为二人具有深切的悔改之意,同时其亲属也作出担保承诺,我们认为已无羁押的必要,遂决定予以取保候审。这一过程,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同时又给他们机会促使他们更好的改过自新。

2、以青少年维权岗为平台,成立了院内青年干警法制宣传演讲队,多次深入到有色金属集团等大中型企业开展法制宣传和巡回演讲活动。同时在辖区内的三所中专和技校建立了预防青少年犯罪联络点,在校园内开办法制宣传栏,上法制课,等等,使学校师生受到了生动良好的法制教育。

五、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批捕工作的重要职责任务,今年,我们先后三次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并书面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

书,而且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如,今年5月份,我们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谢某、刘某涉嫌盗窃犯罪案件中,发现两起案件的侦查活动均存在违法问题,其中,谢某盗窃案中,公安机关于2009年3月份便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但谢某于当年4月份偷偷外出,不知去向,公安机关对此竟一无所知,未能及时依法采取撤销取保候审决定。还有,公安机关报捕的肖某某非法经营烟草案,存在着谎报案件发案地的问题,差点导致发生案件管辖错误。

回顾全年的逮捕工作,在全部干警的共同努力下,上下一心,比较圆满完成了全年目标考核任务,特别令人欣慰的是,干警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办案质量明显提升,今年上半年,我部干警积极参加全省优秀审查逮捕意见书评选活动,其中饶婷办理的“祝李剑抢劫案”荣获全省优秀案件。但是,批捕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开展,因此存在着大量的够罪即捕案件。其原因:1、与公安机关内部考核标准相冲突,公安机关以逮捕数衡量侦查人员的业绩,如果不捕,公安部门有很大的意见。2、有些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明显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为确保诉讼,不得不捕。3、很多交通肇事案件以及部分轻伤害案件,为了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减少矛盾不得不捕。第二、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

篇二:2011年侦监工作总结

2011年侦监工作总结

我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院侦监处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侦监工作座谈会及全市侦监工作半年总结会暨下半年侦监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更新司法理念,努力推动我院侦监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011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5件84人,批准逮捕42件80人,不予逮捕3件4人,其中:盗窃案14件33人, 寻衅滋事5件10人, 赌博案2件4人, 抢劫案1件6人,抢夺案1件1人,故意杀人案1件1人,故意伤害案6件6人,过失致人死亡案1件1人,过失致人重伤案2件2人,交通肇事2件2人,非法经营案1件1人,失火案1件1人,诈骗案4件12人,贷款诈骗1件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件1人,贩毒案1件1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1人。

我科始终坚持把提高批捕案件质量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衡量审查逮捕工作,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准确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项条件。敢于行使、善于行使不批捕权,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对确无逮捕必要的,坚决不予批捕。如今年7月1日歙县公安局报捕的孙中林,罗治平,杜云鹏等人赌博一案,我科经认真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罗治平、杜云鹏是受孙中林的指使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治平实施了召集参赌人员,犯罪嫌疑人杜云鹏在赌场只是负责监督抽头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犯罪嫌疑人罗治平系老年人,有胃溃疡、高血压等疾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没有逮捕必要。经过科室集体讨论后,最终对犯罪嫌疑人罗治平、杜云鹏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同时,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优势,积极介入案件侦查,大力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的两个"向前延伸"。一是将侦查监督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及时了解发案、立案动态,通过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从源头上严把案件质量关。二是适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引导其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批捕案件质量。三是严格控制有瑕疵、较轻的刑事案件进入批捕程序,从而有效的保证了批捕案件质量。

此外,适用刑事和解是我科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所做的一种有益探索。在批捕环节,针对一些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我科尝试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使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如今年2月11日歙县公安局报捕毕光明故意伤害一案,基本案情为:2009年6月5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毕光达在长陔乡长陔村深坑组"红叶树"自家田中垒田埂时,挑着猪粪的毕光明路过时(两人系亲兄弟)将刚垒好的田埂踩坏,两人遂为此事发生争吵并导致互殴。犯罪嫌疑人毕光明用随身携带的锄头打中毕光达的左眼,造成轻伤。案发后,毕光明的家属项银子于2011年2月9日同被害人毕光达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医药费等项40000元整并履行。被害人毕光达也以书面形式表示不愿再追究毕光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我科受理该案后,承办人经过认真仔细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工作查明双方当事人系同村亲兄弟,此案系民间纠纷直接引起,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毕光达也以书面形式要求不再追究毕光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遂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双方矛盾,我科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我科认真组织干警通过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条款、以案释法、疑难案件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使其经常化、制度化,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努力提高侦查监督能力。2011年,我科组织科室干警集中学习《刑法修正案(八)》、《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

及其他与侦监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20余次,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侦监队伍,为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打下坚实的侦监人才基础。

2011年我院批捕案件均未出现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等情况。

二、结合侦监专项调研活动,不断强化立案监督。

结合今年3月份开展的“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集中专项监督活动、5月份开展的“2010年立案监督案件复查”活动

、7月份开展的“关于开展黄山市监所在押人员羁押情况专项调研活动”, 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实现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的转变。主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到公安、看守所走访调查和调卷审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二是通过内外配合协调发现案件线索;三是通过审查批捕案件,从中发现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特别注意从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团伙犯罪等方面的挖掘线索。认真做好从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三个环节上下功夫,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详细审查证供之间,供与供之间,证与证之间是否存在问题,查明有无遗漏,对案卷中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分析,对明显错、漏的就刨根究底,对反常翻案的察微析疑,以防错捕、漏捕。2011年,共调查立案监督线索30件次,立案监督12件12人。

三、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推进侦查活动监督。

2011年,我科对侦查机关(部门)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执行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复查,针对侦查中存在的一些证据收集不规范、不到位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准确运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形式,监督公安机关准确、快速、严厉地打击刑事犯罪,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同时,积极加强与侦查机关联系,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适时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快速开展侦查活动,有利于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分析案情,准确定性定案。我科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了严格监督,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2011年,我科共提前介入疑

难、复杂案件19件次,督促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从而及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

四、侦监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一)、两项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

1、立案监督工作案源少,线索发现难,我院主要是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特别是对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结伙犯罪等情形进行跟踪,但往往陷入“失踪比跟踪快”的局面,而且侦查机关当立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不破不立、以罚代刑、立而又撤的情况具有隐蔽性,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很难在这些问题上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对侦查行为存在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从公安报捕的案件材料中,很难发现侦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提审过程中,虽然偶尔有犯罪嫌疑人反映存在违法侦查活动,但往往因为时过境迁,而很难查证。而且大多是监督程序性问题,如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有无见证人签名、拘留24小时内未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有无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等,在实体上却很难发挥作用,此外,提前介入的范围、时机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监督手段单一,侦查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随意性较大,但检察机关在实体上发挥监督职能的可操作性低。

2、公安对建立刑事案件监督协调沟通机制长期以来不够重视,信息交流不通畅,沟通有缺陷,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难度高。

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应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情况和侦查活动是审查的源头,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开始,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审查公安立案情况和提前介入案件,才能及时掌握刑事案件发案、破案和侦查活动情况,同时通过审查,从中发现有案不立和违法侦查活动的线索,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从而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侦查的问题。为加强和规范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建立健全信息畅

通、衔接紧密、配合默契、协调高效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对贯彻落实这一规定不够重视,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不积极,很少有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立案情况主动向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部门备案或者进行协调沟通,甚至有的以内部档案资料为借口谢绝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对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机制的不重视、不积极造成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严重不畅,开展立案监督工作难度大。

(二)、建议及对策。

1、加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认识。宣传应因地制宜,结合我县县情,以人民群众通俗易懂、容易理解的方式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进行,此外,还要结合县政法系统“四进四送”、市政法系统“千名干警进万家、化解矛盾促和谐”等活动进行谱法,定期和不定期宣传相结合,着力提高宣传的效果。

2、建立与控申、监所、公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内部资源整合。控申、监所、公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应移送侦监部门,特别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诉部门应积极配合侦监部门,由侦监部门统一行使侦查监督权,理顺侦查监督权行使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关系与流程,进一步确保了侦查监督权的依法行使。近年来,根据市院《黄山市检察机关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部门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试行)》的要求,我院自侦、公诉、监所等业务部门积极加强内部联系、沟通和协调,建立和完善了刑事司法相衔接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出台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捕诉衔接及备案审查等多项制度。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平台。这些机制和工作制度的建立,推动了案件工作的开展。

3、建立投诉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并严格执行立案程序和侦查活动中的权利告知程序。侦查机关对群众报案、举报、控告的案件是否立案应告知报案人,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侦查人员在每一次讯问时都应该明确告知被讯问人其自身权利,并记录在讯问笔录开始部分;每一次讯问结

篇三: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篇

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强化监督,增强效果。共受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350件401人,决定逮捕358人,不捕36人,不捕率为9.1 %,同比上升了3个百分点。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引导取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介入侦查186件次,参与重大案件讨论41件43人,纠正漏捕2件2人,发出检察建议28件32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1件次。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工作受到了高检院的好评,先后三次向全国检察机关转发了我们的工作经验,《法制日报》就我省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改革情况,专访了王建明检察长。侦查监督工作总结(2):##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近年来,我们按照 xxxx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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