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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档案核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8 07:45:54 | 移动端:中组部人事档案核查

篇一: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

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

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

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篇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相关问题及对策

摘要: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是指各级管档单位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针对干部档案缺少材料、信息不准、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所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加强干部档案管理,提高干部档案质量。

关键词:人事档案;审核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01

现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的常见问题,笔者经多方走访咨询,做出如下解决方法。

(1)缺少材料问题。缺少的学历学位材料,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量查找、收集齐全。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一定要尽量查找,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进行复印,并注明出处。所有材料都查找不到的,方可用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代替,并经发证学校和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盖章。

(2)学历学位证书认定问题。几种查证方法:一是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写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中学校名录;二是查证书式样;三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四是直接向发证学校查证;五是对境外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3)更改出生日期的个人申请、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和上级批复。关于更改干部出生日期问题,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曾经下发过

篇三: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

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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