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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8 07:41:00 | 移动端:批捕

篇一: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关于逮捕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程序和逮捕的条件。

逮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批准权在检察院,逮捕的决定权在法院,公安机关不能批准或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是逮捕的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不得自行执行逮捕。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是

为了将批捕权和执捕权分离,提高逮捕的门槛和条件,以避免实践中,少数侦查机关滥用逮捕措施。

逮捕的条件,刑诉法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概括,即“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社会危险性”。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列举,即“可能再犯罪、有现实危险、干扰侦查、打击报复、企图自杀、逃跑、可能判处10年以上、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概括而言,就是危害他人、危害社会、干扰侦查。列举的内容对社会危害性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关于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规定了,逮捕后对逮捕的必要性审查。此逮捕后的审查权在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规定,尤其是对逮捕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旨在防止侦查机关人为的“一捕到底”,防止侦查机关以时间不够为由,找借口延长羁押期限。但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可能并不明显。关于逮捕的程序,按刑诉讼法的规定,由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实践中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往往是检察机关自己执行逮捕。

篇二:批捕阶段证据标准

浅析批捕阶段的证据标准

一、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内涵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关于证明标准的说法。这一规定缺乏操作性,也往往是公检法三家意见分歧的核心,这无疑增加分歧,减少了共识,影响了办案效率。 目前随着中外学术交流的加强与深入,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似乎越来越为司法工作者所接受。在此,笔者对此作一简单介绍: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起诉一方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关于“合理怀疑”,加利福尼亚刑法典的表述是:“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种状态,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笔者认为,我们既要看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符合裁决者(司法人员)逻辑思维和主观活动的习惯的一面,也要看到其有很强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倾向,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在司法实践中,客观上应坚持并正确理解“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并充分借鉴吸收“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标准的合理内核:

第一,我们不能照办照抄外国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因为这两种标准都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内容也不够稳定,而且缺乏监督。在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素质普遍还不高,而且司法工作还容易受到种种案外因素干扰,如果不顾具体情况实行上

篇三: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标准

刑事案件批准逮捕的标准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一、什么情况下会被逮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二、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两个基本”的原则,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是整个案件符合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

作者: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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