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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工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8 07:40:54 | 移动端:编外聘用人员工资

篇一:什么是编外工作人员_编外人员_编外人员待遇

什么是编外工作人员_编外人员_编外人员待遇 2014广东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已经出来,本次招聘人数多达575人,这是下半年最大型的一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所有有合适岗位的考生要把握这次的招聘机会,错过了也许就要等下一年了。在备考过程中,特别是笔试过程中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申论写作等都是比较常考的题型,各位考生要提前做好准备。本次带来的是什么是编外工作人员_编外人员_编外人员待遇,希望给考生带来一点帮助。

什么是编外工作人员?在我国,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多使用编制来管理人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人员不能承担现有的工作,因此很多不能入编的人员被聘用,这些人员享受不到入编人员所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这样的人员就叫“编外人员”。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一些“编外人员”即使比“正式员工”干得更好,编外人员待遇还是比正式工低,这种体制背离了“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而在管理上,“编外人员”则是“防范对象,所以他们总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这种客观上的身份歧视,与公平公正的现代理念相去甚远。

而实际上,不合理的机制恰恰给单位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麻烦。“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

有那么简单。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区别施用,既影响员工们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造成他们相互间的情绪对立。

同时,“编外人员”因为缺少归宿感、安全感、认同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跳槽,给单位正常工作造成被动;因为“编外人员”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他们往往只注重短期效果,没有长远打算,少数人甚至不惜破坏单位的声誉干一些违规活动。

二、产生原因

正是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的广泛存在,编外人员待遇不高,使得编内、编外在职业发展空间、养老保险、薪资待遇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催生了求职者的编制情结。

专家指出,编制制度包含跟户籍制度一样的不合理因素,背后是这种制度所蕴含的利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表示:事业单位跟企业养老金之间比较有两个不协调。第一,事业单位人员不交养老金,工作40年,将来退休怎么也有20年,工作期间不缴费,退休去领养老金,这总是不公平的。第二就是身份壁垒,大家都是工作人员,“编内”和“编外”养老金差距这么大,这也是不公平的。

由此可见,编制实质上就是铁饭碗,是退休之后的一种保障。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措施,正在进一步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逐步使之与企业并轨。若能够斩断编制背后的利益关系,真正做到“同工同酬”,人们的编制情结也自然会淡化。

三、解决方案

一是逐步取消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制度性的改革方案。这需要解放思想,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对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体制从以“养人为主”逐步变为以“养事为主”,人员规模不与“编制”挂钩,而与“事业”挂钩。当然,这一方案改变巨大,需要从全局进行统筹考虑。

二是改变传统编制管理方式,建立动态化的人员编制管理机制。这是一个在现有管理体制下的调整改革方案。这一方案要求编制主管部门抛弃原有僵化简单的编制管理手段,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特点,不同地区面积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层级服务人口等多种因素,将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引进当代先进的数量统计模型和技术,综合科学地确定人员编制需求总量,并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节机制,适时调整和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分布,使人员编制管理有利于而不是阻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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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编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后勤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实行局领导班子选聘、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聘用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单位选聘、局领导班子决定的原则。非经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临聘人员是指在我局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等部门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厨师、餐厅服务、采购、保洁、保安、水电维修和会务管理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不参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后,由用人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进入招聘程序。招聘工作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牵头组织。

第六条 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的聘用人员,由局领导

班子根据其工作需要确定控制总数,经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研究决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纪律观念强,无违法犯罪和加入法轮功等邪教(非法)组织记录;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上限年龄视工作岗位要求具体限定;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聘用申请经县委办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考评、 体检、政审等。应聘人员须向局综合股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初审后,填写《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送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条 市公安局机关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支付,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聘用人员等同。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的,局委托综合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视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须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县就业局、局综合股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三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各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月请事假累计满2天以上者(不含2天)、病假满3天(不含3天)以上者超出天数按当年日均工资扣发。

第四章 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予以辞退,辞退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招录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一)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分配及调动,经教育不改的;

(二)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将涉密文字材料、电子介质、信息载体等工作物品带离单位的;

(五)影响机关形象、声誉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工作期间,年终考核累计2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被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和拘留的;

(八)连续旷工2天、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九)请事(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因公负伤外);

(十)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其它工作岗位又不胜任或不服从安排,或者没有其他岗位可调整的;

(十一)用人单位需裁减人员的;

(十二)不按规定缴交医保、社保的。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办理有关手续,工作交结清楚后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对聘用人员的续订劳动合同,用人部门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部门书面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局综合股续签《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必须加强对所聘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聘用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聘用人员考评制度,对聘用人员的遵规守纪、出勤、绩效等进行日常考核,并于年终将考核结果报局综合股。

第二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聘用人员由分管领导、综合股和分管股室负责进行考察,每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作为实施奖励、解除聘用关系和终止聘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聘用人员管理档案,由综合股管理。归入聘用人员档案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核表》、体检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审批表、考核材料、解聘(辞退、辞职)材料等。聘用人员离职后两年内无劳动争议的,经综合股研究批准,可不保存该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试行。

篇三:关于编外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关于编外(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2012年3月修订)

根据通人社薪[2011]19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编外职工工资晋级和管理机制,经院部研究决定,对原《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工资结构及工资标准:

二、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1、编外职工按法律所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医院按规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险费,编外职工按规定交纳个人保险费用。

2、编外职工自签订合同起,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享受科室奖金平均数的50%,试用期满后,奖金与科室正式职工同等享受。

3、录用的新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见习期满,按聘任的专业技术职称执行相应档次工资标准。见习

期满,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大专及以下学历人员执行员级工资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执行助理级工资标准。

4、重要节日慰问,编外职工与编内职工同等享受。 5、编外女职工生育后,独生子女优待费、入托费、儿童医疗费按上级和医院规定执行。

三、管理办法:

1、新录用编外职工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

2、每年年终对编外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评为“基本合格”的限期改进,改进期为6个月,期满重新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连续两年考核评为“基本合格”的,不再续签合同。

3、编外职工须在两年内完成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执业资格。两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予以辞退。

4、编外职工通过继续教育取得高一级学历、学位后,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交人事科审核后,复印件人事科存档备用。

5、工资标准中工作年限指交纳养老保险年限(包括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的学龄),按整年计算。当年达到规定年限并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一月一日起调整其工资标准。

6、对编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聘任,任职条件与编内人员同等掌握(包括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已发表论文等),聘任后按新任专业技术职称兑现编外工资。

7、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8、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科。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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