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选民登记工作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问题
关于选民登记工作
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问题
按照区选举委会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选民登记工作已于2011年12月底基本结束,从前期督查情况看,总体上进展比较顺利,但是由于拆迁、区划调整、乡镇撤并、外出打工等原因,致使已掌握的信息不准确,在实际登记过程中增加工作难度,出现一些新问题,我想强调几个方面问题:
一、认识再提高。选民登记事关选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力求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二、要上门入户登记。要组织足够的选举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各个单位、各个居民家中进行选民登记,并且进行网格化管理,做到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不留空白、没有死解。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安臵区和城镇小区要做细致工作,对外出人员用电话、信函联系的要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三、认真做好核对工作。在选民榜正式公布之前,要利用电子计算机对选民登记资料与公安部门的人口资料进行比对;对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民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力求做到不错、不漏、不重。
四、选民资格审查应把握好四个要件。一是国籍要件,要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年龄要件,必须年满18周岁,按选民登记工作若干规定要求,1994年2月20日前出生;三是政治权利要件。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没有期满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情况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四是行为能力要件。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五、要分请应予登记、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区别。
应予登记的对象是指:年满18周岁的;外来人员已经参加过上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外来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准予登记的对象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
在被拘留的。上述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要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
暂缓登记的对象是指: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不予登记的对象是指: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对象是指: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停选举权)、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痴、呆、傻人员。另外,省选举实验细则规定:“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六是做好选民的申诉工作。选民对颁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选民名单发生错误,就可能使本来享有选举权的选民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因此,选举法明确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
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为决定。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认为自己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二是认为他人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三是认为他人不应当列入但被列入选民名单。对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要认真对待、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能够参加选举;没有选举权的不至于参加选举。
各乡镇、各部门在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遇到一些疑难问题请与人代联委颜主任联系,统一解释。
篇二:多措施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XXX乡“三措施”抓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选民登记工作
选民登记工作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础,也是一项非常细致、非常具体、非常严肃的工作,做细选民登记工作,既关系到每一选民的民主权利,又关系到村委会换届选举能否合法有序进行。
XXXX乡认真落实三项措施,扎实做好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一是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员的培训工作。XXX乡党委本着“先培训,后登记,不培训,不登记”的原则,召开村委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员培训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认真学习了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对登记范围、选民的年龄和条件进行了明确,对登记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讨论、解答和释疑,使登记员掌握了标准,明确了重点、难点和注意事项,保证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制。XXX乡党委明确规定乡包村领导负总责,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各包户干部为直接责任人,严格落实选民登记工作层层责任制,使选民登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由登记工作人员对登记选民进行反复核对、逐一落实,对核实结果采取签字负责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三是建立督查制度。对选民登记工作的落实,由乡督
查组采取定期不定期地对各村选民登记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对不及时张贴选民名单、对选民名单有错、有漏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指导,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征求意见,切实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篇三: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选民登记工作填报须知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举名单。
《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二)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是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基本单位,各项选举活动都要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必须按选区进行。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实际是按单位或住所登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校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外地常住本地办事机构的职工和家属在现居住地登记。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
记。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三)选民的基本条件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2.到选举日年龄必须满18周岁的人;
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四)选民登记的要求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不应该登记而登记的叫错登。登记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登记表要整洁,字迹要工整,姓名不要写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少数民族选民的姓名一定要按本民族的习惯,记全名(本名和父名),并正确使用间隔号和通用的翻译用字,不得使用怪癖字或对人不尊重的字。其它如族别、性别、年龄、单位、住址都要登记准确,不出差错。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叫漏登,所以在选民登记阶段要详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防止出现漏登。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选举委员会决定。要严格按照《选举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防止一名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为了防止错、漏、重登,在登记前一定要认真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登记时要严格把关,认真仔细,登记后还要认真核对。
(五)不予选民登记的几种特殊规定
1.选举日前不满十八周岁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4.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六)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准予五种人员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七)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
《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外出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八)教育系统选民登记工作仅限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退休教师、教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在居住地选区进行登记。
(九)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
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厂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战士,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参加所在地区的选举。
武警部队在选区登记,各选区与武警部队联系,由武警部队指定专人进行选民登记,在部队内进行选民公榜。
(十)无户口人员的选民登记
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
离退休人员在选民登记时容易遗漏。如果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果住在干休所,可在干休所登记;如果居住分散,与原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可以在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原单位登记,但不能漏登或重登。
(十二)临时工的选民登记
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总之,应避免重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