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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司章程解读: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7-25 10:46:30 | 移动端:2015公司章程解读: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股东们结合自身需求和合作模式灵活设计公司章程。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才能为股东进行任意约定。本文仅对公司章程所需要的任意性规范做梳理。

  [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法律分析

  这里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指的是三个职位,而不是指任职的自然人。

  3、章程范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二]公司对外投资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法律分析

  转投资,一般是指公司为了获得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转投资可以分为单向转投资和双向转投资,单向转投资是指一公司向他公司投资的单向行为,而双向转投资是指两个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的行为。

  首先,本条有对投资对象企业的范围作出直接限制,不能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但法律规定了例外条件可以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一句话,对外投资应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原则,以承担无限责任为例外,例外要有法律才明确规定。

  其次公司对外投资额没有绝对的限制,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无关。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对外投资的决议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限额。如果某项投资超过了章程规定的限额,应先行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范例

  公司对外投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投资的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司资产净额的__%,对外投资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前公司资产净额的_____%。

  [三]公司担保

  1、公司法条文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分析

  担保潜在的风险是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必须替代清偿,会导致资本确定原则遭到破坏并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担保进行合理的规制。

  首先,需要区分公司是为自身担保还是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如果是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则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由公司经营机关自行决定即可,无需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是为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因该担保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则需要进行限制。

  3、章程范例

  公司因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议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范围为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为限。董事会的担保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_____万元。决议需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1、公司法条文

  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法律分析

  股东会议的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其权利的前提。由于股东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因此,股东们对公司需要审议的事项并不是很熟悉,为了提高股东会开会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率,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等在股东会会议上利用突袭手段控制股东会决议,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股东会会议召集的通知程序。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因情况紧急,召开临时股东会完全可以自主在章程中规定通知时间和方式,即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话方式。这样有利于公司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全体股东表决重大事项时提高效率。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应当由召集人进行通知,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包括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谁行使召集和主持权时,应当由谁来进行通知。

  3、章程范例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十五天前由董事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未在书面通知列出的审议的事项不得在股东会议上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除外。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可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同时通知需要审议的紧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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