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无锡各社保局电话
篇二:劳动合同(无锡市社会保障局)
编号: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址 邮编□□□□□□ 实际经营地址 邮编□□□□□□ 单位劳动保障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是否中共党员)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居民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保障代码 □□□□□□□□ 户籍所在地 邮编□□□□□□ 实际居住地址 邮编□□□□□□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 就业登记证号 联系方式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O 年月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B、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日起至该项工作任务完成止。 实行试用期制度的,其中试用期为个月,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工作时间制度。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执行下列 种工时工作制。
A、标准工时制。具体工作时间为 。
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C、不定时工作制。
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五、劳动报酬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工资执行下列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元。其中,试用期月工资 元。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其他形式 。
(二)甲方于每月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 元。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规定应由乙方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乙方按规定享受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六)甲方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
方的职业技能。
八、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一)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签字确认。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解除乙方劳动合同: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甲方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本条(三)、(四)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七)乙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八)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条第(五)项约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有本条第(五)项第2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续订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方按规定执行。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可在本条中约定或者另行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其他约定条款。
十一、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二)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其它事项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人,是指甲方注册登记证上登记的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填入法定代表人栏,是负责人的,填入负责人栏。(三)三种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篇三:深圳社保局各分局电话
深圳社保局各分局电话
打分局的电话咨询也可以的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 邮编:518026
电话:0755-8346006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 邮编:518026
电话:0755-8297874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
地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 邮编:518025
电话:0755-82293189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山分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劳动大厦14楼 邮编:518051
电话:0755-2607916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蛇口管理站
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七路临园大厦附楼二楼 邮编:518067
电话:0755-2686636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西丽管理站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西丽北路62号(西丽人人乐超市旁)邮编:518055
电话:0755-2662998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华侨城管理站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大楼一楼东侧 邮编:518053 电话:0755-26900400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盐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沙路112号建工大厦13楼 邮编:518081 电话:0755-2535292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2区新安二路社保大楼 邮编:518101
电话:0755-2788025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新安管理站
地址:宝安区前进一路34区雅然居二楼新安社保站 邮编:518101 电话:0755-2961361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西乡管理站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新村路4号西乡社保站 邮编:518102 电话:0755-2794446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永管理站
地址:宝安区福永镇德丰路161号 邮编:518103
电话:0755-2739554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石岩管理站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北环路坑尾路口社保大楼 邮编:518108 电话:0755-2900336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华管理站
地址:大浪街道工业西路(龙华中学对面)社保大楼 邮编:518109 电话:0755-2815768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沙井管理站
地址:宝安区沙井街道创新路企业大厦A栋1-3楼 邮编:518104 电话:0755-2768696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观澜管理站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观澜大道288号财政大楼一楼 邮编:518110 电话:0755-2801378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松岗管理站
地址:松岗街道办曙光路松盛大厦北侧二楼 邮编:518105
电话:0755-27099664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
地址: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 邮编:518116
电话:0755-2892192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管理站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福路尚景华园一栋2层 邮编:518110 电话:0755-28960533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坑梓管理站
地址:龙岗区坑梓街道人民路23号 邮编:518122
电话:0755-84131374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澳管理站
地址:龙岗区南澳街道人民路17号2楼 邮编:518121 电话:0755-8440188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横岗管理站
地址:龙岗区横岗街道办2楼201室 邮编:5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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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地管理站
地址:龙岗区坪地街道富民中路(中国银行二楼) 邮编:518117 电话:0755-8409072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平湖管理站
地址:龙岗区平湖街道裕和南街49号 邮编:5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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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葵涌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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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420698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坪山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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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布吉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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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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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明管理站
地址:光明新区公明风景北路社保大厦
电话:0755-27156905
邮编:518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