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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的条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4 15:51:46 | 移动端:检察院批捕的条件

篇一: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关于逮捕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逮捕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8条和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程序和逮捕的条件。

逮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批准权在检察院,逮捕的决定权在法院,公安机关不能批准或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是逮捕的执行机关,法院、检察院不得自行执行逮捕。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是

为了将批捕权和执捕权分离,提高逮捕的门槛和条件,以避免实践中,少数侦查机关滥用逮捕措施。

逮捕的条件,刑诉法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概括,即“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社会危险性”。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列举,即“可能再犯罪、有现实危险、干扰侦查、打击报复、企图自杀、逃跑、可能判处10年以上、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概括而言,就是危害他人、危害社会、干扰侦查。列举的内容对社会危害性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关于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规定了,逮捕后对逮捕的必要性审查。此逮捕后的审查权在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规定,尤其是对逮捕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旨在防止侦查机关人为的“一捕到底”,防止侦查机关以时间不够为由,找借口延长羁押期限。但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可能并不明显。关于逮捕的程序,按刑诉讼法的规定,由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实践中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往往是检察机关自己执行逮捕。

篇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5.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也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6.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篇三:律师意见《检察院逮捕的条件》

检察院逮捕的条件

来源:律师365

律师提示: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使用本协议,因私自使用产生的法律风险,对于逮捕这种强度比较大的刑事强制措施来讲,其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而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那要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话,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检察院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

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

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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