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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3000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2-01 09:46:08 | 移动端:建筑法规论文3000字

篇一:建筑法规论文__

篇二:建筑法规论文

对强拆问题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建筑事业的不断进步,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快达到国家的发展要求,不惜采取一些粗暴的手段进行拆迁,导致强拆问题愈演愈烈。“强拆”问题严重激化了老百姓和政府的矛盾,也严重影响了城镇的健康发展和稳定。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重视,不得不进行深入的思考,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成了政府头疼的一件大事。

关键词:强拆 政府 程序 补偿

1.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因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

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但是在征收的过程中出现很多不必要的问题。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各地的暴力拆迁事件频繁发生。2009年10月在山东青岛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叫张霞的人于1998年在青岛购买了一块土地开酒楼,但是在2007年6月这块土地被当地的政府卖给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当时开发商也提出了一定的置换条件,但没有被接受。在之后的两年这个房子面临了四次强制拆迁,就在2009年10月,在张霞再次面对强制拆迁的时候,在自家门前将汽油倒在了自己的身上,现在依然生死未卜。拆迁部门并没有受到她这一行为的影响,房子还是被强制拆除了,对此当地的政府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们是依法拆除的,张霞的行为是一种妨碍公务的表现,政府没有责任。 对于这个事件,拆迁过程是存在着政府征收的特点,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也应该考虑拆迁的程序是否合法,拆迁的方式是否得当,补偿是否合理等等,公平的补偿不是开发商或者是政府说的算,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补偿。如果补偿价格不能得到认可,应该依照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是否拆迁,而在这件事中政府并没有让法院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查,就直接自己做主,导致了这种威胁生命的情况发生。当然,作为被拆迁者也不能冲动行事,否则将酿成大祸。

1.2 因商业利益进行的拆迁

在我们生活中,除了一些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活动外,还有很多是商业拆迁。比如说2009年11月发生在贵州的暴力拆迁事件就是属于商业拆迁。在2009年11月27日,贵州的一个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棒、封口胶等对九家住户八间门面房进行强制拆迁,另外还有十几名住户被强行脱离现场,后来还发生了堵路事件,并且在民警赶赴现场时,开发商正在用挖掘机实施野蛮拆除,民警制止无效。这个事件的发生有了很大了反应,它不属于政府征收模式,房屋的业主和开发商是一种民事关系,如果补偿条件未被接受,拆

迁行为就不能进行。按照《物权法》规定,政府仅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决定是否征收土地,开发商更没有权利决定是否拆迁,如何拆迁,更不允许出现先卖后拆的现象。 当然,除了这些情况外现在出现最多的就是因为城乡规划或者旧城建设而对房屋进行拆迁,不过因为这些都是国家要求的,所以很少出现强制拆迁的问题,被拆迁者也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安置费用。但是不能避免会有一些政府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贪污国家的补偿款而使百姓的利益受到损害。

2.“强拆”问题出现的原因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合法的强制拆迁的前提是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是被拆迁者或者是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进行搬迁。这种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是所在地区的指定拆迁部门。但是因为一些原因,现在很多强制拆迁都是违法的拆迁。

2.1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拆迁是指为了满足城镇规划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有关部门的认证许可而进行的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安置费用的行为。拆迁问题涉及了民众的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民众对于自己的房屋有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和部门都不能非法处理民众的房屋。虽然法律上保证的我们的所有权,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依然出现了很多强制拆迁的现象,同时也出现了“钉子户”这一现象,这体现出了我国拆迁过程中拆迁者和被拆迁者之间的矛盾,暴露了我国法律的不完善,立法理念的落后。我们知道现在拆迁工程越来越浩大,涉及到了很多民众的切身利益,但是现在我国尚没有系统地规范的有关拆迁的法律,所以各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关于拆迁补偿的方法规定也比较混乱。有些地方的法律虽然打着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的旗号,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并没有把被拆迁人当作权利主体,只是站在自己的利益上考虑问题。这就导致了对于拆迁的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现象。

2.2拆迁程序的不规范

城市房屋的拆迁是对城市规划区内原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中那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部分进行拆除重建,使城市的整体功能得到改善和提高。尽管这一行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过各执行单位依然需要遵守有关法律对拆迁程序的规定,按照程序办事。但是事实上很多拆迁部门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无视法律规定的程序,漠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根本不具备拆迁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强制拆迁,其中采取的手段和方式也令人震惊和发直,最终引发了百姓的不满,出现了钉子户,甚至有些地方因为拆迁程序的不规范发生了威胁生命的事件。可见,强制拆迁的程序和手段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了老百姓的生产生活。

2.3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标准过低

每当涉及金钱问题时我们都会比较敏感,拆迁过程是对人民利益的损害过程,所以拆迁需要对被拆迁者一定的补偿,由于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老百姓普遍十分关注。但是由于拆迁所涉及的关系复杂、政策性强,加之国务院2011年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老百姓越来越不了解如何计算补偿安置费用。因此在拆迁补偿费用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很多拆迁部门抓住这个漏洞,大大减少补偿费用,致使很多百姓的补偿款还不够他们再次安家。所以很多人都不同意,有的户主坚决不搬迁,面对这种情况拆迁部门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不惜一切手段对他们进行强制拆迁。

2.4政府对拆迁的处理方式不得当

拆迁过程中,政府对于居民提出的问题不能给以令人信服的解释,导致了居民的情绪不满,从而政府与百姓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一些采取极度暴力的方式进行强制拆迁,令许多百姓无家可归,没有合理的解释,也没有能力反抗。另外除了一些因为城乡规划的原因进行拆迁以外,还有很多是一些开发商为了开发自己的一些项目而对百姓的土地进行征收,百姓不同意就实施暴力解决。一些政府部门面对开发商给予的好处,不再顾及人民的利益,对于开发商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政府撑腰的百姓也是无力反抗。

3.如何解决“强拆”问题

实际上,强拆问题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存在,政府也从未停止过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也学习了一定的相关知识,通过我们的学习,我们发现政府在长期的立法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漏洞。对此我的建议和想法如下:

3.1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界定

在拆迁过程中我们必须对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拆迁行为和标准区分开来。特别是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必须将利益的性质明确化。这样在拆迁过程中政府才能将自己的位置和职责明确,更好的确保被拆迁者以及拆迁者的切身利益,避免出现政府和开发商搅在一起的情况,也避免了因主体不明确所造成的麻烦。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强制拆迁的现象出现,减少因商业利益所造成的百姓和政府的矛盾。

3.2明确拆迁主体

在拆迁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主体不明确的现象,导致被拆迁者或者承租人对于拆迁所提出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往往是一套人马,两种身份,或者有些组织或者部门钻主体不明的空子,推卸责任,保障自己的利益,损害他人的利益。

3.3拆迁程序公开透明

通过调查发现,很多强拆事件的发生与拆迁方的信息不公开,操作不透明以及百姓的意见诉求渠道不畅有很大的关系。在强拆事件中,拆迁方的方式和手段越来越隐蔽,不是“车轮战”式的劝说,就是发动一切力量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很多老百姓不知道拆迁应该有的程序,并且法律意识淡薄,很多拆迁补偿的标准也不统一,以至于出现了人们大闹拆迁事件的现象。我认为新的拆迁法律法规应该将拆迁程序公开化,法律化,让人民群众更好的了解拆迁的意义,以及对于拆迁自己应该得到的补偿安置情况。

3.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虽然国家一直都对拆迁问题很重视,也制定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频繁出现的暴力拆迁事件的现象,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相关法律的规范性和实施力度。在拆迁中,有的拆迁方知法不守法,有的甚至不知法,而大多数的被拆迁方都不懂法,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国家必须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并改善其中的不公平的条款,使其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3.5给予利益损害者最大的经济补偿

现在很多拆迁都是因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时就不得不暂时牺牲一些人的利益,但是绝对不允许政府部门将国家的要求作为剥削百姓利益的原因,即使是国家的发展需要,也要做到理性沟通,以理服人。要防止“因拆迁致贫”的现象,要对弱势群体给予各方面的帮助,严格禁止政府部门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解决问题,尽量满足百姓的需求。

4.结束语

“只要地方要发展,只要城市化没有停止过,强拆工作就要进行下去。”这句话一点也没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不会停止不前,我们能做的就是保证发展过程中的和谐。但是“强拆”显然是用错了方法。我们应该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及创建和谐社会的要义,任何发展都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加美好和幸福,无论怎样,不管是谁都不能侵害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要强烈打击“强拆”行为。

参考文献:

1、吴斌,《中国拆迁补偿法律问题探讨》,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

2、张安照,《关于征地拆迁稳定工作的情况及对策》,2007.10

3、郭少峰,《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学者研讨拆迁条例》,《法制与经济》2010年1期

4、张琴,《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行政与法》2004年3期

5、郝凤英,《拆迁时如何补偿安置》,《北京房地产》2002年3期

篇三: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知

姓名: 洪日明学号:23021001016

班级:10工管一班

指导老师:林伯青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认知

摘要:1998 年《建筑法》的实施,保证了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实施10 多年来,有效地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建筑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主要涉及到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建设监理;

一、 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第一部分,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漏洞

首先介绍下何为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 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 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 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当然,招标投标应该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我的理解就是买方从卖方中挑选,但是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 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 有市场就有市场规范,这个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 被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一年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部分,招标投标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然,说到底就是为了金钱和利益,但是这种现象的泛滥也应该有法律制度 和监理方面职责的缺失等等。 下面我简要分析一下原因: 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一 ,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突出矛盾, 是招标投标活动出现上述问题

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体系框架刚刚建 立阶段,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律法规内容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 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容缺乏,需要补充;另一方面是随着经济的快速 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修改和完善。二, 政府职能改革滞后。 政府职能改革滞后。 政府在招投标中集立法,监督管理,投资人三种角色为一体,三种角色之间 界限不清,致使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无法建立。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中,政府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种角色,而三种角色之间往往界定不清。我国现有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一些 因政府承担多重职能而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法律法规条文和执行细则, 导致政府 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整个招标投标体系的效率。招投标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条块分割并且部门职能交叉, 无法形成统一监管体 系,致使政出多门,监管多门,加剧了市场分割,垄断。 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 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 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 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 招《 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 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 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 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现行法律 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明显偏轻, 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 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 信用体系不完善。

第三部分,招标投标问题解决的对策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 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 将工程肢解发包,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 (监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 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 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第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执法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 效的监督机制。同时,要对招投标 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 对建设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和跟 踪监督,通过审查,评价,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杜 绝违法犯罪,推进建筑市场法制化管理。第三,完善有形建筑市场。 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 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是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 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要进一步规 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取与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

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 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 体所有。 所以,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特征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获取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 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 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 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 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 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 协议, 招标和拍卖。 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 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 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三、对建设监理制度的意义

第一部分,对建筑监理的理解。

首先,何谓监理?按照我自己对它的理解就是监督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中监理的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 客体, 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 前提, 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其中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

第二,现阶段我国监理制度的特点(1)具有强制推行的特点,《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3)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项目管理服务对象可分为为建设单位服务和为承建单位服务,而我国的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只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即只为建设单位服务。强制监理的范围《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部86号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做出了更为具体

的规定。(具体内容略)

第三,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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