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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论文1000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30 10:54:08 | 移动端:劳动法论文1000字

篇一:劳动法(论文题目)

劳动法

一、论文题目(在以下论题中任选一题):

1. 论我国的劳动权

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 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 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 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 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 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 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 论职工参与权

19. 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 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二、 论文写作要求

1.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论文。

2.论文的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的文献资料。

3.最终提交的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

(2)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1500~2000字左右。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

(4)独立完成,雷同文章按零分记。

(5)论文要求用方格信件纸手写上交。

(6)在论文首页的右上角写清中心、科目、姓名、学号。 考试时交给班主任

篇二:劳动法论文

劳动人民浅析劳动法

内容提要: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劳动法、人权、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劳动法律制度。就我国劳动立法的现状与未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关怀教授发表了题为《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与未来发展》的报告。关怀教授首先回顾了我国《劳动法》颁布前劳动立法状况,指出《劳动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立法新的里程碑。我国《劳动法》的制定经历了艰辛的历程。早在1956年劳动部就成立了劳动法起草小组,后因极左思潮的泛滥而夭折。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抓紧制定《劳动法》,(劳动法)的起草工作重新被纳人工作日程,但由于改革刚刚起步,许多问题的认识难以统一,起草工作再次中断。1989年后,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再次成为当务之急,1993年初,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确立后,为《劳动法》的起草确定了方向,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劳动法》。《劳动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仅仅依靠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的局面,全面地规范了劳动工作,把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为进一步实施劳动制度改革保驾护航,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劳动法》颁布后,为了贯彻实施和进行具体操作,同年劳动部就发了17个配套规章,以后又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与此同时,国家还提出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的规划,今后,我国将陆续出台《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职业技能开发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劳动法律,其中,

《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当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重点。现阶段我国正向劳动法日益完备的方向迈进。

劳动法在中国的发展可大体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

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劳

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的就是: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种类不同,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法。例如,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等等。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我国劳动法不仅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者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二发生的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即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 力以及失业状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

篇三:劳动法论文

试论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与相似关系的区别

常明辉2013051111

一、劳动关系概述

1、劳动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是指人间之有意识的一定目的之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在劳动法的范畴中

劳动则是狭义的表述,在《法学大辞典》中认为劳动,是指人们使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

象,创造自身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它既是人们的体力

和脑力的使用和消耗,又是创造使用价值或提供某种社会服务的过程。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

系和劳动有着直接的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

2、劳动关系的概念

国内学者关于劳动关系的概念有着多种观点,有人认为“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力

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情况下,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按生产资料所有者(雇

主)的指示工作,生产资料所有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从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还有

人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从属性劳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鉴别一种社会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总的取决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否是一种从属性劳

动”;另有观点认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前者为后者提供有偿劳动为目的

订立协议,履行该协议的后果使劳动者本人在劳动过程受用人单位的指挥,服从用人单位对

其劳动力的支配或协商支配劳动者的劳动力,在协议期间的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

存在,这种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的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劳动关系”。

结合理论概念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可采用以下定义:劳动力所

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

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史尚宽教授在《劳动法原论》中有这样的论述:“劳动关

系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之受雇佣人与雇佣人间之关系。劳动关系从来视为纯粹私法上债的关

系。然劳动关系于债的经济的要素之外,实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与民法上单纯的债之关

系及纯粹的雇佣关系不同。”也即是说,劳动关系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

从上文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中看出,劳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对价的交换:劳动者通过劳

动关系付出劳动,将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出卖给雇主,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雇主将自

己的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劳动者,从而取得对劳动力的使用权,倘若将劳动者的劳动力视为有

一定交换价值的商品的话,形式上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关于劳动力和财产的对价交换,从这

个层面上来讲,劳动关系具有着财产属性。

然而,因为劳动力本身的性质,并不能将其余与普通的商品等量齐观,因为劳动力是依

附于劳动者而存在的,劳动力的使用必须依赖于与劳动者自身的行动,脱离了劳动者,劳动

力就失去了基础。而在劳动关系中虽然雇主取得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但是其行使必须藉由劳

动者实现,劳动者通过支配、指示劳动者完成劳动力的使用。所以,劳动关系也具有人身属

(二)、平等性与从属性的兼容

劳动关系形式上具有平等属性,在订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双方以对价为基础进行交换,

基于此,双方至少交换意义上来说是平等的,而且劳动关系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基于自己的

真实意思做出意思表示,大多数情况下是平等主体间的行为,因此,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属性。

但是平等意义仅限于劳动关系的形式,实质上,劳动关系更体现着从属性,其从属性主

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身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又称为人格从属性,雇主通过支付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力

的使用权。劳动力使用权的实际运作是通过支配、指示、命令劳动者实现的,负有给付义务

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的明示、默示或依劳动的本质,在约定期间内,对自己的生活和时间

不能自行支配,也就是说人身上的从属性是对劳动者自行决定的自由权的一种限制。

黄越钦先生认为:“人格从属性即负有劳务给付义务一方基于明示 、默示或依劳动之本

质,在相当期间内,对自己之习作时间不能自行支配”,也就是说,人格上从属性是劳动者

对自己的人身自由所做的一种让步,同时劳务给付的具体的内容并不是由劳动者自己决定,

而是要听从受领者的安排。基于此,人格上的从属性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示命令权。这里的指示命令权与委任关系和承揽关系中的大有不同,委任中的指示

命令仅仅只是参考性质的,受托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依然保持独立性。承揽关系中的指示

则是定做人承担责任的关键。而劳动关系中的指示命令权内容则丰富而广泛,包括服从组织

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一系列内容。

第二,雇主拥有的惩戒权。正是因为雇主拥有指示命令权,雇员有服从的义务,当雇员

不听从雇主的指示命令时,雇主有权对其进行必要的惩戒。如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

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用以管理本企业员工,一旦员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则将受到各类包括:调整岗位、扣发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惩罚。

第三,劳动力与雇员的人身紧密相连,雇员在进行劳动时是利用其人身产生劳动力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

2、经济从属性

黄越钦先生认为:“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受雇人完全被纳入雇主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重点在于受雇人不是为自己的营业而劳动,而是为达到他人的目的而劳动,受雇人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劳动,对自己从事的工作也不能用指挥性、创造性、计划性的方法加以影响”。12经济从属性包括以下内容:生产组织体系属于雇主,雇主基于经营权对于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组织结构等拥有充分的管理权,而雇员则没有。生产工具和原料也是雇主所有,但不排除雇员在某些时候自己提供劳动的工具,而雇员仅仅就是在雇主提供的工具和原料之上进行劳动加工,即使加工的价值大于原料价值,劳动的成果也是归属于雇主

3、组织从属性

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共同构成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征,无论是人格上的从属性还是经济上的从属性都外在地表现为雇员对于雇主组织上的依赖,服从工作指示与规则,接受检查和监督均是体现在雇主对于其组织实施控制的基础之上,就是说这两种从属性中的组织依赖性就是笔者认为的组织从属性。

三、劳动关系与相似法律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雇佣,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间内,为他方服务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雇佣关系,则是指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另一方进行劳动,无论劳动成果如何,对方均给付相应报酬的社会经济关系。分析上述雇佣与雇佣关系的概念,我们不难发现,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种源于劳动与报酬的交换关系,因此,两者在原生状态下实质上是相同的社会关系。强制性规定,否则均为有效,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义务。而劳动关系则不同,国家常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干预合同内容的确定,使得劳动关系缺少一定的意思自治。根据我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实定法上不同的法律调整方式,可以将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概括如下:

第一,法律本位不同。雇佣关系着眼于雇主与雇员之间劳动与报酬的交换,而劳动关系则从其从属性特征出发更关注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比较而言是一

种低级形态的、纯粹的商品交换的债的关系;劳动关系则是一种高级形态的、强调对抗商业资本组织优势地位、保障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工作权等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法律关系。

第二,从属性不同。传统雇佣关系中存在着“劳务”与“报酬”的对价,将雇佣关系纳入债的范畴。其中,在劳务与报酬的对价关系中,并不过多体现从属性。35而在劳动关系中,由于资本的高度集中决定了劳动力的使用也必须高度集中才能与之相配合,因此,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第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关系遵循传统民法调整方式,当事人对雇佣合同的条款内容有较大的自由协商的余地,除非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均为有效,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义务。而劳动关系则不同,国家常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干预合同内容的确定,使得劳动关系缺少一定的意思自治。

第四,组织化程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个成员而被纳入用人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体系当中的,因此,劳动关系对雇主一方的组织化程度要求较高。而雇佣关系中,由于受雇方是作为独立的主体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在提供劳动,故其对雇主的组织化程度并无太多要求,一般雇佣一方只为自然人个人而已。

2、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所谓承揽,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给付报酬之契约。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一样,均同属以劳务供给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但两者无论是在社会关系性质、还是在劳动力支配方式、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及生产资料掌握方式上却都有所差异。承揽关系不以劳务自体而以劳务带来的结果为其目的,供给劳务不过仅系其手段而已,因此,承揽人为了完成工作利用什么样的劳务、生产资料以及如何利用,都是由其自主决定的;而劳动关系由于是以供给劳务本身为其目的,亦即除供给劳务外,并无其他目的,故劳动力的使用必须由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中,作为劳务提供的对价——报酬,其两者性质亦有所区别:因承揽关系而取得的劳务报酬,其遵循商品定价的原则,即成本(费用)加合法利润来确定具体数额;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是生活消费品的一种分配形式,故其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不完全、直接随市场供求状况发生变化。

3、劳动关系与委任关系

所谓委任,系指委任人委托受任人处理事务之契约而言。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物之处理,故受任人给付劳务,仅为手段,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权范围内,自行

裁量决定处理一定事物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者从属性不同。委任关系是平等关系,而劳动关系则是从属关系。29委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无论在委任关系建立的前后都是平等的主体,因此,委任关系以自主劳动为特征。而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有相互选择的权利,然劳动关系建立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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