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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杂选购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27 18:06:13 | 移动端:乌木杂选购

篇一:关于乌木种类介绍

关于乌木种类介绍

形成乌木的树木种类繁多,有:麻柳树、青冈树、香樟树、楠木(金丝楠木、小叶楠木)、红椿木、红豆杉、马桑、黄柳木、黄柏、槐木、檀木等(至今发现的阴沉木常见有青杠、麻柳、香樟、红椿、楠木五种)。一般带有香味和杀菌特 征的树种才能形成(但并不是所有已形成的阴沉木都有香味,其要根据形成树种不同,而决定是否有香味;一般楠木阴沉木有香味)。

乌木本质坚硬(铁力阴沉木最硬,红椿阴沉木较软;其形成阴沉木并返阳(自然阴干)之后能否沉于水下,取决于其形成树种的不同,有沉有浮均有—特别是成 品小件一般浮于水面),多呈褐黑色,黑红色,黄金色,黄褐色。其切面光滑,木纹细腻,打磨得法可达到镜面光亮,有的乌木本质已近似紫檀。其永不褪色、不腐 朽、不生虫,是制作艺术品、仿古家具的理想之材。阴沉木比较奇特,一般木头(水沉木也是,特例除外)烧出的是白灰,而阴沉木烧出的是黄灰。其遇水颜色加 深,水干后恢复本色;涂上小许菜油则乌黑锃亮,不退色。大部分阴沉木出土时树心已腐朽,只剩下树头及树干中层;已严重碳化的表面无法当做一般材料使用,一 般需刨去其外层,而留下木心使用。

阴沉木其色泽大多通体乌黑,也有外黑内红(如古红椿木,在地下埋藏三千年以上,才能形成此色),或外黑内黄(如古金丝楠木,在地下埋藏四千年以上,才 有此色)、外黑内绿(如桢楠)、色彩渐变的;其原生古树仅为红椿、楠木、青杠、麻柳、香樟、花楸等品种,并不是所有的古木都能成为乌木,也并不是乌木都是 黑色的,或黑色的就是乌木,如印度、缅甸所产的黑木和中国的柿子木、柴油檀木、鸡翅木,就是黑色的现代木(是树木树种的一类别,现代的“乌木”是指在国家 红木标准的一种)。

篇二:乌木基本知识及识别要点

乌木基本知识及识别要点

乌木为柿树科EBENACEAE柿属Diospyrus中心材纯黑色的一类,俗称角乌。该类木材可产于亚洲和非洲的热带地区,因径级较小,心材难有打料,因而在利用上主要作小件工艺雕刻品用。

红木标准对乌木的要求是满足以下条件:①为柿树科EBENACEAE柿属Diospyrus树种;②木材结构细,平均管孔弦向直径小于150μm;③木材硬重,含水率为12%时的气干密度大于0.90 g/cm3;④心材乌黑色。

代表树种:厚瓣乌木Diospyrus crassiflora

英文商用名:African ebony

产地:热带西非尼日利亚、喀麦隆、赤道几内亚等。

识别要点:心材黑褐色或乌黑色。散孔材,管孔小。轴向薄壁组织为网状,肉眼下不明显。主要显微特征:异形单列射线,非叠生。

材性:纹理略直,结构甚细。木材气干密度1.04 g/cm3,硬重,性脆,强度高。木材极耐腐抗虫。加工易钝刀具,切面光洁,胶粘和磨光性好,钉钉宜先钻孔。

本文来自:檀香山家居

篇三:浅议乌木的所有权归属

浅议乌木的所有权归属

摘 要:乌木所有权归属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对乌木的法律性质做出了不同的解释,究其根源,在于埋藏物、矿产资源、天然孳息的法律定义不清晰,对此应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得出确定的结论。本文以文义解释为起点,并借助学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其他方法综合分析认为本案中的乌木为无主物,所有权归吴高亮。

关键词:埋藏物;天然孳息;文义解释

2012年2月8日,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承包地的河道边发现并掘出几根乌木。其中,一根乌木长达34米、胸径约 1.5 米、重达60余吨,据有关专家估算,这根乌木的价值高达数百万元人民币。吴高亮遂与地方政府通济镇就乌木归属发生争议。因此本文拟从法解释学角度探讨乌木的法律性质,进而理出清晰的规则系统,作为乌木归属的适用依据。

一、乌木的法律性质

(一)乌木是否属于埋藏物

“埋藏物”是经发现的但现今所有权人不明的包藏于地下的他人之物,埋藏物包藏于地下之前和之时都是以独立之物的样态存在的,因此早就存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1]民法中埋藏物最重要的特点,应在于该物“不知属于何人”,意思是”指埋藏物系属有主,而其所有人不明而言”。[2]而乌木是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而形成,我们能想象数千数万年前存在对上述树木的所有权吗?形成乌木的树木在数千万年前的价值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完全可以认为当时在其上不存在所有权而非所有权属不明。因此,笔者认为,乌木确定不属于民法中埋藏物的范畴,因该物从来未曾有主,不可能存在“所有人不明”的条件,彭州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79条确实有误。

(二) 乌木是否属于矿产资源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附件矿产资源细目中,将矿产资源分成:(1)能源矿产;(2)金属矿产;(3)非金属矿产;(4)水气矿产等。从该细则中并不能看出是否包含了乌木。可以通过目的解释探明立法者原意。目的解释,是指通过探求制定法律文本的目的以及特定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来阐释法律的含义[3]。《矿产资源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据此我们可以推知矿产资源的立法者强调矿产资源具有开发利用或工业利用价值,用途上具有社会公共性,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而本案中的乌木数量较少(仅七根),并无工业利用价值,用途上无公共性(加工后仅供个人欣赏),将其定义为矿产资源并适用相关法律亦明显与《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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