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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复核决定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26 14:45:51 | 移动端:行政处分复核决定书

篇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交罚款期限到期后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交罚款期限到期后,开出决定书的行政单位多久后就不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是公民的,

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时间:2010-03-31 15:11 10:3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第1章 第3节 标题: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

法条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释义: 本条两款是对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处罚的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主体适用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各

种组织形式的单位;第二,要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有事实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含义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非全部都应给予行政处罚,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有些极轻微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构不成本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标准的.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是任意性的,而是有法律限定的。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罚规范化,法律规定: 1.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只能是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本法没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则不能实施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要依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

三、本条第二款是对法定原则的强调。

第1章 第4节 标题:行政处罚原则

法条内容: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一、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 1.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实行回避制度,包括执法人员自行请示回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回避; 3.处罚程序适宜。行政处罚规定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 4.行政处罚作出以前要通知被处罚人将要作出的内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以便使其有陈述意见、提出反证等参与的机会; 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 6.职权分立。事实的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复议、申诉受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分立。 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上的主要表现是: (1)法的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了解的可能; (2)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执行调查、处罚送达、执行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 (3)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复制; (4)案例公开,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种事实必须是

客观存在,并且是已经发生的行为,不能以“可能是”而进行处罚。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说罚要当罚,防止滥罚。实施处罚要综合衡定以下因素: 1.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该罚; 2.其性质如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3.情节怎样,区别出是否有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或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 4.社会危害程度怎样,是严重危害社会还是对社会无大危害。 四、本条第三款是对公正、公开原则的进一步强调和具体化。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法律补充规定了本条第三款,强调对于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遇此种不公布规定而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处罚,也可以以此条为依据对这种处罚行为提起诉讼。本法具体规定了告知制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缺席听证制度等等。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04-11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释义】本条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

一、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违反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基本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条规定,并将原条例的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对象。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对象:(1)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妻;(2)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非婚生育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的生育行为,既包括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生育,也包括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同居生育,还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重婚生育等。对于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前动员、督促其领取结婚证。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但至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生育,亦为征收对象。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征收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其他人员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孕期检查费、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一、 征收标准。

1、被征收对象系城镇居民的,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的基本标准。目前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指标只有设区的市和部分县(市)有。城市的区及没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县(市)适用设区的市公布的指标,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县(市)应适用本县(市)的指标。

篇二:2014安顺市干部理论考试参考答案

2014安顺市干部理论考试参考答案 安顺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学习测试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 共 20 题,每题 1.5 分 )

1.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30 )日。

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6.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7.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8.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与记过的期间分别为(6)个月与(12)个月。

9.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0. 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的申诉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并且不得少于(三 )人。

1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12.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3. 对于申诉复核决定书、申斥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如果用在媒体上公告的送达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 )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30 )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16. 受理复核申请、申诉申请、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17.《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18.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第(1 )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

19. 申诉处理决定、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发生效力后(30 )日内执行。

20.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 )日(书面 )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 共 15 题,每题 2 分 )

1.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有(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

A. 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B. 包庇同案人员的

C. 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材料的 D. 销毁证据的 E. 串供

5. 事业单位设置的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7.除以下哪些情况外,事业单位新工作人员,都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8.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10.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 )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一)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二)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四)包养情人的;

1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

1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A. 泄露国家秘密 B.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 C. 利用专业技术实施违法行为

14.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 )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如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5.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 )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三、判断题 ( 共 40 题,每题 1 分 )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2.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无需进行补偿。×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依然可以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4.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5.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的意见。√

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

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8. 除维持原人事处理外,原处理单位应当在申诉、再申诉决定执行期满后一个

月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再申诉受理单位备案。√

9.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0. 终结复核决定、终结申诉处理决定、终结再申诉处理决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2.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13. 申诉公正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申诉、再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1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15.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1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17.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8.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19. 复核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20.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涉及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21.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篇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三考试题

一、判断题(判断正误,正确的在括号里划√,错误的划X。每题1分)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制裁,两者在本质上无区别。(×)

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个行政处罚。(×)

3.凡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根据处罚法定原则,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停止执行。(×)

5.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各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7.当事人可以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8.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9.经过行政机关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

二、单项选择题(备选的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题1 分)

1.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B )。

A.没收非法财物

B.开除公职

C.行政拘留

D.罚款

2.下列属于给予被处罚人能力处罚的是 ( D )。

A.行政拘留

B.没收违法所得

C.警告

D.责令停产停业

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 C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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