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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伦理学论文标准格式3000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1-25 15:42:34 | 移动端:应用伦理学论文标准格式3000字

篇一:杨学刚应用伦理学作业

应用伦理学作业空白格式

篇二:伦理学小论文

当救人和“手术签字”制度发生冲突时

——伦理学角度审视

2007年11月21日,“正义网”报道了北京朝阳医院的一名患者李丽云因其丈夫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致使该院不能手术并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事件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有关“一个人的生命是否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医院是否应该超越法律限制而救死扶伤”、“现行医疗法律制度是否存在设计硬伤”等话题引起了强烈讨论。在经过这学期老师的伦理学入门指引后,我对医学伦理有了初步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浅谈自己对这起悲剧事件的认识和思考:“拒签”的背后隐藏着什么?当“拒签”发生时医生是否强制救人?手术签字制度真的合理吗?

一、“拒签”背后隐藏着什么?

当发生“拒签”时,医院应该怎么做? 有人认为,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此时若医院一味恪守“签字制度”,延误病人的最佳抢救时机,导致病人丧失生命,那么医院的行为就太不近人意了。但更多的人则认为,医院执行“签字制度”,是在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如果病人因为未能及时进行手术治疗而出现意外事故,医院不应再受到舆论的谴责。当发生“拒签”时,医院到底应该怎么

办?如果自作主张做了手术,万一手术中出现意外事故,这个责任由谁承担?即使不出事故,患者家属也可能以违背患者选择权而起诉医院,让医院吃官司,遭受名誉和经济损失。专家称,如果手术救治无须患者同意而强制实施是非常荒谬的,也将可能会导致医生滥用这种权利,总之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我认为,出现这种悲剧的根源在于,患者对医务人员的猜忌和不信任增加,医护人员对患者的防范心理加重。主管部门致力于把医院市场化,那么医院不得不拿病人“开刀”,从病人身上寻找利益,其结果就是医务人员和病人利益之间的严重冲突,患者及其家属愈加不信任医务人员,认为医生要做手术只是为了多挣医疗费,根本没有必要。在此情况下,患者或其家属很有可能做出非理性选择,从而贻误抢救时机。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当前医疗活动中经常遇到的一大难题,能否正确地处理这一冲突,不仅关系到法律的有效执行,也影响着医院的声誉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当谈到道德和法律冲突这一问题,就不得不提及“利益”一词。个人和组织的利益需求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一致的,在面对利益冲突时,个人或组织可能会选择道德标准而放弃法律标准,也可能会选择法律标准而放弃道德标准,这取决于哪种标准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实质上是个人的不同利益需求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同利益主体依据不同的社会准则主观选择的结果。总而言之,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切矛盾和冲突的根源。以本论文开篇的

北京朝阳医院为例,该医院之所以在患者家属拒绝手术签字选择严格恪守不签字就不执行手术的原则,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实施手术可能会使医院遭受巨大的潜在风险——增加医院的潜在责任和义务,虽然医院也知道不实施手术必然会给患者产生伤害。在这个案例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就具体表现为医患双方利益的冲突。在当前医疗活动中,导致利益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不可否认经济因素是根本性的首要的因素,其他非经济因素如理想、安全、偏爱、恐惧等也可能引起利益冲突。

二、医生能否强制救人?

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和健康具有支配权,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则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处置权。之所以设置这样一条,一是防止极个别患者及其家属的非理性行为导致严重后果,二是体现国家对生命垂危患者的救助责任。医疗机构的特殊处置权规定是患者同意权的一种例外规定。

当救人和签字发生冲突时,医务人员首先要遵守的是《侵权责任法》,这意味着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必须首先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退而求其次是要取得

家属的同意。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患者濒危而又神志不清、同时又找不到其家人的时候,医院才拥有特殊处置权。这条规定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而知情权就意味着自主选择权。因此也就意味着法律允许患者自主选择治疗方式。

这令我想到另外一起“强行剖宫产”事件。2010年12月3日清晨,一名29岁的产妇被转送至广州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认定,如不尽快手术,不仅胎儿会窒息死亡,母体也会大出血,“一尸两命”。而这位产妇情绪激动,一再声称不要手术。经医院相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她的丈夫终于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但产妇本人仍拒绝签字。医生强行实施剖宫手术,从死亡边缘把她拉了回来,她的孩子则在降生几小时后夭折。在这起事件中,患者本人—家属—医生的效力顺序遭到了挑战,法律上的漏洞突然暴露在公众面前。患者神志清醒,而家属和医院代替她作出了决定,但实际上,在患者神志清醒且患者本人和家属的意见相反时,家属是没有权力替患者作出决定的。从法律上讲,广州医生的做法并不合理,但该行为从医德的范畴考量是崇高的,合乎救死扶伤之道,不即便如此仍不能抵消其违法性。若最终该行为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对广州的医院甘愿冒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也要坚持医德治病救人的行为表示敬意,但并不认同。同时我更不认同李丽云事件中,部分网友对医院的横加指责。

三、法律的合法性与不合理性

还是回到李丽云事件,单从法律角度而言,北京朝阳医院并无过错,医务

人员只不过是遵守相关医疗规定,任何熟悉医药法规的人也都理解医务人员的做法,因为没有任何医生愿意承担手术失败、被病人家属告上法庭的后果。再说,如果没人签字答应进行手术,即使最后母子平安,病人和家属仍可以告医院侵权。随着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和医疗冲突的愈演愈烈,许多医生不得不选择保护自己。北京医师协会副秘书长常晓燕曾说:“以前的医生只要有1%的希望就会救,如今只有99%的把握才敢手术。”这也反映了当前医患关系的恶化的不争事实。 虽说医院严格恪守“签字”制度符合法律要求,但是这显然与医学伦理背道而驰,因此,不少人都在质疑这样一种“手术签字”医疗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一个人的生命权怎么能取决于另一个人的签字与否?

“手术签字”制度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但不尽相同,就中国而言,我们的这项制度的程序算得上比较复杂的,需要患者本人和家属同时签字。日本医院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都会要求患者本人或《民法》规定的直系亲属顺序依次要求相关人员来签字,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比如尚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性质的所谓“夫妻”关系,通常都不会被医院认可。在美国,患者对治疗方案有自主选择权;但手术仅需患者本人签字,没有规定医院非要征得家属的同意,只要在必要时,比如患者本人不不能自主表达时,患者会委托自己的家属代为做决定。在法国,医生在治疗中对患者有细致的人文关怀,手术前后都会对患者做详尽解释,包括风险说明,但手术不需要家属签字。

篇三:伦理学论文

《医学伦理学》课程论文(期末)

论文总成绩: 分

论文题目: 挽救生命的谋杀——关于连体婴儿伦理道德问题的思考

姓名: 刘正乾

学号:43A11218

摘要:

2000年,英国一对连体婴儿的分离手术引发了一场伦理界的争论。医生断言,两个孩子必须进行手术分离,否则两个孩子都会死亡。然而,分离手术无疑就意味着必须有一个孩子死亡,因为他们总共只有一个心脏和一对肺,这器官给谁,就注定另一个孩子死亡。可以说,这是一场挽救生命的谋杀。一部分人坚持人权的理念,反对分离手术的进行;而根据医学伦理学中三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以及双重效应原则,当两个病人的利益都受到威胁时,我们必须要保障一位病人的利益,而不能使两位病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所以做分离手术是符合道德观念并且使病人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关键词:连体婴儿 分离手术 人权 伦理道德 双重效应原则

正文:

2000年8月,生活于格佐——地中海一个岛屿的妇女发现自己怀上的胎儿是一对连体婴,因为当地医疗条件无法应对这样的情况,她和丈夫来到英国曼彻斯特的圣玛丽医院生产。

8月8日这天,这对孩子出生了。这是一对连体女婴,被大家称为乔迪和玛丽,两人下腹连成一体,脊骨相连,共享一个心脏和一对肺,其中体质较弱的玛丽更是需要乔迪的心肺提供的血液和氧气维生。这样的情况下,医生断言,两个孩子必须进行手术分离,否则在6个月之内两个孩子都会死亡。

然而,以这两个孩子现在的身体状况来说,分离手术无疑就意味着必须有一个孩子死亡,因为他们总共只有一个心脏和一对

肺,这器官给谁,就注定另一个孩子死亡。可以说,这是一场挽救生命的谋杀。

孩子的父母是一对虔诚的天主教徒,他们不愿意接受分离手术,认为应该有上帝决定孩子的生死。然而,医生们却认为,如果不及时进行手术的话,两个孩子都会死亡,还不如让其中一个的死亡换去另一个的生存。

双方争执不下,事情最后闹到法院,轰动整个英国。整个英国分为两派,一边支持手术分离,认为这样至少可以挽救一个孩子的生命;另一个则纠结于是否能为了保障一个人的生命而杀死另一个无辜的人,尤其是天主教徒们更是反对这种手术的进行。英格兰和威尔士天主教主教Archbishop Cormac Murphy-O'Connor在声明中说:“这个手术开了一个相当令人烦恼的先例。”

双方各执己见,在舆论压力下,英国最高法院最终做出无记名表决,判决在只能保住一个婴儿的情况下,医生可以动手术将连体婴儿分开。

终于,这对连体婴儿的手术得以进行。手术大概经历了12个小时,医生要先将身体较弱的玛丽的血液供氧切断,然后将两个孩子隔开,而玛丽的皮肤将会移植到乔迪的伤口上。这场手术的进行也就意味着身体较弱的玛丽将会死亡,而只有这样,她的姐妹乔迪才会存活下来。

手术进行时,不少天主教徒来到医院门口静坐祷告,以此表

达对玛丽小生命被抹杀的抗议。尽管如此,这对小姐妹的手术还是进行了,虽然玛丽已经死亡,但也意味着乔迪有恒大的可能生存下去。

上面这个案例就涉及到了生命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医疗政策和通过相关的法例,使得医生做出的决定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但是当一个社会要制定有关的医疗政策和通过相关法例时,这些政策和法例应该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呢?我们可以诉诸什么理由来确证这些政策和法例?有些人认为我们可以把有关理由建立在人权的理念上,该等论者认为人权具有普遍的道德意义,而人权思想则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道德理论:人权是每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无论你出生于哪个国家、属于哪个社会阶层、拥有什么肤色或性别,只要你是人就能享有的一项权利。比如Beauchamp就认为人权是共同的道德的核心部分:“共同的道德所含的规范约束着每一个地方的每一个人。在近年来,最能表达此普遍道德核心的形式就是人权??”

有些人认为在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里,人们持有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找到令大家都能接受的理由是不容易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例如上面案例中的玛丽和乔迪,如果就人权方面看来说,玛丽也是人,她有她的人权,医生和法院是绝没有权力决定让玛丽放弃生命,从而救活乔迪。然而结果是分离手术获得了同意,并成功地完成了,但是也有非常多的人反对这个手术。由此可见,人们不同的、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和人

生观还是一定会存在的,人们不可能拥有完全相同的道德观念,而人权理论并不可能充当确证社会的公共医疗政策和通过相关法律的公共理由,人权充其量是属于世俗理性范围里的价值,因为它只能建基于某些整全性的信念系统上。

西方对人权问题向来十分看重,从17、8世纪开始,西方许多哲学家如梭罗、孟德斯鸠等人都有很多关于人权方面的思考,还有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都体现了西方对个人利益的看重。人权是建基于个体利益之上的,与此同时,人权亦为社会定下了一些不可逾越的道德界限以保障个体的一些重要利益。这些界限限制政府或社会以各种名义(如传统道德、宗教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侵犯个体的有关权益。然而这种人权的原则就有很大的漏洞,因为如果一个个人的权益是暂时的,或者阻碍了其他更重要的个体或集体的利益,那么他的个人权益就不具有道德优先性。比如玛丽的权益,即便她不被分离的话,仍然是会死的,但做了分离手术之后,虽然玛丽自己死亡了,但却可以挽回另一个人的生命,从而保障了另一个个体的权益。虽然玛丽并不具有牺牲自己挽救他人的义务,但她只是一个出生的婴儿,完全不具备做出判断的能力,因此医生和法院可以通过表决之类公正的方式为她做出选择。因为他们有三点理由进行手术:其一,不做手术任由她们一直到死亡看似十分公正,其实延长了她们的痛苦。其二,宁愿让两个一起死,也不愿意救活一个人,这原本就对社会公平原则的一种违背。其三,他们的父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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