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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举报电话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4 | 移动端:家庭暴力举报电话

篇一:遇到家庭暴力要怎么办

遇到家庭暴力要怎么办

一、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采取的做法

1、你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2、你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你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

3、你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4、如果你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你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将是判定他对你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

5、如果你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你可以大声呼救,并打电话报警;

6、如果你受到严重的暴力威胁,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你没有必要像战战兢兢的羔羊那样回到他身边,承受不可预知的危险;

7、如果你的丈夫屡教不改,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你可以和他离婚,他殴打你的证据也是诉讼离婚的有力证据;

8、你可以依据《婚姻法》46条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要求。

二、遇到家庭暴力如何证据收集

当遭遇家庭暴力时要注意证据收集,离婚以及要求赔偿时是需要证据证明是遭受家庭暴力的。那么家庭暴力证据如何收集?

1、如果你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2、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许多家庭暴力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女性的一再忍让,使男性的施暴成为习惯。

当暴力发生时,要切记女性应该不示弱,让丈夫知道你是不可以忍受暴力的,要及时的解决,保护好自己。

篇二:面对家庭暴力如何举证

公证录音:https://gzly.egongzheng.com

面对家庭暴力如何举证

随着社会各方压力的攀升,家庭暴力出现的概率越来越高,可能极大危害社会和谐、家庭稳定。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中,其中包括身体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等各种形式。家暴的受害对象主要出现在妇女儿童、中老年人、残疾人。家暴后果轻则出现身体疼痛、轻伤,重则造成精神痛苦、重伤或死亡。一旦出现家庭暴力,应当向居委会等相关组织求助或立刻拨打报警电话。当家庭暴力频繁出现,及时搜集证据,向法院申请离婚时,有利于赢得诉讼胜利并请求对方赔偿。

家庭暴力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受害者能否在诉讼中取得胜利,关键因素在于家庭暴力证据的提取与保留,因此受害者应当有意识地将每一次受侵害的证据搜集,方便后期举证。

【面对家庭暴力,如何搜集证据获得诉讼胜利】

1、在遭受家暴时,放下所谓的面子,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妇联等相关组织,申请介入制止或调解,同时保存相关组织机构的书面材料。

2、案件记录。出现家庭暴力时可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留存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均会详细记录报案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及处理结果等内容,届时也可申请出证。

3、视听资料。其中包括双方的聊天记录、承认家庭暴力相关的通话录音等。录音证据是法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能够通过公证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证据。

4、证人证言。在没有录音、录像等证据下,旁人的证人证言某些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方可最终认定家庭暴力,当然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

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峻,严重伤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遇到家庭暴力如何举证,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篇三: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

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 对策

2002年一部名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风靡了整个中国,在这部电视剧大红大紫的同时,也牵扯出了一个社会问题:家庭暴力。片中的安嘉和,无法忍受妻子与其他男人有过多的交流,一向在外表现出正直、好好先生的他,回到家便对妻子施暴,妻子在家遭受委屈却又只敢怒不敢言。

艺术高于生活,但是却来源于生活。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现在的中国社会中到底有多少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①

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应上升为国家应负的责任,然而什么是家庭暴力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也是我国在立法上第一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后果进行了定性。然而因家庭暴力的显著特征在于其隐蔽性,传统上一直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在预防和制止始终是个难点问题,本文主要围绕社会上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存在的普遍性,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仍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受害者大多是女性,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三)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因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传统观念上很多人仍然将其作为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人仍然抱着 “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从而被动应付,不能主动积极地去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从而使对受害妇女的救济和帮助不够及时。使受害者的维权具有一定的艰难性。

(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不断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 “压抑一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③。

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当中,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其中必然带来了国家实力的大幅提升,但同时,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也拉大了贫富差距,社会转型期所暴露出的各种矛盾交织在一块儿。这个期间,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④。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及自身维权意识不高。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五)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要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在基层,特别是在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对广

大妇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如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领导听到或寻找机会报警,在受伤后要及时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纪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第一时间越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总之,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一是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维权报警台”,确保受害者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处理。二是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维权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援助。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伤情鉴定,获取充分的证据,维护受害者权益。四是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五是充分发挥妇女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满足不同妇女群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多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即受害的暴力侵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

刑事处罚。这样看来,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请求离婚或提起自诉。这些规定已完全不能满足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从而从司法这一国家强制力的角度来应对家庭暴力。

首先要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可以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引入,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

第二: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条款。对于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明确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注意各法律文本、条款之间的衔接,填补某些“真空”。明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以及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机制。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第三:是构架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国家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有许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来及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会实践,因此家庭暴力法应包括:1.保障性规定。即通过法律条文对家庭成员各自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现在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已有所表现。2.惩罚性规定。在该规定中,构架选择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互协调运用惩罚模式。可选择性惩罚规范,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成年者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不是非常严重的,但有必要加以惩戒的,可由被害者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惩罚措施,由执法机关加以执行。强制改过惩罚规范,主要针对触犯刑律以家庭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执法者强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3.社会服务性规定。如果紧急庇护所、电话服务专线、法律扶助等各项服务,应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并且政府应对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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