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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税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3 | 移动端:收购税收

篇一:企业并购税收

王某是某公司的主要投资人。2006年10月,因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王某决定将其个人名下的一处门面房转让给李某。该门面房原为某国有百货公司所有,1999年百货公司破产清算时,王某以100万元的价格买入。近几年,该门面房的价值迅速蹿升,到2006年10月,该门面房的市场价已经超过300万元。

假设王某以3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主管地税机关确认,该门面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120万元。那么,王某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为:

1、应缴营业税:(3100000-1000000)×5%=105000(元)

2、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05000×(7%+3%)=10500(元)

3、应缴印花税:3100000×0.5‰=1550(元)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①扣除项目金额:1200000+105000+10500+1550=1200000+117050=1317050(元)②增值率:(3100000-1317050)÷1317050×100%=135%③土地增值税:(3100000-1317050)×50%-1317050×15%=693917.5(元)

5、应缴个人所得税:(3100000-1000000-117050-693917.5)×20%=257806.5(元)

6、合计应负担税费为:117050+693917.5+257806.5=1068774(元)

⊙筹划方案

王某可以先将该门面房作价310万元投资于自己的公司,然后由公司将该门面房以3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如果按此方案实施,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王某和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为(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3%)。

1、投资环节: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王某将门面房投资于企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王某将门面房投资于企业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由此可见,王某将门面投资于企业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应缴契税:3100000×3%=93000(元)

并购中的交税原则是在保证并购交易不收影响的前提下尽可能交最少的税的,这就需要并购方企业在并购之前就做好统筹安排,第一是看并购交易是横向并购还是纵向并购,又或者是混合并购,一般同业的横向并购交的的税种没有大变化,最多也就是由增值税变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是纵向并购就涉及到增值税减少的问题,如果是混合并购,因为涉及到不同的行业,税种的增加是必然的,比如,一个钢铁企业并购房地产企业,将会增加营业税等;第二,要看被并购企业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在税收上肯定有优惠,还有如果目标企业是在经济特区、保税区等税收优惠地方区域,也会减少上交税收;第三,如

果被收购的企业是亏损的企业,而并购方企业是盈利企业,这样可以亏损利润对消,实现少缴税的目的;最后一个就是涉及到并购的支付方式,如果并购方企业用股票支付并购对价而不是现金的话,那么被并购方企业可以不用交资本利得税,实现少缴税的目的。

篇二:并购中的纳税问题

引言:

公司并购税务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我考虑了一下,因为我们现在做并购多数是授让股权,并购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资产并购,一种是股权并购,而股权并购又分为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三种具体操作方式,受让股权是股权并购当中最常见、最常用也是最基础的一种并购方式,因此我们下午的课围绕授让股权这种方式就节税问题、税务问题展开讨论。资产并购或者授让股权并购当中的合并并购、增资并购因时间关系就不给大家讲了。

一、什么是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投资公司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进行股权交易,从而以股东的身份控制目标公司的并购方式。第一要掌握股权并购的主体,一方是投资公司,即股权授让方,另一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易主体一定是纳税的义务主体。不是交易主体的也不是纳税的义务主体,最多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东西。这个大家要掌握。

从股权并购来讲,投资公司买下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从而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东之后,能够控制目标公司,能够控制目标公司才能整合目标公司,能够整合目标公司才能获取超额利润,不能控制就不能整合,至于控制要求的股权比例为多少,一般是51%(理论上),实务上看股份比例的情况如何,也可能30%能控制,也可能40%,也可能50%。 税收主体(交易主体)是出让股权的股东和投资公司。换句话说涉及的税收主体一定是交易主体,这种情况下大家一定要记住,目标公司不是交易主体,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最多是交易结果的承受者,而不是交易主体,包括上午大家提出的披露、尽职调查等,我告诉你们,当你们去做尽职调查时,当要求出让方披露时,一定要注意,尽管你们获取的信息主要是关于目标公司的,但在交易的法律关系当中,目标公司不是披露的主体,这个要注意,换句话说目标公司不承担披露的责任,也不承担披露虚假和应披露而不披露的责任,这些责任由谁来承担?都应该由股权出让方即目标公司的股东来承担。

股权并购有三种基本交易模式: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税收成本各不相同。股权并购有三种并购的基本模式,这三种基本模式涉及到税收、税种、税负各不相同以及国家给的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各不相同,包括59号文件和最近出的文件,目标公司出让资产、公司合并分立、资产置换,如果收购方承担债权债务,并接受员工,那么出让方转让的货物类的资产不征收增值税,这是最新的规定,从3月31日开始执行。59号文对股权并购授让股权,目标公司的股权达到75%以上,支付方式以股权支付达到整个支付额的85%以上,可以不涉及到所得税等。这些都说明不同的股权并购模式税收负担以及国家的税收政策是不完全不同的。

根据投资公司支付股权对价的方式不同,股权并购有多种操作方式,不同的操作方式税收负担不同。受让股权这一种方式,由于支付方式不同,股权并购的操作方式也不同,税收成本也不同,由于支付方式不同,涉及到的税种、税负是不相同的,今天主要是展开讨论第4种情况,即我受让股权了,由于我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涉及税的不同。

二、以货币支付对价的税收成本

在股权并购当中,或者在受让股权并购方式当中,以货币支付对价是最常见的,也是普遍被接受的。10个案子有8个案子都是用货币支付,货币有外币、人民币。货币支付时,涉及到第一个税种为印花税,印花税由立据人来缴纳,是交易额的万分之五,出让方要交印花税,受让方也要交印花税,这是双向的,因为受让方、出让方都是立据人。印花税由纳税人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票子,回来自己贴,自己划。

股权出让方不仅发生印花税,还涉及所得税。如果是用货币支付,股权受让方不直接涉及到所得税,但股权出让方会涉及到所得税,如果交易的就是股权,那么又以货币支付,双方除了印花税以外就是所得税,出让方有所得税,其它的税种没有,因此,货币支付也是税负负担最轻的一个,所以税收成本比较低。

如果出让方没有其它经营行为,这一年就这一个经营行为,那就是股权转让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额的计算:转让收入-扣除额,扣除额=取得股权的成本(出资﹢税费或对价﹢税费)。 在所得税上,提前收节税可能就面临着多交税的风险,除非你不卖,因为它是一个链条,这样的话,如果是受让取得的就减去对价加上税费,如果是原始取得的,就减去出资额加上税费,如果在受让时帮助别人避税了,这次转让就把上次帮助别人避的税补回来,所以所得税的避税和节税,原则上只是推迟纳税义务到来的期间,现在交的,5年之后再交。

如果转让股权的是企业,这次的转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这一年盈利的,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当期经营是赔损的,比如一个公司一年主营业务赔损了2亿,在这一年7月份把自己的股权卖了,卖了10亿,取得股权花了8亿,卖股权挣了2亿,这2亿进入当期损益和他经营上赔损的2亿正好持平,到年底他就不用缴税,如果当期是盈利2亿,卖股权又挣了2亿,到年底他的所得就是4亿,要缴纳1亿的所得税。

我国转让股权,个人也要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0%,大家要掌握的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块的区别,企业是把收入进入当期的损益,到年终算总账,而个人不管别的,按行为说,今天卖了甲股权,赔了5000万,明天卖乙股权挣了5000万,照拿20%,1000万的税,只就行为而言,不就一个财务核算期间而言,而企业就核算期间而言,而不就某个行为而言。如果说股权并购,受让方以货币支付对价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如果出让方是个人,那就是20%,就一个行为而言,如果出让方是企业,就是25%,但进入当期损益,到年底,就按季预缴年终汇总,多退少补。另外,股权成本大家要掌握,原始取得的为出资额,继受取得的是高额对价,同时还包括税费。投资公司买入股权之后,以买入的价格登记成本。

三、利用税率差节税案例

节税策划并不复杂,谁都能做,只要掌握了最基础的,核心问题是要先会算术,然后再带出,前边说的就是算术。

某企业集团股东为10位自然人,拥有白酒、建筑、制药、化工产业的股权和资产。拟将白酒产业的股权以25亿的价格转让,发生企业应税所得20亿,发生企业所得税5亿,如果分配利润,会发生个人所得税3亿,股东实得12亿。

节税策划:将集团公司分立为仅持白酒股份和仅持其他资产的两个公司,由10位自然人转让仅持白酒股权公司的股权。

节税:10位自然人应税所得20亿,缴纳个人所得税4亿,股东实得16亿,比原方案多得4亿。

【学员:新设立的白酒公司之后,会有债权债务的问题,这个怎么处理?】

首先分立时要告诉他把所有的债权债务都留在原公司,资产来源实收资本多少,之后长期投资、股东权益,要求他做到这样就能够做到这样。一定要一个洁净的公司,当时我们规定没有债权,有的只有一个注册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上,完了长期投资,两者是相等的,第二,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员工,没有合同,没有未尽的法律事宜等等,是一个洁净的公司,这个公司10个股东,这10个股东已经跟你签合同了,这个公司剥离完了,才成立,双方签一个确认书,合同生效,到工商局这10个股东就把股权卖给你了,你就成了这个公司的100%股权持有者。

【学员:新成立的公司白酒产业肯定会有员工,新成立这些公司没有员工,怎么去控制?】 集团公司有10多家白酒厂的股权,白酒厂都有员工,没员工不就黄了,都有员工。

【学员:也就是说,成立这个公司,再由这公司来控制?】

10个自然人,集团公司,下边10个白酒厂,两家建筑工程队,两家制药厂,都是长期投资,并且正常经营,都有员工,分立时就把10个股东签协议一分为二,原来是一个大集团公司,分立出一个白酒集团公司,这个公司只有对下面的长期投资,没有员工。

分立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个采取公司法分立,再一个可以采取让老公司把其它的资产卖给他的兄弟公司,比如说这10个人还有一个公司,把不要的资产都转让出去,这个筐里原来装的是萝卜、土豆、茄子,现在只剩下萝卜,把土豆跟茄子拿走,这是转让。分立是原来一个筐,现在整成两个筐,一个筐里只装茄子,另外一个筐装萝卜和土豆。

这个案例没有说支付方式就是货币支付,但通过税率差来做一个节税的策划。

四、以股权支付股价的两种情况

货币支付之后,我们要讲股权支付,用股权支付股价,经常说股权换股权,这个实务当中非常多,以股换股。以股换股可以理解为投资公司用股权去支付收购股权的价款,支付收购股权的对价,这个有两种情况:

一是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股东定向增发股份,以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目标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向投资公司增资);二是投资公司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交换目标公司的股权。我不是定向增发股票,因为我还持有乙公司的股权,为了获得那个股权,将持有乙公司的股权给他,并购完之后,投资公司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这个公司的股东原来股权出让方成为原来乙公司的股东,我们俩各不相干,这种情况下比较适合业务重组,各自发挥优势,谁能干好什么谁就去干。

第一种方式,股份公司我们经常叫做股份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往往叫这个股东用股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增资之后,股权成了投资公司的资产,同时又成了投资公司的股东,跟前一个法律关系一样,只是我们说法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时,大家愿意说,这个股东用股权向公司增资,上市公司会说上市公司为了买股票向您定向增发多少,但实际上法律关系是完全一样的,法律关系的结果也是完全一样的。

第二种投资完了,双方就没有关系。以股权支付股价,不管是哪种。以股权支付股价在税收实务上,会将其分割为两个平行的交易行为:一是目标公司股东出让股权的行为;二是投资公司发行股份或者出让股权的行为。大家一定要记住,以物易物在税法上一定给你拆解成两个情形的交易,电视机换电脑,他认为一个是卖电脑买电脑的交易,一个是卖电视机、买电视机的行为,是这么分解的,但用货币去买电脑为一个行为,即买电脑的行为,因为取得货币时,第一个交易行为已经完成了,你是卖了汽车取得的货币,然后用货币买电脑,要是用汽车换电脑,就分解成两个交易行为,但实际也是两个交易行为,因为前面是卖了汽车,或者卖了劳动力取得工资,然后买电脑。

【学员:纳税价格是怎么定的?】

会计准则上使用叫公允价值,这个东西值多少钱就说多少钱,公允价值在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后来出了一个细则做了解释,公允价值就是交易价格,按照交易价格来,因此我后边会讲一个以物易物节税的诀窍。

五、增发股份换股权的一般所得税处理

投资公司为了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向目标公司增发股份,我们看这种情况的一般所得税处理。

股权出让方需要按照出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减计税成本)计算转让股权的收益或损失,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是出让方未收到货币,只收到了股票,在不符合特殊所得税处理的情况下,仍然会发生所得税,因为你卖了股权。比如说,原来花10万块买股权,现在卖掉了,虽然没收货币,但你从出让方得到股票了,这个股票按照市值值20万,那么就发生了10万块的应税所得,要叫2万块的所得税。

股权收购方以公允价值计算购入股权的计税成本,购入股权计税成本与换出(增发)股份股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发行股份的溢价收入计入资本公积——无应税所得。你的股权作价20万给我,我向你发行了市值值20万的股票,但股本不是20万,而是5万(股本为股票的票面价值),票面价值是5万,在市场上已经市值20万,所以我跟你换20万的股权,这种情

况下,我发行股票了,这个过程我赚钱了,5万块的股本收了20万,这15万不算应税所得,不纳入当期收益的缴税作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股东唯一能够收益但不纳税的东西,企业不纳税,不是股东自己不纳税。其他的股东收益一增加,前面先得纳税,只有资本公积,因为资本公积是准注册资本,就像公司收股东的注册资本不要交税一样,所以资本公积也不用交税,溢价发行股份,溢价所得减去费用,进入资本公积,这是公司法规定的,所以它的所得税是这样的。这种以股换股多数情况下出让方会发生所得税,而受让方就不会,投资公司不会,但定向发行股票也会溢价发行,但不一定完全按照市场价格,也可能比市场交割稍低一点,给出让方一定的优惠,但肯定会有盈余的,有溢价的,没有溢价对股票对市场对其他股东产生影响,所以肯定是溢价的,那溢价这部分就属资本公积。这是关于以股换股,一般所得税处理。

我补充一下一般所得税,这个我说的是增发股份一般所得税处理,还有一个不是增发股份,是把它做别人的股权给了那家,这种跟这是否有区别?有区别。第二种情况,他花20亿买了股权,他把他持有的以公司的股权、原来出资5亿的股权也作价20亿给了对方,20亿跟20亿换,对方没吃亏,他也没吃亏,这种情况下,他不是发行股票,而是转让他持有的股票,这个时候他要将20亿减去5亿出资成本15亿进入当期损益,就不享受增发股份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待遇了,但也有区别,溢价发行股票进入资本公积的不能分配,只能转为注册资本,不能分配,而卖股权所得的15亿纳税之后就可以作为利润分配。

六、股权增资的特殊所得税处理

做特殊所得税处理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不是你想特殊性处理就特殊性处理,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享受特殊性所得税处理的优惠待遇,否则不能享这个待遇,这个待遇实际上是对出让方的一种优惠,为什么?被兼并的企业本来就有困难,你再征收他很多税,那么他的困难就越来越多,实际是国家财政给予被兼并的弱小企业一个扶持和待遇。

法律根据主要是财税2009第59号文,该文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换股权,可以对企业所得税事项进行特殊处理-----优惠。

条件:(1)合理商业目的,12个月内不改变经营性质。什么意思?投资公司把目标公司兼并了,不能在12月之内把目标公司的经营性质给改变,改变了就等于设扣套国家的税;(2)收购股权不低于目标公司总股份的75%;(3)股权支付部分不低于转让总价的85%;(4)取得股权者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优惠:(1)出让方以出让股权的计税成本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无应税所得-----无纳税义务;(2)收购方以转让股权在出让方的计税成本确定该股权在本企业的计税成本;(3)如果换入股权的计税成本大于换出股份的股本,大于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无应税所得。

七、用长期投资换股权的所得税问题

投资公司用其所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换目标公司的股权,税收实务中视为投资公司出让股权,转让股权的收益,需计入当期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公司溢价发行股份,溢价所得计入资本公积,与企业所得税无关----前边讨论的)。

在适用特殊性所得税处理的情况下,投资公司按照换入股权在出让方的计税成本,确定换入股权的计税成本,换入股权的计税成本与换出股权计税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涉及所得税。

在适用一般性所得税处理的情况下,收购方应当按照换入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换入股权的计税成本与换出股权计税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涉及所得税。

八、适用特殊性所得税处理节税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乙公司股票面值1元,市价10元。乙公司拟向甲公司购买A公司100%的股权,协商作价3000万元。支付方案:

(1)全部用现金支付-----适用一般性所得税处理------甲公司发生应税所得2000万元,应缴税500万元;

(2)全部用股票支付------适用特殊性所得税处理------甲公司按1000万元登记300万股股票的计税成本-----未发生应税所得(换出股权计税成本1000万-换入股权计税成本)----不需缴纳所得税。

第二年甲公司处理不良资产发生损失2000万元,同年将300万张股票以3000万的价格出让,未发生所得税。

前边说的都是股权支付,最早说的是货币支付。

九、不动产支付股价投资公司的税收问题

不动产是财产,有价值,可以用来支付,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货币是不用协商的,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其它都不是一般等价物,所以都得接受。

在用不动产支付时,发生了两个行为:一个是不动产出让行为,一个是买入股权的行为,投资公司用不动产去支付股价时,投资公司发生了两个行为。出让不动产会发生哪些税?我现在说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财务上把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无形资产上,但我们法律上把它规定到不动产上,还有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

出让不动产会发生如下纳税义务:

1.营业税=作价额×税率(5%)

2.土增税=增值额×税率(30---60%)

3.印花税(万分之五)

4.附加税

(1)城建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3---7%;

(2)教育税附加: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3---5%。

这是不动产支付股价时投资公司的税收。

5.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公允价值-计税成本-税费)×25%

十、不动产支付股价出让方的税收问题

收购方是拿不动产跟股权出让方买了股权,股权出让方是什么情况?股权出让方也会被认定为两个行为:一个是卖股权的行为,另外一个是买不动产的行为。

买入不动产的行为要交契税,契税=作价额×税率(3-5%),到底是3%、4%、5%,由各省规定,所以有的省是5%,有的省是4%,有的省是3%。还有是印花税。

出让股权的行为肯定会涉及所得税问题,应税收入=出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计税成本和发生的税费,应税收入计入出让方的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投资公司用不动产支付股权价格,首先投资公司会发生哪些税及首先卖不动产会有那些税,然后出让股权的目标公司股东会发生买不动产会涉及什么税,卖股权会涉及什么税。 十一、用货物类固定资产支付股价投资公司的税收问题

什么是货物类固定资产?这里存在法律概念和财务概念交叉的问题,财务上没有不动产和动产这个概念,而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个概念,财务上固定资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当中的机器设备,但不包括动产当中的存货、低值易耗品、再制品、产成品等,所以在税务上就用了“货物类”固定资产,这个东西是固定资产,但可以移动,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车辆,按照现在的会计准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但这个会计准则在实务当中很难落实。

投资公司会认定两个行为:一个是出让货物类固定资产。这就涉及到增值税问题,在征税改革之前,我国是这样规定的: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是不征收增值税,但涉及到油田、小汽车、摩托车,这三个大概按照6%来征收增值税。其它转让过的固定资产是不征增值税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求:1.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2.机器折旧。这类可以不征增值税。征税改革之后,这些话将不准确,即使用增值税试点,试点地区使用增值税试点以后,非试

篇三:资产收购及其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及其税务处理 (2010-11-10 17: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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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类: 管理咨询-并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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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资产收购是指一个或几个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转让给一个新成立或收购前就存在的公司以取得各种形式转让收入的活动。资产收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务处理。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资产收购及其税务处理,笔者对此做详细介绍。

在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一、资产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完全一致。如果进行资产收购,被收购企业通过资产转让发生了所得,被收购方要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资产收购发生了资产损失,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进行资产收购,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以上税务处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案例1】甲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将一座厂房及其内部设备全部出售给乙公司,出售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500万元,售价为2 000万元,经公证处公证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800万元,乙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该款项。乙公司在收购该项资产后立即投入了使用。

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转让该项资产的所得为300万元(1 800-1 500)。因此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25%=75(万元)

二、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于适用特殊性处理的重组,应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即企业一系列的资产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以外,还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况下,如果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三、资产收购的增值税处理

与股权收购的相同,资产收购中如果收购企业的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收购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原因是,资产收购中转让企业通过转让资产取得了经济利益,所以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2】 A公司2009年11月与B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一项专利技术(账面价值1 500万元,公允价值2 000万元)和一套生产线(2009年1月购进并投入使用,账面价值3 300万元,公允价值4 000万元)。A公司的收购对价包括银行存款4 000万元和一批存货(账面价值1 500万元,公允价值2 000万元),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解析:A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2 000×17%=340(万元)

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4 000×17%=6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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