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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泛亚交易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3 | 移动端:昆明泛亚交易所

篇一:泛亚和单九良

盘古石器:泛亚事件凸显政府公信力危机

2015年注定将作为中国金融的“动荡年”载入史册。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大环境下,中国政府推出了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抓落实的经济政策,作为实体经济助推器的金融业一路凯歌 ,接着又一路震荡,哀鸿遍野,几乎酿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中国的A股市场,在激增的场外资金杠杆助推下,上证综合指数势如破竹,从2014-12-31的3234.68点,一路飙升到2015-06-08的5131.88点,涨幅高达58%,牛居全球股市之首。可是高处不胜 寒,随后又一路下挫到2015-08-26的2927.29点,跌幅高达43%,又熊居全球股市之首。A股两市流通市值减少了22万亿元,每位投资者平均损失近24万元。两市蒸发的总市值超过了世界第四大 经济体——德国的GDP总值,是希腊GDP总值的16倍。

中国的汇率市场,在美元加息的预期下,为了防范股市金融风险蔓延,防止出现亚洲金融危机的“剪羊毛”事件,中国人民银行主动调整人民币汇率中间价。2015-08-11,人民币兑美元汇率 中间价大幅下跌1136个基点,下调幅度达1.82%;2015-08-12,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再度下跌1008个基点,下调幅度达1.62%。连续两天人民币汇率跌幅接近4%,殃及西方股市恐慌性抛售 。

以上二例金融事件,都是国家层面的金融危机事件,在中央政府的强力干预下,牢牢地把握住了中国经济的命脉,化解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使事态逐步趋于稳定,为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IMF)的特别提款权(SDR)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有关中央政府进一步的强力干预措施,《争鸣》杂志10月刊有所报道,9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一项决定,由中央纪委派巡视组于9月14日起进驻银监会、证监会和国资委三大金融机构, 三个巡视组分别由一名中纪委常委担任组长,组员配备有中组部、最高检局级官员。三个巡视组进驻前,王岐山举行专门会议放话,“这一仗打响就没有一寸退路”,要“为拨乱反正、为维 护金融、国资运营正常秩序”勇往直前。

可是,由地方政府监管的现货期货市场,近几年同样屡屡发生金融危机事件,而解决情况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其中典型案例就是“泛亚事件”。在中国西南边陲的云南省,有一个法定从事“ 现货交易”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号称是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投资及贸易平台。该交易所得到云南省政府的特别关照,将“现货交易”与“金融产品”嫁接,违规发行了一款“日 金宝”的理财产品,经过4年瞒天过海的运营,最终于2015年4月中下旬爆发了“泛亚兑付危机事件”。

“泛亚事件”涉及的“日金宝”发行机构,含有各大国有银行、泛亚代理机构、泛亚直属机构等约400家;关联的主要融资方(利益输送方),含有金属生产企业、皮包傀儡公司、批发商等约 100家;泛亚集团涉嫌挪用客户资金约80亿。而“泛亚事件”的受害方波及4个直辖市、27个省和自治区,受案资金高达430亿,关系到22万个家庭账户、100万普通平民的生活,直接威胁到社 会的安定团结。可是,由于缺少中央政府的强力干预,对该事件的调查遭遇重重阻力,至今难以获得公安机关的立案查处,更不用谈圆满地解决问题。

更为忧心的是,“泛亚事件”直指官商一体化,凸显云南省政府公信力危机,而且“泛亚事

件”绝不是一件孤立的社会危机事件。如果政府对此类事件的处理,继续采用“维稳”的鸵鸟政策 ,任由事件发酵,很可能牵连到中央政府的公信力。果真如此,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很可能迈进“中等收入陷阱”的社会大危机,而“泛亚事件”只是这场大危机的小小预演。

下面让我们逐步揭开“泛亚事件”的来龙去脉。

一、泛亚成长大事记

2010年8月25日下午,昆明市副市长周小棋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昆明航空有限公司关于在昆明设立有色金属商品交易所立项建议》,会议听取了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及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汇 报,对设立昆明有色金属商品交易所立项建议进行了详细研究。2010年11月17日,昆明市政府颁布《关于成立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昆政文〔2010〕29号),由昆明市委常委兼副市长黄云波任组长,副组长包括昆明市政府副秘 书长李肇圣、五华区副区长唐唯东、昆明航空公司董事长王清民、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总经理单九良,组员包括昆明市政府各监管部门领导。

2010年12月27日,昆明市政府颁布《关于印发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110号),由分管市领导担任主任,由市委办、金融局主管,协同 市工商局、商务局、税务局等多家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了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交易所和市场参与者以及交易所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和指导。

2011年3月1日,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举行揭牌开业仪式,参加揭牌仪式的领导有:昆明市委副书记李邑飞、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翎、昆明市政协副主席傅汝林以及市投促办、市金融办 、五华区区委副书记金幼和、五华区政协主席、五华区人大主任等领导及知名企业家代表。当日下午,交易所与新华社、银行、中科院以及杭州恒生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或代表签署了一系列 战略合作协议,为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腾飞打下最坚实的基础。2011年4月21日,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在云南海埂会堂隆重召开“成立暨开市庆典”,国务院参事室参事、中国有色金属协会会长陈全训、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教授、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赵慧 侠等出席此次庆典,央视主持人芮成钢主持庆典。陈全训会长与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合力敲响开市第一锣,开盘后,首批上市交易品种白银成交价为972元,6760手,涨停;铟成 交价518元,12870手,涨停,成为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开市第一笔交易。

2011年4月21日,国务院参事室参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长陈全训出席了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开市庆典。陈全训会长在开市庆典仪式上致辞:云南省是有色金属大省,在中国有色金属版 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成立,充分表明了云南省在全国有色金属产业中所处的战略地位,同时也表现出交易所领导超前的思维和战略眼光。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 将在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的协助下, 着眼于宏观发展和有色金属全局,高标准起步,高水平发展,充分重视规范运作,承担起社会责任,保持诚实守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努力为企 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云南省的“桥头堡”建设做出贡献。

2011年6月10日,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荣获2011年(第十三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暨2011中国风险资本——项目对接会组委会颁发的“2011中国最具投资潜质创新企业”称号。2011年(第十三 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6月8日至11日在深圳举办,论坛由民建中央、科学技术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广东省 科学技术厅、广东省风险投资促进会等多家单位承办。

2011年11月中旬,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执行董事兼总裁单九良先生作为2011 APEC中国企业家代表团成员,在美国夏威夷参加了2011 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与众多中外企业家进行了友好的商 业互动。单总向众多中美企业家介绍了泛亚具有开创性的交易模式及泛亚为争取中国有色金属资源产业的国际话语权作出的努力,引起了众多中外企业家的兴趣。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先生率 领200多名中国企业家团出席了本次峰会,本次峰会的主题是“重新定义未来”,胡锦涛主席和美国总统奥巴马等众多国家领导人就环太平洋经济圈的发展作了重要演讲。

2011年12月15~17日,“2011(第二届)滇池泛亚股权投资高峰会”在昆明举行。本届高峰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主办,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等协办。有关领导代表和银行、证券、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管与大批业界人士出席了本次峰会。高峰会以重点围绕“打造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助推国家重要桥头堡 建设”的主题,邀请各界精英代表参会,旨在借鉴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经验教训、深入探讨未来金融合作,为桥头堡战略的实施与昆明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建言献策。

2011年12月15日,“2011(第二届)滇池泛亚股权投资高峰会”中举办了以“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动战略性要素市场建设”为主题的圆桌会议上,云南省金融监管部门、昆明市政府、有 色金属行业协会、有色金属企业、银行、投资机构、物流企业、企业家、投资家参加了圆桌会议,共同深入探讨了桥头堡战略下云南有色金属产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云南省金融办副主任赵 云龙说,云南打造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助推国家桥头堡建设,省金融办将结合云南的实际情况把这项工作做好,让云南特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包文 东说:“今年从我们参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运行情况来看,总体比较好。我们建议大力扶持这样的交易所。”峰会上各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人也表示要为“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动 战略性要素市场建设”做好服务。大家认为,云南是中国有色金属资源大省,云南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打造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助推国家桥头堡建设”的目标计划中“促进有色金属产业发 展,推动战略性要素市场建设”显得至关重要。

2011年12月16日,由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发起的一场关于金属硅行业标准研讨会在昆明隆重举行,来自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领导、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金属硅行业标准研 究牵头企业、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及其他众多行业内企业齐聚一堂,共同研讨如何完善适合未来行业发展的金属硅标准。我国正处在由工业时代走向信息时代的阶段。工业时代领头的材料 是钢铁,在信息时代,领头的则是半导体材料硅。我国是金属硅生产大国,产量占全球过半,我国金属硅行业过去这些年,包括产能、产量、品种、工艺在内的各方面都有持续高速的发展, 成绩举世瞩目。正是由于行业发展迅速,原有的一些行业标准已经不太适合当今的行业现状。最近,行业协会对硅业新标准制定的准备工作已经启动。云南作为我国目前金属硅产量最大的省 份,硅业的标准更加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全国

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领导对这次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在昆明发起的硅业标准研讨会表示了高度赞扬。在座的各企业,对泛亚有色金属交易 所准备把金属硅作为交易品种的消息十分感兴趣,都对交易所的功能、模式等方面提出各自问题,纷纷表示愿意参与到电子现货贸易中来。

2012年2月24日,云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下发了《云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依法运营有关事项的复函 》。复函原文指出:“支持你公司按照《决定》(国发〔2011〕38号)依法经营,合规运营,更好地服务我省实体经济发展。”

2012年2月28日,云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云南省金融办牵头,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等多个部门并联合相关专家组成)莅临泛亚 有色金属交易所考察调研。领导小组听取了交易所董事长、总裁单九良的工作汇报,详细了解了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成立背景、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则、投资者情况、行业合作情 况等,并仔细调研了交易所的交易档案、客户资料、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经过认真全面调研,云南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肯定了交易所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创新体制机制 、完善风险管理、依法合规经营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要求交易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在省级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经营,合规运营,更好的服务云南省实体 经济的发展。

2012年3月24日,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与天津商会合作共同举办的山西省天津商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年会)暨2012泛亚财富论坛在太原闭幕,山西省商务厅、民政厅、招商局和天津 商会等领导出席了本次论坛,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业务发展四部总经理王维、高级商品分析师姜蓉为近三百名商会会员分析了2012年有色金属投资潜力,并与各位会员共同探讨了宏观经济形 势下的投资选择与机会,让各会员能够直接、全面的发现有色金属投资信息、把握理财前沿资讯、布局未来投资思路。天津商会各参会代表普遍表示通过此次财富论坛,了解到了更多有色金 属贸易与投资的知识,在将来的业务中将积极拓展与有色金属行业的合作,提高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实现珍藏资源、强国富民做出贡献。

2012年4月1~3日,2012年博鳌亚洲论坛在中国海南博鳌隆重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变革世界中的亚洲:迈向健康与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开幕式 并发表主旨演讲,来自亚洲和世界的2000多名政界、工商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等出席了博鳌亚洲论坛2012年年会开幕式。

2012年4月24日,中国铟工业协会理事、中国铟行业领导小组常务理事、广西铟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洪涛莅临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进行参观考察,交易所执行董事、总裁单九良和郭枫董事热情 接待了洪会长一行。双方交流了铟工业的发展现状、问题和前景等,并就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模式对铟行业规范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共同认为现在金属铟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 中国的稀有金属被贱卖到国外,对中国的资源保护构成了威胁。

2012年5月12日,云南省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向“忠魂归国”公益项目捐赠60万元人民币,用于继续开展在缅甸寻取中国远征军遗骸、修建“中国远征军纪念塔”及中国远征军老兵救助等工作 。云南省侨联主席、云南华商公益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李嵘表示,昆明泛亚有色

金属交易此次捐赠的60万元人民币,将用于继续开展在缅甸寻取中国远征军遗骸、修缮墓地及中国远征军老兵救 助等工作。

2012年5月24日上午,国务院参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夏斌到访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考察。夏斌所长对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基本情况、发展规划等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 了解,并就交易所如何通过现货电子交易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等问题与交易所领导交换了意见。夏斌所长充分肯定了交易所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定位,鼓励交易所要继续以创新的交易模式继续 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为促进区域有色金属产业链升级,助推有色金属现货市场的发展,支持国家有色金属产业的振兴而不懈努力。

2012年5月24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孝德课题组一行到访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进行考察调研,交易所执行董事、总裁单九良和交易所部门负责人热情接待了张教授一行。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 部承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宏观经济管理、产业与区域经济、工商管理等方面的教学、科研和咨询工作。本次组建昆明课题组主要进行中国有色金属资源市场化定价研究。双方就我国有 色金属产业在世界有色金属产业中的地位,发展概况和主要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就有色金资源储备对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意义和利用商业收储改变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定价权的被动局面等问题 进行了深入探讨。共同认为在完善我国有色金属储备体制中,有色金属交易所在国家有色金属自愿储备体系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2012年6月,交易所价格及行情数据开始每周定期报送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处、国家发改委产业司、国家储备局、商务部市场司、云南省政府,作为国家掌握行业动态的重要渠道。

2012年9月8日,为期两天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开幕,700多名APEC各经济体工商界代表围绕反对贸易保护、深化区域经济融合、推动创新增长等热 点话题进行探讨,共寻亚太及全球经济复苏与可持续发展之路。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执行董事兼总裁单九良先生作为中国企业家代表参加了本次峰会。2012年9月21日,第九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广西南宁拉开帷幕,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在2号展厅——服务贸易专题展区精彩亮相,靛蓝色的背景成为会展中独特一景。在国际会展中心的众多 展厅中,2号展厅为国家馆,在整体展示中尤为重要,共分两个专题,一为“魅力之城”专题,11个主办国选择了在科技合作领域具有合作商机和发展潜力的城市作为本国“魅力之城”进行展 示,并进行了隆重的歌舞演出;二为服务贸易专题,主要展示各国金融服务、旅游服务及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等内容,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中国各大银行、信息技术企业及其他服务机构即在 此展区进行了形象展示。

2012年11月8日,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荣获了五华区新引进总部企业表彰奖励。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立足有色金属行业,利用区位优势,以有效合理保护和利用稀有金属资源为目的,通过市场 化的手段推进有色金属行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在促进昆明市五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3年3月22日,发布公告:根据《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 37号)文件精神,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交易所将采用挂牌交易的模式进行各类商品交易,相关交易规则已修订完善,将陆续发布。经交易所研究决定,于2013年3月

篇二:重要提示 -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丙方予以说明。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客户)名称:资金账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 – mail: 联系电话:

乙方: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

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崇仁街7号邮政编码: 650000

客户服务中心:0871-66061977,0871-63662441网址: .cn/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分行________支行(营业部)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银行号码:95528 网上银行:.c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甲方在乙方进行有色金属现货交易,丙方为甲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甲乙双方原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乙方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在乙方市场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交易市场投资风险,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市场投资风险。

(五)甲方同意遵守与乙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乙方通过适当的程序制定的交易规则。

(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乙方提供的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二)乙方具有开展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三)乙方遵守国家关于交易场所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及其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是根据其法人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合作协议,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结算、存管职责。

(二)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转账业务。

第二章 客户资金账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 客户“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交易用途的资金账户,与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同名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或东方卡、轻松理财系列卡(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统称为银行结算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在乙方的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

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

第五条 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存款账户。甲方要向资金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先将资金存入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甲方从客户资金账户取出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回到其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不能通过其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户直接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

第六条 汇总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乙方在丙方指定网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第七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资金账户时,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证件等资料,并按乙方要求签署代理交易协议书及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则要求签署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时,甲方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东方卡或轻松理财系列卡(甲方为单位客户的,授权代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加盖客户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丙方须校验甲方在丙方设置的银行卡密码(对于单位客户,丙方需校验甲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同时与乙、丙双方系统中登记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核对一致后,乙方通过系统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一致、方可建立甲方资金账户与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存管转账对应关系。

第三章 资金存取

第九条 甲方成功签约后,可通过丙方柜台(具体服务渠道由丙方安排)办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存取业务,通过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柜面服务等方式(但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在丙方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和乙方提供的柜台、网上委托服务系统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甲方(个人客户)在乙方服务渠道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业务,无需输入东方卡或轻松理财系列卡密码。甲方在乙方渠道发起交易结算资金转账交易,乙方自行采取措施确认甲方身份后,通过乙方系统将业务请求发送给丙方,丙方应严格执行乙方送达的业务请求内容。甲方在此确认,凡乙方按乙丙双方约定方式发送至丙方系统的甲方业务请求,均视为乙方代理甲方发出,丙方收到后应按照该请求划款,无需校验甲方的东方卡或轻松理财系列卡密码。如因乙方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代理行为错误致使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和划转。

第十一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转入,只能在丙方通过票据、现金等方式先将资金划转或存入甲方开立在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同名资金账户以便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的权利。甲方办理资金存取业务时,除非甲

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甲方另有指令,丙方必须及时办理。乙、丙双方提供转账服务的时间应遵循乙方交易时间。乙、丙双方如优化服务,延长转账服务时间的,以双方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丙方柜台办理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应填写相应的凭证,并按丙方的要求通过相应的身份验证后,由丙方负责将转账指令发送乙方系统,由乙方校验甲方在乙方设置的资金密码正确后方可完成转出。甲方通过丙方的网上银行办理其交易结算资金转出时,则应遵循丙方网上银行相应的客户身份认证体系。

第四章 清算和交收

第十四条 甲方交易后的清算和交收均由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营业时间内,乙方根据其交易清算数据,完成与甲方的清算交收,并将甲方当日的交易轧差数和资金账户余额发送给丙方。

第十五条 若甲方对其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六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应遵循丙方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在丙方柜台办理。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乙方柜台办理变更资金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资金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十七条 当甲方需要变更资金账户的名称、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权限、代理期限等重要信息时,应在乙方柜台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变更名称、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的,还应及时前往丙方柜台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手续;在未成功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之前,甲方不能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

第十八条 甲方撤销代理交易委托,需在乙方办理并另行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甲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时,需先通过转账方式将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回其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在转账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现有存管银行手续。

第二十条 甲方通过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与资金账户转账对应银

行结算账户时,需校验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密码、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检验通过后,乙方系统需同步变更相应的签约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甲方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时,需先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确认甲方符合销户条件后,,甲方通过转账方式将其资金账户余额转入在丙方的签约银行结算账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撤销存管银行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解除其在丙方的第三方存管转账关系,但应严格按照撤销存管银行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终止本协议:

①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②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③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④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乙方和丙方终止本协议,需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终止本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撤销资金账户手续。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终止本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委托指令或资金转账指令。

第六章 委托代理

第二十七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款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的开户网点所在地,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应当交其在乙方的开户营业网点备案。

第三十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其开户的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篇三: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2013-9-17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发展,规范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5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10〕1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现货交易活动受云南省人民政府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监管。

第三条 交易所现货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实现有色金属现货贸易的电商化、网络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所有现货交易相关活动。交易所、会员(包括交易商会员、生产商会员和批发商会员)、授权服务机构、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交易商品

第五条 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商品种类范围为: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小金属以及交易所公告的其他交易商品。

第六条 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商品,应符合交易所公示的商品交易规范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货物代码、计量单位、价格单位、品牌和规格、交易方式、服务费、现货挂牌交易时间、现货委托受托业务时间、仓储和物流方式及其它配套服务规范和相关费用标准等。

第三章交易参与者

第七条 经交易所认可并签署《入市协议》成为注册会员的生产商会员、批发商会员和交易商会员可以在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活动。

第八条 生产商会员是指经交易所认可,获得生产商会员资格、在交易所开设生产商会员账户的企业。生产商会员要为其在交易所平台上流通的货物(生产或加工)负责,并要承担其货物质量和数量等全部责任的法律后果。生产商会员应与交易所签订《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生产商会员入市协议》并办理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批发商会员是指经由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所批发商会员资格,在交易所开设批发商会员账户,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参与现货交易的企业。批发商会员应与交易所签订《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批发商会员入市协议》并办理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交易商会员是指经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商会员资格,并在交易

所现货交易系统中开设交易商会员账户的合格企业或自然人。交易商会员应与交易所签订《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商会员入市协议》并办理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交易所采用现货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各类商品交易,包括卖方挂牌交易和买方挂牌交易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卖方挂牌交易

(一)卖方在交易系统中挂牌申报希望卖出的商品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二)买方在交易系统中申报点价买入的数量;

(三)双方按卖方挂牌申报的价格成交全部数量或部分数量,并进行货款和货物的交收,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或委托其他会员为其垫付货物,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或委托其他会员为其垫付货款;

(四)部分数量成交后,买方点价申报数量多于卖方挂牌申报数量的未成交部分申报失效;

(五)买方在同一价位进行点价申报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

(六)卖方挂牌交易中只允许对所挂出的最低卖价进行点价,所点价格即为买方应价,该价格不可修改;

(七)采取实名制的挂牌方式。所有卖方挂牌的具体信息(数量、品牌、交货地、交易商会员号)均可点击显示。

第十三条 买方挂牌交易

(一)买方在交易系统中挂牌申报希望买入的商品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二)卖方在交易系统中申报点价卖出的数量;

(三)双方按买方申报的价格成交全部数量或部分数量,并进行货款和货物的交收,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或委托其他会员为其垫付货物,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或委托其他会员为其垫付货款;

(四)部分数量成交后,卖方点价申报数量多于买方挂牌申报数量的未成交部分的申报失效;

(五)卖方在同一价位进行点价申报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处理;

(六)买方挂牌交易只允许对所挂出的最高买价进行点价,所点价格即为卖方应价,该价格不可修改;

(七)采取实名制的挂牌方式。所有买方挂牌的具体信息(数量、品牌、交货地、交易商会员号)均可点击显示。

第十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采用价格优先、选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交易所新交易商品上市可采用挂牌发售的现货挂牌交易方式。挂牌发售是指按照市场公示规定的时间和价格卖方在现货交易系统中进行卖出挂牌交易申报,买方通过点价的方式买入交易商品的过程。

第十六条 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以人民币含税价格计价,计价单位

为元。

第十七条 会员登录交易系统的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其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会员自愿的交易行为,会员必须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每个交易日的交易结束后,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获取交易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交易记录,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00前向交易所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十九条 会员在交易所进行商品交易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现货委托受托业务概述

第二十条 现货委托受托业务是会员(委托方)可以委托其他会员(受托方)为其垫付货款或货物;受托会员(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代其垫付货款或垫交货物,双方结算后,终止委托关系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所符合条件的会员均可参与委托受托业务。

第六章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会员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资金转入、资金转出、服务费、了结盈亏、货款及其它现货交易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须在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会员须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所与会员之间资金划转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可以通过现货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会员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00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易结算中心提出通知。如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

第七章货物交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交易所商品交易规范和相关交收规定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交收货物是指由生产商会员生产或加工的商品或交易所认定品牌和规格的合格商品。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会员履行商品交易规范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第三方仓储企业。

第二十九条 指定质检机构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对进入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进行质量检验的第三方机构,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会员在交易程序中产生质量纠纷,可以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为认定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三十条 交收的货物须存放于指定交收仓库内。批发商提交货物入库

申请,货物入库到指定交收仓库,生成《存货凭证》,经指定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合格后生成《注册仓单》,用于货物交收。

第三十一条 持有《注册仓单》的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提货,交易所注销其《注册仓单》、开具《提货单》;会员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交收仓库完成《提货单》所列货物的验收和出库。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不同交易商品的具体情况对某个会员每个交易日、月度或年度申报交收总量、单个交易商品交收总量等进行限制。具体规定,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 会员进行货物交收,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会员准入制度。交易所对生产商会员和批发商会员采取资格评定、品牌准入审核、产品原厂认证、货物质保等一系列措施进行货物质量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实行货物质保制度。生产商会员和供货批发商会员对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未出库的交收货物(注册仓单)承担质量保证。

第三十六条 实行第三方质量检验制度。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对进入指定交收仓库的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以库存商品生产商会员或批发商会员自身质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作为质量认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第三方仓储物流保障制度。交易所指定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对货物提供货物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实行库存货物全额投保制度。交易所选取专业保险机构合作,统一为会员的仓储货物足额投保。

第三十九条 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四十条 实行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在现货交易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交易所将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四十一条 实行交易风险管理制度。交易所在交易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风险控制细则,有效防范现货交易制度风险。

第四十二条 实行风险准备金制。交易所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以防范应对经营中各种风险。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从业人员自律制度。交易所通过提高员工职业操守,不断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内部审计,有效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现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各类会员出现结算、交收危机;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押金比例、限期了结、代为处置和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交易所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信息发布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通过现货交易系统、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其它专业网站发布交易所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会员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会员、批发商会员、生产商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从事同交易所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交易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五十条 为交易所现货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需遵守与交易所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所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所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各类会员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仓储服务、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四)调解、处理现货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会员应全力配合。

第十二章违约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会员应对其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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