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全国法院起诉

全国法院起诉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3 | 移动端:全国法院起诉

篇一:法院是否可以成为诉讼被告?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诉讼被告?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诉讼被告?这是个很有意思、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法院作为我国法定的国家审判机关,本身履行着 审判裁决职能,是作为一个中间裁判者、以公正威严的形象出现在大众眼前的,如果法院都 成了被告, 老百姓们有谁还可以相信?像这样的诉讼又该由谁来管辖?法院作为被告有哪些 利弊?这都是值得探讨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法院作为诉讼被告是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国家机关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 国家机关 控告 检举的权利。对此法条不难理解:法院作为我国国家机关也在公民控告的被动方之列。其实 法院在我国社会中不仅充当着司法裁判的角色, 也扮演着其他形形色色的角色, 比如在市场 上购买办公用品、雇用民工修建办公大楼等民事行为的角色,法院内部人事调整、日常事务 管理等行政性行为的角色,所以这使得法院成为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处理这些关系时, 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如果协商得不到解决,当事人一方不得不走诉讼的道路,法院成为被告 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了,这里说的是民事方面的,法院甚至可以成为刑事被告,在我国有这 么一个案例。先看看几个相关真实案例:(1)、据《新疆都市报》报道,2006 年 7 月 5 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非法索 取、收受贿赂款 451 万余元,由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 梅代表, 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这个全国首例法院作为刑事被告被 起诉的案件。(2)、2006 年福建龙岩市法律工作者丘建东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等 6 名被告 告上法庭,因为最高人民法院 2004 年编写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一书中收入了他代理的一 起行政赔偿案件,却没有把他的名字列上,丘建东认为自己的荣誉权、智力劳动成果权受到 侵害。2 月 1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3)、 《南方周末》2004 年 4 月 8 日报道:广西北流市法院审判大楼,因法院拖欠工程款, 至今尚未完工,建筑商不仅拿不到 200 多万的工程款,还被十多名法警赶出了施工现场,他 们无奈之下将法院推上了被告席。(这里涉及到合同纠纷管辖的重要问题,下文将提到)(4)、2008 年,深圳福田法院和成都金牛法院同时成为了被告,原告认为两法院 1997

年 在审理一宗案件时相互推托,故意压着卷宗材料不退还原告,致使原告的案件在长达 11 年 的漫长奔波中得不到解决,原告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的,是否受理尚不可知。类似案例并不鲜见,在此不再一一列举。通过上述几个案例, 可以对法院成为民事、 刑事、 行政上的被告的不同情况分别做一个归纳:(1)法院是否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答案很明显,当法院在实际生活中从事的不是司法性质的工作,而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参 与社会经济生活时, 民事纠纷的发生将是法院成为民事诉讼被告的直接因素, 这时法院将作 为民事上的“法人”出现在被告席上。正如我们看到的上述第三个案例,由于法院修建办公大 楼而拖欠了建筑商的工程款被告上了法庭, 这属于合同纠纷的纯民事性质的诉讼, 法院可能 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当地政府,怎么会拖 欠建筑款呢?难道当地政府出现了严重的财政赤字?在这种情况下, 建筑商是否可以追加政 府为被告呢?读者不烦作一思考。(2)法院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通过上述第一个案例不难知道答案所在。 要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 其行为就得具有刑事违法 性, 即属于犯罪行为, 法院作为我国打击犯罪的重要国家机关之一, 难道也可能涉嫌犯罪吗? 如果是法院中的单独某个人,如院长或庭长接受贿赂、贪污等,可以直接追究单个人的刑事 责任,法院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接受刑事审判,但是如果这些院长、庭长是以法院的名义从 犯罪活动,所得利益也归法院享有,这时就涉及到我国刑法上的“单位犯罪”的情形了,我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 关,属于“国家机关”范畴,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成为刑事 诉讼的被告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正如我们在上述案例中看到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涉 嫌单位受贿罪,这在世界上尚属首例,但在我国却成为了实际现象。另外这里面还涉及到一 个有意思的问题:如果乌铁中院的单位受贿罪成立,对其判处罚金,罚金上缴国库,但法院 的经费直接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也就说钱虽然从地方财政的“口袋”流到了中央政府的“口 袋”,但毕竟还是在同一个体系内流动,相当于从自己的左口袋

转到了右口袋一样,没什么 太大变化,所以说把这种自家人罚自家人钱的情形叫做“罚钱秀”一点也不为过,如果说就算 是地方对中央做一点贡献也可。(3)法院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对诉讼的主体作了一些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该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对行政诉讼主体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此看来, 由于法院不是行政机关, 也不是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 所以法院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 告。 所以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对于法院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不能通过行 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在法律上也找不到受理的根据,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解决途径,如 可以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杨立新观点)。法院成为被告, 由于其本身便是负责审判的机关, 但因为作为被告涉及到自己厉害关系的利 益问题, 全体法官应当回避, 所以不能审理自己的案件, 应交由其他有权管辖的法院来审判, 否则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成为涉及自身利益案件的裁判官”的基本法理。这时“如何确定管辖 法院”的问题出现了。对于刑事诉讼案件,我国贯彻的是“以犯罪地地区管辖为基本、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助”的管 辖原则,但是法院涉嫌犯罪的话,犯罪地与被告人居住地通常是一致的,而且都应由涉嫌犯 罪的法院来管辖, 这明显是违背基本原则的, 所以这时该涉嫌犯罪的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应 考虑将案件提由自己管辖,这是很必要的。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的侦查,应交由检察院进行, 因为法院涉嫌的一般都是贪污、受贿之类的犯罪,依法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即使不属于此 类案件,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合同纠纷的案件, 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中约定的除外) , 如果法院在签订合同时与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事情就好办多了,假如没有此类约定,问 题就出现了,因为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往往是一致的,即都应由被告法院来管辖,这也 违背了基本原则。究竟应当由谁来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律漏洞,可以考虑通过 “指定管辖”来解决问题,即由上级法院指定一个法院来管辖此类案件,或者直接提由自己审 理,这是有一定法律根据的。对于侵权行为的案件, 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 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对于此类案件, 由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与被告住所 地都是在被告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自然不能向被告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向侵权行为结果发生 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可能与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不一致,这 样在提起诉讼时就不会出现由被告法院来管辖的尴尬情形, 假如上面三个地点一致, 可按照 上述“指定管辖”的办法来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成为诉讼被告案件, 不能应为它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而不敢管、 没办法 管,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管辖法院(违约、侵权如上所述),在实践中一般由最高人 民法院所在区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管辖,即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实践中出现的真实案例也确实是这么做的。以上管辖的确定方法都是一家之言,并不足信,权威方法还要等待我国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但在目前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上述方法还是可行的。法院成为诉讼被告,意味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 步,这是很可喜的。法院是我国最严格的执法机关、是遵守法律的模范,由于其行为造成被 害人的损失也要依法承担责任,说明法院不能为所欲为,这就会使人民更加信任法院,同时 也提高了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 参与经济活动中的警惕性和谨慎性, 有利于法院的清正 廉洁、敬业勤勉。 但是这未必一定是一件好事, 问题是隐形存在着的。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所履行的职务行为 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由于这些司法行为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如果当事人对这 些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的什么什么权益(滥造权利)都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许多败诉 方当事人将在裁判下达之后就立即会采取这种做法, 这可能最终会把人民法院拖进无休止的 诉讼之中去。并且司法行为一旦具备了可诉性,将会极大的打击司法的权威性,使得司法裁 判的执行力陷入失去权威的尴尬境地。总的来说,在对待法院成为诉讼被告的问题上,我们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法律在这 个问题上没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法官在裁判时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又 确确实实出现了不少此类的案例, 纠纷又急需得到解决。 所以我们能做的只有发挥舆论的监 督作用,希望立法机关尽早在此问题上给予明确规定,使司法行为走上正途,使当事人的权 益得到合理保护,使我国的民主法治更为健全。

篇二:打官司流程是指一般民事诉讼流程

打官司流程是指一般民事诉讼流程: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法院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法院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反各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

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提出再审申请;

6、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做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或

向法院告诉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1)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2)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打官司费用指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打一场官司,要缴纳哪些费用?缴纳多少呢?

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区分不同案件性质和诉讼金额不同,收取标准也不一样。具体为: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4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80元;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缴纳;

行政诉讼案件中分三类。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8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4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抚恤金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房屋租赁、搬迁、代管、借用纠纷、排除妨碍纠纷)每件交纳40元;

财产案件的收费按争议的价款金额,按照下列比例征收: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应收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

如果你打的官司诉讼金额是8万元,那么应交受理费为:80000×3%+510=2910(元)。

三、申请执行费

案件判决后,如果败诉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胜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

四、诉讼保全申请费

案件当事人认为对方某行为或其他原因会使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五、诉讼费用的减、免、缓交

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享受司法救助: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六、打哪些官司不交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外,其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七、钱最终应由谁掏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但最终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但申请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 民事纠纷诉讼费承担具体是这样的,由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根据判决情况,按照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占总的诉讼请求的比例,确定诉讼费的最后承担。

比如,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10万,最后法院支持赔8万,那么预交的诉

讼费中20%就是要原告自己来承担的。

农村打官司的成本有多高

4月7日,绥化市下属某贫困县法院来了几伙人,他们是来自哈尔滨的两伙律师,和来自一个偏僻山村的两个家族。这一天,县法院要审理一起耕牛毁坏庄稼赔偿案件。

原告讲:去年7月的一天,自家玉米地被邻居的耕牛毁坏。事后,他们找到耕牛的主人,因为同在一个村子里,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两家还有一些亲属关系,他们原本想只要对方认个错就行,不准备追究赔偿责任。

事情过去了三天,让原告方没想到的是,耕牛主人不承认有这事了!原告到派出所报了案。

由于事情已经发生了72个小时,现场、当时物证等都没有保留,这起案件陷入了被动。

原告家在村里是一个大家族,在北方农村常常说一家有事,整个家族都涉及,按当地说法,这是涉及整个家族在当地脸面的事情。

这件事情发生后,起初只是两家人不说话、不来往,后来发展到两个家族上百人都不来往了。

后来官司打到了法院,一方提出赔偿,一方不承认毁坏,为了这个官司,两家人(家族)又开始活动起来。

他们把多年来村里在外面混的有头有脸的人都找了出来。原告得奶奶不顾自己年迈70,专程到哈尔滨找到一个已经多年不走动做律师的亲属,按老太太的说法,这个官司打不赢,老太太在村里也活不下去了。

在老太太居住的这个偏僻山村,一年种地的收入人均不到1万元,可是这些人来省城哈尔滨一次费用就要花去他们一年收入的一半。

从当地到省城哈尔滨每天只有一趟班车,有时候这个班车就成了两家人的专车,两家人为了一件事情挤在同一辆班车上,5个多小时的路程要多难受有多难受。

两个家族等到了法院开庭通知,开庭前一天,他们又动员了有声望的家族成员来到省城哈尔滨恳求双方律师一定要打赢官司。

开庭那一天,原、被告双方律师分别从哈尔滨开车来到这个全国贫困县法庭;两个家族成员也分别乘坐不同的交通工具从村里赶往法院,在农村村村通公路上这样的情景也是少见的。

县法院门前停满了轿车、农用四轮车、手扶拖拉机,以至于还引来警察来维持交通秩序。

为了这次开庭,原被告双方来了近百人,他们不仅放下了手中的农活,还花费了很大的开支,两天来吃、喝、住、交通费用都不是一个小数。

篇三:民事纠纷如何向法院立案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民事纠纷如何向法院立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立案的法定条件是有主张权利的适格原告,明确的被告,诉求、事实与理由,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及受诉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046473cb52acfc789ebc9bb?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1bf37a0384c94246a559d99450f2ca77&sign=a01092f479&zoom=&png=10960-20835&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046473cb52acfc789ebc9bb?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1bf37a0384c94246a559d99450f2ca77&sign=a01092f479&zoom=&png=20836-&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综上,在立案前一定要遵循上述法定条件和因素。从而达到顺利立案之目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全国法院起诉》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922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