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受贿罪的公诉意见

受贿罪的公诉意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2 | 移动端:受贿罪的公诉意见

篇一:公诉意见书(最新)

西北政法大学2014年 “天伦杯”模拟法庭比赛

G代表队

目录

一、案件基本事实··········································3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4

(一)被告人白超具备抢劫罪的主体资格······················4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5

1、认识因素···············································5

2、意志因素···············································5

(三)被告人白超的行为侵害了抢劫罪的客体··················6

(四)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客观方面······················6

1、白超对财物保管人使用了暴力的方法·················6

2、白超的行为是为了当场强取他人财物·················7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的认定····························7

(一)犯罪嫌疑人张强构成对白超的教唆······················7

1、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故意···························7

2、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行为···························8

(二)被告人杨树与张强构成共同犯罪························8

1、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8

2、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9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9

1、张强承担白超抢劫罪的责任····························10

2、杨树承担张强抢劫罪的责任····························10

四、附录·················································10

1、案件证据附录··········································10

2、本案涉及的法条法规····································25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杨树,男,19岁,1995年10月10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牛角尖村人,汉族,大专文化。西安市灞桥区张李村“网游”网吧收银员。无前科。2014年3月16日5时许,因涉嫌抢劫“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一案,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拘传。

被告人:白超,男,18岁,1996年9月7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人,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凤城五路“人人乐”超市员工。无前科。2014年3月16日12时许,因涉嫌抢劫“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一案,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逮捕,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经调查,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14年3月5日至14日,犯罪嫌疑人张强与杨树预谋偷取“网游”网吧吧台现金,后因担心用偷取的方式,作为网吧收银员的杨树会因管理不善需要赔偿。在 “网游”网吧网管赵全民的提议之下,张强、杨树二人最终决定找人用持刀抢劫的方式,抢劫“网游”网吧收银台。2014年3月6日至3月15日,张强联系白超邀其加入抢劫,白超同意并找到帮手史锋。2014年3月15日晚,经犯罪嫌疑人张强、白超、史锋三人商议后决定由杨树做内应,白超负责到网吧收银台实施抢劫,张强负责传递信息并在网吧门口接应,史锋负责联系出租车在外接应。抢完后钱平分,如果老板让杨树赔一半损失,则将所抢赃物的一半交给杨树以作赔偿,其余赃款平分。

2014年3月15日晚,白超准备了用于作案伪装的口罩和帽子等物,并且张强、史锋在超市买了一把长约25公分,宽为2公分的水果刀。期间张强多次通过电话与杨树联系确定作案时间,2014年3月16日凌晨01:50,杨树打电话给张强通知可以实施抢劫,张强随即告知白超。不久,伪装后的白超携带刀具进入网吧,与杨树短暂对话后,白超来到放置现金的抽屉旁将里面的大额现金装入口袋。期间,杨树并未采取任何呼救或反抗措施。后来当白超想要继续将抽屉里的零钱和游戏点卡拿走时,与杨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杨树被白超所持水果刀划伤,便不再阻止,后白超并未拿走零钱和点卡。逃走前,当白超走到吧台出口时又拿刀指了下杨树遂离开。白超跑到网吧外面后,由张强接应,经小巷向村里跑,途中将作案时的口罩扔到路边居民院树上、将裤子和水果刀扔到路边房顶,帽子扔进墙外厕所内,搭上出租车后逃至田家湾一家旅社。此时杨树电话通知老板秦周吧台现金被抢一事,经核实共抢走人民币5450元。老板秦周看完监控录像后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杨树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3月16日5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杨树拘传讯问,讯问期间杨树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狄寨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3月16日12时许,在新城区田家湾村道将涉嫌抢劫的白超,史峰,张强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秦周的询问笔录

(2)被告人白超、杨树的讯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张强、史锋的讯问笔录

(4)证人赵全民、赵舟的询问笔录

(5)“网游”网吧监控录像资料

(6)案发时所抢劫财物

(7)被告人白超的作案工具(刀、裤子、帽子、口罩等)

根据以上案情事实,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杨树、白超构成抢劫罪。下面,将对被告人杨树、白超构成犯罪的认定理由做具体分析和论述。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

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在刑法总则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是一般的犯罪构成必须共同具备的要件。因此,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我方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分别加以论述。

(一)被告人白超具备抢劫罪的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①。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中的核心,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不能成立犯罪主体,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②。判断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乃是依据行为时的年龄,或是行为时的精神状态③。一般而言,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因此,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便成为影响和制约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因素。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2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①

②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 贾 宇:《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6页。

③林山田:《刑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8页。

本案中,被告人白超系1996年9月7日出生,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满足本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的规定;被告人白超作案时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其学历水平及智力水平已达到足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以上论述,被告人白超行为时的年龄,及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认定其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白超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人白超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然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①,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仍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态度。由于抢劫罪不可能存在过失犯罪的情形②,因此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

抢劫罪的犯罪故意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由于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因此,对于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将从白超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进行认定。

1、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对法定行为对象明知,对行为性质明知,对危害结果明知三个方面的要素。在认识因素上,白超符合犯罪故意的要求。

(1)对法定行为对象构成明知。“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为网吧所有人的私人财产。被告人白超为认知能力健全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且白超受教育程度达到初中水平,已具备基本文化与法律素养。另外被告人白超在公安机关的讯问口供中明确提出“抢网游网吧营业额一事,是张强打电话提出。”(详见证据附录一)可知,被告人白超明知非法占有的财物是网吧的营业额,归他人所有。

(2)对行为性质构成明知。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被告人白超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精神障碍,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白超在持刀进入“网游”网吧抢钱时 是白超在能够辨认和控制的基础之上自主完成的行为,对于自身行为的内容,白超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且白超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表示他在本案中所负责的是进入网吧实施抢劫行为(详见证据附录二)。因此,白超对于其抢劫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性是明知的。

(3)对危害结果构成明知。抢劫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白超伪装并持刀具进入网吧抢钱,目的就是为了占有他人财产且构成非法性。并且,在口供中,白超多次向张强询问作案是否安全(详见证据附录五)。可知,其对进入网吧实施抢劫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权被侵犯的违法结果是明知的。

结合上述论证,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上,白超构成“明知”。 ①

②贾 宇:《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页。 《刑法》第15条第1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篇二:公诉意见

公诉意见

被告人:洪志清

案 由:洪志清受贿一案

起诉书号:鼓检刑诉[2006]第379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本案被告人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依法获取的大量证据,并询问了证人,清晰地展示了洪志清受贿的时间、数额和洪志清利用办案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犯罪事实。受贿罪是指公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纵观本案,被告洪志清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第一,从犯罪的主体上来看,被告洪志清身为台江法院民庭法官系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体身份完全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罪主体身份的规定。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洪志清利用担任相关案件的主审法官这一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之谋取利益。

第三,从犯罪的客体来看,被告在处理公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之谋取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植物行为的廉洁性,使司法公正的形象受损。

第四,被告洪志清以利用担任主审法官这个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多次收取好处费数额达10万余元,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

第二,被告人洪志清的犯罪情节比较恶劣。

其一,被告人洪志清受贿时间从2000年至2005年,长达五年之久,并且受贿次数达12次之多,设计赃款数额达10.5万余元,数额巨大。

其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从而使得审判的结果体现正义,公平这一法律理念。而被告人洪志清身为法官,却为金钱利益,弃国家司法公正于不顾,人民诉求于一边,公然以国家司法公正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追求个人金钱物质享受。严重亵渎了司法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危害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篇三: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

被 告 人:陈力丰

案 由:故意杀人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13]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王震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采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承认了其杀人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10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10点30分离开。陈力丰虽辩解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达到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王震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王震欠其5万元与王震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

2012年5月30日晚持刀至王震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王震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王震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杀害了王震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杀害了王震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处,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黑俊鲜、张语时

2013年5月14日


受贿罪的公诉意见》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875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