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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并购重组委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1 | 移动端:证监会并购重组委

篇一:并购重组审核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

审核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2.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4.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一、审核流程图

(一)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审批(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

(一)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初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

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

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反馈专题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四)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需要当面沟通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会谈。

(五)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主要讨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审核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讨论决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是否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审核专题会讨论决定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通知相关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停牌事宜。审核专题会讨论后认为重组方案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重组会审核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并购重组委会议

并购重组委工作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并购重组委会议拟定召开日的4个工作日前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重组委委员名单等。并购重组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5名委员参会,独立表决,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审核结果公告。并购重组委会议认为申请人应就相关问题进一步落实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七)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对于并购重组委会议的表决结果及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监管部将于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申请人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上市公司监管部对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参会委员反馈。

(八)审结归档

上市公司监管部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并及时完成申请文件原件的封卷归档工作。

三、与并购重组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根据审核需要,上市公司监管部可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

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程序形成规则,一体遵循。

篇二:C1402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和审核情况公示课后测验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发出后(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

A. 7 B. 15 C. 30 D. 10

2.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的要求,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

A. 15 B. 10 C. 30

D. 7

3.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的要求,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 A. 10

B. 7 C. 15 D. 30

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按照行政许可的环节划分依次为( )。

A. 接受-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审核专题会-重组会-审结批复-封卷 B. 接受-受理-初审-审核专题会-反馈专题会-重组会-审结批复-封卷 C. 接受-受理-初审-审核专题会-重组会-审结批复-反馈专题会-封卷 D. 接受-受理-初审-审核专题会-重组会-反馈专题会-审结批复-封卷

二、多项选择题

5.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的要求,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 )和( )的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A. 市场问题

B. 财务问题

C. 材料规范问题

D. 法律问题

6. 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情况公示》的要求,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及行政许可申请基本

信息、审核进度予以公示。其中备注事项包括( )等。

A. 有关方面涉嫌违法立案稽查暂停审核

B. 申请人落实反馈意见中

C. 申请人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中、

D. 实地核查、举报核查

7. 上市公司完成一项并购交易,需要经历很多环节,如果从提交申请到审结算作一个周期,影响这个周期长短的因素有( )。

A. 其他相关的非审核因素

B. 申请人落实反馈意见时间过长

C. 涉嫌违法违规

D. 相关方涉嫌内幕交易,暂停审核

8. 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情况公示》的要求,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及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审核进度予以公示。其中:审核进度包括:( )主要环节,公示每个环节的具体日期。

A. 审结

B. 并购重组委会议

C. 反馈

D. 受理

三、判断题

9. 上市公司完成一项并购交易,需要经历初步蹉商、董事会、股东大会、申报材料、审核等多个环节,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许可审核是其中经历时间最长的一个环节。( )

正确 错误

10.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的要求,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可以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

正确 错误

篇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是什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主要分为五个步骤,分别是受理、初审、反馈专题会、落实反馈意见和审结归档,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包括:1.要约收购义务豁免,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构成借壳上市的)行为审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

一、审核流程图

(一)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审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构成借壳上市的)行为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流程为:

二、主要审核环节简介

(一)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上市公司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程序通知受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初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室根据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审核人员从法律和财务两个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撰写预审报告。

(三)反馈专题会

反馈专题会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及其他审核意见。反馈专题会后,审核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修改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按程序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自受理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

(四)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以会谈、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需要当面沟通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会谈。

(五)审核专题会

审核专题会主要讨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审核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讨论决定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是否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

审核专题会讨论决定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通知相关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停牌事宜。审核专题会讨论后认为重组方案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重组会审核的,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并购重组委会议

并购重组委工作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执行。

并购重组委会议拟定召开日的4个工作日前发布会议公告,郭家贤律师提醒公布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重组委委员名单等。并购重组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5名委员参会,独立表决,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审核结果公告。并购重组委会议认为申请人应就相关问题进一步落实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七)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对于并购重组委会议的表决结果及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监管部将于会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其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书面反馈。

申请人应当在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监管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向参会委员进行反馈。

(八)审结归档

上市公司监管部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并及时完成申请文件原件的封卷归档工作。

三、与并购重组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根据审核需要,上市公司监管部可以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

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上市公司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程序形成规则,一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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