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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法制课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4:01 | 移动端:校园暴力法制课

篇一:预防校园暴力__共创和谐校园(法制讲座)

预防校园暴力 共创和谐校园

法制副校长:韩利红

二○一五年十月六日

预防校园暴力 共创和谐校园

法制副校长:韩利红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今天讲话的题目是:预防校园暴力,共创和谐校园。

大家都知道,校园是一个供我们读书和掌握知识的地方,这里承载着我们美好的梦想,但是,如果这片圣洁的土地上因充斥着暴力而失去生命,将是何等的悲哀啊!

“暴力”,它不但可以摧残人的肉体;还可以使一颗纯净的心灵走向弯曲;更能使人的精神受到痛苦的折磨,严重时,能威胁人的生命安全。

近几个月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多起恐怖组织暴力袭击、多起校园惨案,让人触目惊心,也让我们更加关注校园安全。针对近期连续发生的校园安全极端事件,我们学校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进一步完善了学校的监控和报警系统,并配备了一名校园专职保安,切实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在学校加强安全保卫的同时,同学们也要学会一些面对危险的应急方法:

1.在威胁与暴力来临之际,首先告诉自己不要害怕。要相信邪不压正,终归大多数的同学与老师,以及社会上一切正义的力量都是自己的坚强后盾,会坚定地站在自己的一方,千万不要轻易向恶势力低头。而一旦内心笃定,就会散发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让坏人不敢冒然攻击。万一发生危险,要像小老虎一样会撕咬,像小山羊一样敢顶角,不能听之任之,要想方设法逃离。

2.大声地提醒对方,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纪律严厉的制裁,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同时迅速找到电话准备报警,或者大声呼喊求救。

3.如果危险发生,可用自己的书包、扫把、凳子、桌子等物来

挡,可以躲避受到的打击;若是隔壁班发生危险情况,要赶快关紧自己班的门、窗,不让歹徒进来。

4.如果受到伤害,一定要及时向老师、警察报案。不要让不法分子留下“这个小孩好欺负”的印象,如果一味纵容他们,最终只会导致自己频频受害,陷入可怕的梦魇之中。

5.如果周围有人,要大声喊叫,引人注意,同时也要避免激怒歹徒萌生杀机,须以保全生命为第一考虑。

6.要冷静与歹徒合作,先取得信任,再运用机智逃离。

7.找机会逃到人多的地方求救,或躲入商店、民宅。

8.在公共场所应找服务台人员或向警察求助。

9.若在大马路上,可以用手敲打路旁停放的车辆,让车子警报器大响以吓退坏人。

同时希望学校、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

1.上课期间,学校大门、小门关闭,任何同学都不得私自走出校门;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家长来接的,要经过班主任同意,开具《学生离校通知单》后,方可离校。

2.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坚持不懈地养成守时的好习惯。

3.遵守学校的秩序,课间不在走廊追追打打,横冲直撞;上下楼梯靠右走,一定要做到,不推、不挤、不跑、不跳。

4.上午、下午放学清校铃声响后,任何同学不得在校内逗留。上午清校时间为12:10,下午清校时间为5:30。

5.放学后排好路队,出校门后到指定位置及时回家,不在路上玩耍,不搭理陌生人。一旦被坏人纠缠,要冷静与其周旋,并设法向路人或警察求助;及时将情况向家长、班主任或学校保卫科人员报告。

老师、同学们,为了个人的成长,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这荣辱相伴的整体,让我们共同筑起思想、行为和生命的安全长城,提高安全意识,在全校形成一个“人人关心校园安全”的浓厚氛围,做到警钟长鸣。

让我们行动起来,一起预防校园暴力,共创和谐校园。从你我做起,从大家做起,从现在做起。谢谢大家!

篇二:中学生预防暴力犯罪法制教育讲稿

中学生预防暴力犯罪法制教育讲稿

加强防范意识 远离校园暴力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 苏军

各位同学们:

一、校园暴力的涵义、种类及巨大的危害

近年来我们市的中小学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勤奋好学努力向上?正成为校园文化的主流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与这一主流相悖的暗流校园暴力就是其中之一。今天我们所讲的校园暴力特指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达到一定伤害程度的侵害行为。这也就是我们理解的通常意义上的?校园暴力?我们称之为狭义的?校园暴力?。由于时间关系我今天要向大家汇报的就是这种狭义的校园暴力。

我们先看看校园暴力的种类我个人认为目前的校园暴力主要有以下5种:

肉体伤害。如打架、欺负弱小同学。甚至伤害老师。 校园凶杀。如马加爵。

校园抢劫。如高年级或辍学在家的在校园周边对弱小同学实施的一种以价钱为接口的抢劫行为。

校园性侵犯。此类暴力一般多发于团伙表现为对女同学的性方面的侮辱。

校园黑社会。校园暴力越来越集体化而更多地带有黑社会性质。如帮派、收取保护费等等具有组织形式的校园暴力。

下面我们结合几个例子来了解一下校园暴力的巨大危害。 例一:19岁的尚某在学校操场和几名男女同学一起打篮球。同学苏某嫌尚某有犯规动作几次说他不会打球尚某感觉在女同学面前丢了脸心中很不舒服。当苏某又一次说尚某打手犯规时二人发生了争吵。尚某挥手打了苏某一个耳光猝不及防的苏某倒在地上死亡。

例二:工读学生金某入校前不满十四周岁。某中心小学六年级学生在校期间经常携带管制刀具称王称霸,以黑社会老大自居。一天由于与邻班的一个男生发生口角,两人约定在男厕所决斗。他带着管制刀具赴约见到那个男生后疯狂的向那个男生身上捅去,那个男生见势不好扭头就向教室跑去,可他还是没有放过这个男生,一路追过去一直到教室门口他还用管制刀具扎那个男生。那个男生最后因为失血过多死亡。而金某因为不满14周岁而免予刑事处罚,被送到工读学校学习。可是他的父母却因为民事赔偿责任而背上了10万元沉重的债务巨大的精神压力。

例三:某职专的张姓男生丢了一笔钱便怀疑是隔壁班的孙某偷的。于是张某把孙某叫到自己的宿舍让他交出偷走的钱。孙不承认自己偷了钱。结果张某就和同宿舍的其他6位学生先是对他进行辱骂然后就打他的耳光、踢他的身体、撞他的头。接着又逼他喝下满满一瓶白酒,目的是让他酒后吐?真言?。孙某被折磨了整整一夜后只好承认自己偷了钱并答应双倍偿还。事后张警告孙某不准将这件事告诉老师和家长。然而事情还是因孙某的伤势过重而很快败露。

例四:前不久某市公安局破获了一个抢劫团伙其主犯是一个16岁的在校高中生。自去年2月份以来这个团伙连续作案30余起抢劫对象大多数是中小学生抢劫财物价值共计2000多元。 一位学生家长说他的女儿在上初中女儿足球踢得比较好,一次体育老师在其他四位同学面前表扬了女儿,不料老师的表扬却给女儿带来了祸害,其他四位同学在老师离开后把女儿痛打了一顿。

一位学生家长气愤地说自己上初中的儿子从来不抽烟,可是他竟发现儿子经常偷拿他的烟,经询问儿子竟哭着说是给?校霸?上的供……

一位家长很无奈地说他正上五年级的儿子和同学一语不和竟被对方一拳打破鼻子。

有一位王姓的女士说她的孩子不敢去上学因为在校门口经常有人向他诈钱。

我想用不着多举例了校园暴力这个毒瘤的确在给学生、学校和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给施暴者和受害者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校园暴力在很多受害者的心里都留下很深的烙印。但是这

种不良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受害者也使施暴者的心灵成长和社会前途中增添了大量的阻力。

施暴者的危害:

1、走上犯罪道路。那些常在中小学打架特别是加入到暴力帮派的学生。很多都走上犯罪道路。学生李旭亮的例子。

2、社会遗弃。很难获得社会主要是学校和家庭的认可社会归属感长期得不到满足最后仇恨社会危害社会最终被社会遗弃。

3、?捷径?意识。喜欢畸形发展道路做人不会脚踏实地难以感受到小成功的激励。最后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

受害者的危害:

1、肉体损伤或者残疾、甚至付出宝贵的生命。

2、使受害者更加懦弱。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缺乏信心和勇气。自卑。逃避。

3、痛苦。心灵的阴影和伤害。可能一辈子也挥之不去。 根据有关部门的分析校园暴力呈现出团伙化的趋势青少年的模仿性强他们的暴力活动具有突发性、随意性、报复性和无目的性的特点但暴力手段却成人化。

经我们研究发现下面七类学生容易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

1、发型、衣着怪异者

2、有吸烟、酗酒等恶习者

3、思想变态心理扭曲者

4、常在校内拉帮结派勾结社会闲散人员者

5、没有学习兴趣成绩低下者

6、学习生活中感觉压力大无处发泄者

7、单亲家庭父母疏于教育者。

有这几种情形的学生你们要注意虽然你们现在可能没有实施校园暴力但是如果你们不及时的改正你们的心理、行为上存在的问题一定会走上违法甚至是犯罪的道路到时候悔之晚矣。

二、导致校园暴力产生的主观也就是学生自身原因

我们不否认学生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学校、社会对校园暴力要负主要的责任但是我们不能说学生本身对校园暴力的产生没有一点儿责任。事实上绝大多数施暴者本人就是学生。那么今天我们就找找发生校园暴力学生自身的原因

一是忍气吞声助长施暴者的气焰。有记者花了近近两个月时间采访直接间接接触过校园暴力的人。令人遗憾的是被采访的人当中绝大多数发出这样的议论?遇到这种事儿给施暴者一点儿钱就是犯不着挨顿打。??对这种人咱惹不起躲得起少理他们那一套就是。??像他们这种‘大错没有小错不断、气死公安恼死法院’的人你反抗又能怎样,弄不好还会越陷越深。?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学生遇到这种事都是乖乖给钱。事后他们不但不敢告诉家长或老师更不敢报警甚至警方在破案过程中找到他们时他们也不敢出面作证。实际上正是受害者这种软弱的态度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令人担忧的是逆来顺受的学生们长期忍气吞声除使财物遭受更多的损失外,还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更大的伤害。有的因身体受伤而需要治疗,有的因过分恐惧而精神失常,有的性格发生变化整天沉默寡言、孤僻古怪……这种伤害对他们来说是终生的。同时由于精神长期处在恐惧状态中他们的心理问题比较突出情绪不稳、心情压抑、学习积极性锐减。同学们,我们为什么不拿出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请你们记住我们是正义的邪恶永远惧怕正义。

二是以暴制暴制造新的校园暴力。?他们能抱成团儿我们为什么不能??他找人打我,我也找人打他看谁能打过谁。??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迟早我会让他在我手里栽跟头?。这 种以暴制暴的心理在不少受过校园暴力伤害的学生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尤其是那些长期忍气吞声的学生这种心理更加明显。面对校园暴力受害的学生用以暴制暴的方式解决问题自然是愚蠢的因为它不但不能让暴力远离自己反而会使暴力离自己越来越近,直至使自己完全滑进暴力的泥潭中无法自拔。这种恶性循环的链条越长校园暴力的发展越迅猛,其影响也就越恶劣。话虽这么说以暴制暴的所谓?黑道原则?还是悄然侵入了某些学校占领了一部分学生的思想、道德阵地。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一些学生开始?拜把子?在此之后如果再受人欺负他们就不再向老师或家长寻求帮助而是通过拜了?把子?的兄弟或姐妹自行解决。同时一些学生在受到高年级同学的欺负后也往往会依赖?拜把子?后形成的团伙力量变本加厉地在低年级同学身上寻找?补偿?。勒索他们的财物向他们收?保护费?。有家长担心这些在校园内外为非作歹的

学生帮派会不会一步步演变成少年?黑社会?。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法学家皮艺军说?一般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和黑社会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青少年团伙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的基础最有可能发展成为其外围组织。比如台湾的‘竹联帮’就经常到校园寻找自己的发展对象他们所寻找的对象一般不是单个的孩子而是青少年团伙。通过双方的接触他们很快将青少年团伙发展为黑社会组织的一部分。一旦青少年团伙这种松散的组织被黑社会利用的话很容易让本来只是不良少年的孩子变成真正的罪犯。?

三、校园暴力的预防及处理方法

我们还是从施暴者和受害者两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 对于施暴者。这样的学生要悬崖勒马,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要弄明白那些行为违法那些行为犯罪,不要等真正的犯罪后再痛哭流涕,那个时候眼泪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同 时要加强行为规范的养成训练,做一个文明的学生。最后要加强心理调节,遇到不开心的事情三思而后行。比如和别人吵架了我们要退一步明天再和他谈,因为到了明天火气消了,彼此交流也比较顺畅,也就避免了暴力事件的发生。这里我想对老师们说几句对于这样的孩子他们自控能力不强,容易冲动,道德体验不足,如果自尊心过强身强力壮就可能打架。出现这种情况简单的批评和惩罚作用是不大的,不合适的惩罚还会把孩子推向深渊。要让他们承担责任、道歉处罚对损失负责。靠自己的行动来补偿损失。为他们规划寻找更有利的发展方式和回报渠道。同时在心理老师的帮助下纠正不良习惯和不良认识培养更好的行为模式。

对于受害者。同学们,老师告诉大家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的学校是一个神圣的殿堂,出现任何问题我们一定要及时的与家长、老师和学校沟通。如果这些都不能沟通,我们还可以诉诸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绝对不能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种想法不会解决任何问题,请同学们切记。再有同学们是未成年人,在遭遇校园暴力的时候不提倡你们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你们用特殊的方式一样可以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那就是在你的身上或者在你的身边发生类似情况,首先不要慌张不要害怕,要保护好自己不受肉体上的侵害,巧妙周旋脱离险境,然后及时的向学校的老师、家长等成年人报告或者拨

篇三:浅谈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

浅谈“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

(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 济南 周开勇)

“校园暴力”是最近备受关注的一个词语,一次又一次的击打着人们的神经、挑战着人们的底线,同时也将中小学生教育问题和相关法律设置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顾名思义,“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者中小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主要是指肢体暴力,包括殴打、侮辱等,未成年人往往是这种暴力事件的实施者和受害者。

一、校园暴力的现状

从“浙江庆元四名初一男生将一名一年级男孩关黑屋里殴打,用绳拴脖、烟头烫身”到“广东汕尾一名初中女生被十名女生脱光衣服殴打、拍裸照并上传网络”,让人看得触目惊心,暴力程度令人发指,不禁感叹,生活在法治社会里的的孩子怎么就变成了古惑仔!?最近这种暴力事件也是层出不穷,7月14日,江苏宿迁市泗洪县一中学生被学生群殴致死;7月17日,贵州省毕节曙光中学八年级学生郑雄被多名同学强行拉出学校,围殴致死;8月14号,扬州高邮粉衣女中学生被2女子连扇13个嘴巴、连踹8次,直至坐地不起??手段之残忍、画面之血腥,不忍直视。不禁联想到如果被打的是自己的孩子,自己该怎么办?显然,以暴制暴并不能解决问题,愤怒之余,我们应该思考怎样来制止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怎么运用法律手段来规制这种暴力行为,让校园回归她的本质? 法制网舆情中心曾专门对2015年1月至5月发生的见诸媒体报道的40件校园暴力,进行调查并出具了报告。媒体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有75.0%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占比(42.5%)比高中生占比(32.5%)高出10个百分点。而大学生(15.0%)、职校生(7.5%)及小学生(2.5%)占比较低。

据报告,在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以55.0%的比例居首,“钱财纠纷”、“情感纠葛”分别以17.5%和15.0%的占比位列二、三位。此外,另有7.5%的暴力事件是由“偏激心理”引发。报告指出,这种心理带有很强的青春期烙印,甚至出现因看不惯对方相貌、行为而产生欺侮、殴打等行为 人民网也做了一项调查,主题为“你遭遇过校园暴力吗”,数据统计如下:

数据显示:仅6.27%的受访者未见过学校存在暴力行为;有四成多的受访者声称在整个求学经历中,校园暴力团体并非个别现象。这足以让我们引起重视。

在校园暴力现象愈演愈烈的背后是对法律和制度的拷问,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平等的保护好每一位未成年人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为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问题指明了新的研究方向。

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校园暴力”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是什么,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社会学、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经研究发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学生自身性格的叛逆、偏激。大部分校园暴力是发生在中学生之间,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身体和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化,典型的如偏激、任性、焦躁等,导致他们做事不计后果。同时,某些不正之风刮进校园,在从众心理和攀比心态的驱使下,他们极易被不良风气所熏染,比如暴力的影视作品、社会暴

力新闻等等,都会不同程度的影响着他们的行为方式。

(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中国现有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这些规定相对滞后,在新形势下,对于保护校园学生的生命安全显得捉襟见肘。

澳大利亚南澳大学的里戈比教授认为,“我不认为法律是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成功途径。在很多情况下,它仅仅是在提醒孩子,他们的所作所为是错的”。对此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法律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对行为及社会个体具有评价、预测、教育作用,通过健全完善的法律来保护中小学生这一弱势群体,惩戒施暴者,将会有效的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否定法律的作用无异于因噎废食。

(三)学校和家长教育的缺失。一旦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学校未能有力的处理,仅是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还是不足以震慑他们,有些学生反而以此为荣,彰显自己的能力和风度。家长在得知自家孩子欺负同学的时候,没有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矫正,致使未成年人无法预测到事情的严重性,进而变本加厉、不知收敛。

校园暴力的危害是深远且持久的。

首先,对于受害人来讲,身体上承受痛苦的同时,更可怕的是心理上的创伤和阴影,有心理学家认为,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会对他成年之后的心理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会让人变得自闭、自卑、厌世,可以说会影响受害人的一生。

其次,对于施暴者和其他耳闻目睹暴力事件的学生来讲,施暴者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体验到快感、成就感,沉浸在前呼后拥、一呼百应的“我是大哥”、“我是大姐”“没人敢惹”的幻想之中,在学生群体当中的影响之坏是不可估量的。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正在形成且尚未成熟,经常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一些意志力不强的学生就会去崇拜、去仿效,校园将变得乌烟瘴气、腥风血雨,学校就失去了培才育人这一基本职能。对于那些耳闻目睹暴力事件又不想跟风的学生来讲,周围的同学都对他虎视眈眈、摩拳擦掌,影响学习是小事,更可怕的是他们会变得诚惶诚恐、战战兢兢,生怕自己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长此以往,就会产生各种心理问题,诸如幻听、精神衰弱、癔症等等。

再次,对于社会而言,不论是暴力实施者还是暴力受害者一旦踏入社会,都难以融入到这个集体,受害者自闭的性格难以与人正常交往,施暴者给社会增加了很多不安定因素。受害者漠视社会,施暴者报复社会,都会为社会带来一些潜在的不可预知的危险,这都不是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生态。

最后,对我们的国家而言,在校园暴力普遍存在的大环境之下,如果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说过,“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之于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

(一)刑法方面 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以上条文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问题是过多的去“呵护”未成年犯罪人能不能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过于宽松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设置,能不能起到刑法应有的震慑作用? 有学者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入罪门槛从而将未成年人也适当的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畴之中。笔者认为,适当的放宽对未成年人的入罪条件,包括降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并且承担刑责的刑事责任年龄,能一定程度上展现刑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一定威慑力,从而有效的减少诸如校园暴力事件的泛滥,正如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所说,“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一味地保护无异于溺爱,当未成年犯罪人知

道自己触犯了刑法,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会不会依然选择去触碰刑法的底线而对无辜的受害人造成伤害,甚至是剥夺受害人的生命?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值得肯定,但如何把握好一个“度”,既不纵容犯罪,又不过于严苛,还是很有研究必要的。 刑法会限制人的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是一种严格的刑罚,万不得已才动用刑罚以改造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和反社会人格,笔者赞同在刑罚方面向未成年人方向适当倾斜,但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未成年人心智提早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增强,适当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二)民法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现有法律规定当中小学生在校内受到不法侵害时,学校等教育机构如果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种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不足以保护校园受害者,也不足以引起教育机构的重视,进而,学校难免会怠于采取相关安全教育措施,怠于开展法治教育和引导工作。如果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规定免责事由,让学校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能督促学校把安全问题放心上,对于减少校园暴力事件有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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