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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舆论绑架司法观产生的原因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11-11 13:09:55 | 移动端:浅谈舆论绑架司法观产生的原因

浅谈舆论绑架司法观产生的原因 本文关键词:浅谈,舆论,绑架,司法,原因

浅谈舆论绑架司法观产生的原因 本文简介:摘要:山东聊城“辱母案”的二审改判、江苏昆山“反杀案”的正当防卫认定、聂树斌与呼格吉勒图的宣告无罪,最终处理结果均如“民意所向”。在此背景下,“舆论绑架司法”观甚嚣尘上,该观点认为,舆论绑架了司法,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系司法机关在舆论的压力下“被迫”作出。尽管在一定条件下,舆论对社会发展具有“能动作用

浅谈舆论绑架司法观产生的原因 本文内容:

摘要:山东聊城“辱母案”的二审改判、江苏昆山“反杀案”的正当防卫认定、聂树斌与呼格吉勒图的宣告无罪,最终处理结果均如“民意所向”。在此背景下,“舆论绑架司法”观甚嚣尘上,该观点认为,舆论绑架了司法,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系司法机关在舆论的压力下“被迫”作出。尽管在一定条件下,舆论对社会发展具有“能动作用”,但要说“舆论绑架司法”还是言过其实的。这一观点言过其实在何处?产生这一观点的原因有哪些?舆论与司法又该如何和谐“相处”呢?

关键词:“舆论绑架司法”;司法权独立行使;言过其实

一、“舆论绑架司法”观的言过之处

(一)舆论无绑架司法的初衷与目的。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发表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⑴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舆论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其本身并没有绑架司法的初衷与目的。事实上,“舆论绑架司法”观批评的矛头更多指向新闻媒介。在舆论的兴起、发展过程中,新闻媒介的确扮演着公众论坛和公众代言人的角色,起到了承载作用,可以说,新闻媒介既是舆论的载体,又是舆论主体的影子,但新闻媒介并没有绑架司法的初衷与目的。在新闻媒介的职责与使命中,首要职责是向受众提供各类信息,“绑架司法”并不在列。在一定层面,新闻媒介与司法机关还有着共同的追求目标,即追求公平正义,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来实现这一目标,新闻媒介则通过舆论监督来实现这一追求。(二)舆论无绑架司法的途径与手段。在我国,《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对司法权独立行使有着明确规定。《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在审判权、检察权具体实施过程中,舆论也无绑架司法的具体途径与手段。例如,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人民法院在作出刑事或民事判决时,需按照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收集证人证言、物证等大量证据材料作为裁定、判决的依据,案件的舆论材料并不在法定必须收集的材料之列。即便案件当事人、律师将案件的舆论材料提交给法官、检察官,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也都由法官、检察官决断。

二、“舆论绑架司法”观产生的原因

(―)未全面准确认识我国的司法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由过去的“重打击、轻保护”向“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由过去的“重口供、轻证据”向“证据裁定”转变;由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和程序并重”转变;由过去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向“疑罪从无”转变。与此同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制定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制度文件,为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保障人权提供制度保障。可以说,山东聊城“辱母案”的二审改判、江苏昆山“反杀案”的正当防卫认定、聂树斌与呼格吉勒图的宣告无罪等,均是我国司法进步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如仅认为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系“舆论绑架司法”所为,显然太有失偏颇。(二)未全面准确认识我国新闻媒介所担负的职责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引导广大新闻舆论工作者做党的政策主张的传播者、时代风云的记录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守望者。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认清我国新闻媒介的属性及所担负的职责使命后便会发现,我国的新闻媒介对一些不法现象进行舆论监督是出于推动社会进步,而不是出于“争权夺利”。事实上,“舆论绑架司法”是西方媒介私有化的状况下,新闻媒介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关系特征,在我国,“舆论绑架司法”并没有存在的理由。(三)未全面准确认识我国司法权的人民属性。权力的终极来源是人民。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009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王胜俊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司法权独立行使并不意味着司法权可以不受监督,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不能独立于人民公意之外,违背人民的公意,更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公权力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更充分地为民服务。借司法权独立行使之名排斥人民的监督,是有意或无意为司法腐败提供理论依据,提供“监督与追责的豁免权”。除上述原因外,互联网舆论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少数新闻从业人员未完全坚守职业道德、公众是非判断的情感视角与司法机关专业视角存在差异等,都是“舆论绑架司法”观产生的原因。

三、舆论与司法的相处之道

(—)坚守各自职能定位不越界,严守各自职业道德不违规。车有轨,路有牙。舆论与司法和谐“相处”首先要做到是坚守各自职能定位不越界,严守各自职业道德不违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规定,新闻工作者要增强法治观念,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因此,新闻媒介在履行自己的讯息采写、舆论监督等职能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新闻采写行为;不凭借个人喜好评判当事人,不使用诸如“人渣”“败类”“禽兽”等具有侮辱性质的词汇;不行“道德法官”之权,不使用“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畜生该千刀万刚”等带有定性、定罪的语言;不为新闻导致侵权之事,不暴露新闻当事人的隐私,不侵犯新闻当事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需要认真履行好司法公开方面的职责使命,正确认识并接受舆论监督,司法公开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如果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不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就会造成公众对审判结果不服,认为审判不够公开透明,必定存在“黑幕”。⑵为推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制度文件。在舆论监督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岀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公开、舆论监督方面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实现舆论与司法和谐“相处”,对法官、检察官来说,需要将这些制度文件落到实处。(二)相互协作配合。司法权独立行使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并不是绝对矛盾、冲突的,两者可以通过密切联系相互促进、实现共生。对新闻媒介从业人员来说,法治新闻报道专业性较强,需储备大量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在报道某具体涉法新闻时,应多向案件承办的检察官、法官请教,避免在报道中出现外行话。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应本着“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主动邀请媒体记者旁听庭审,多组织开展庭审网络直播,及时将可公开、应公开的法律文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等公开平台。对于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积极主动发声,将相关讯息通过新闻媒介及时传递给公众,有效疏导公众情绪,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从而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总之,新闻媒介与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主体相向而行、共同努力。

四、结语

舆运嶋]法之间、新闻媒介与司法机关之间,并不存在谁绑架谁,双方只不过在各自履行职能时有着共同的“交集”,在这一“交集”里,双方还是“共同体”关系,共同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任。共同的重任决定了新闻媒介与司法机关之间必须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从而共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62-63.

[2]吴飞.大众传播法论[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79-80.

作者:袁中锋 单位:安徽法制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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