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11-11 13:09:25 | 移动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 本文关键词:人民群众,司法,途径,参与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 本文简介:一、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法理依据1.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的明确宣示,它表明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所有权力的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主要渠道和途径。宪法第三条还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 本文内容:

一、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法理依据

1.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的明确宣示,它表明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所有权力的来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主要渠道和途径。宪法第三条还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则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因此,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同样来源于人民,人民依法参与各种司法活动,正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环节上的具体体现。2.可在司法与社会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的桥梁在我国,由于有着两千多年法即刑的法律传统,在人们的习惯意识中,法和司法都是高高在上的权力象征,它就象一把闪着寒光的刀斧悬挂在衙堂之上,随时生杀予夺着人们的生命和一切。在当下,我国尽管早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由于封建遗毒并未彻底肃清,人们一想到司法,往往还是存在着一种畏惧心理。群众参与司法,通过亲身感受、切实体验各种司法活动,亲自参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司法既有铁腕的一面,也有温情的一面,就会逐步消弥他们对司法原有的隔阂与偏见,在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之间,在社会情理与法理、法律原则之间,在社会与司法之间建立起良性互动的桥梁。3.能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任何权力,倘若不受到制约与监督,都会毫无例外地走向腐败。而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一旦腐败,就会失去它作为保障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的价值。群众参与司法,一者可以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从事各种司法活动,增强程序正义,二者可以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量排除各种法外因素干预,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较好地实现实体正义。因此,群众参与司法,他们在分享一部分司法权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对司法进行监督,防止司法权独断专行走向腐败的作用。这对于保证司法权力正确运行,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都是十分必要的。4.可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大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履行司法职责所抱持的信心及信任程度。司法若没有公信力,其合法性便会遭到质疑,进而使其丧失存在的价值。司法公信力的获得并非来自法律强制力,而是源于司法自身因公正而在人们内心激发出来的对其真诚的认同和尊重。群众参与司法无疑能够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他们通过参与各种司法活动,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司法权力,确保司法程序透明公开,司法结果公平公正,同时也能更好地认识与了解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以及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责任和义务。这样既能够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司法,也能够化解社会舆论对司法存在的很多质疑,进而形成信任和支持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主要方式

《决定》提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并强调要“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同时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据此,包括涉诉信访、司法听证、司法调解在内的各司法活动,以及从侦查到起诉、审判、执行的各司法环节,人民群众都可以参与。参与的方式与途径,则因司法环节和司法活动的不同而各异。本文主要讨论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和人民监督员这三种群众参与司法制度。1.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与步骤,在广大群众中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与法官一道坐堂问审的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群众参与司法的一个主要方式与途径。然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陪审员的准法官化、精英化倾向,陪审面较窄、陪审效果不佳等。对此,《决定》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根据《决定》精神和《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扩大选任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防止陪审员精英化。要严格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的要求,改变先入为主的指定性选任模式,打破以往对文化水平、职业经验等方面设定的过高门槛限制,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公安,从所辖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并任命后,录入专门的信息库,再同样按照随机抽选的方式来确定具体案件中的陪审员。这样便可兼顾到社会各界别、各阶层人员,使各行各业和不同文化水平的公民都能有机会参与陪审,从而确保陪审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定期改选,防止陪审员准法官化。在以往实践中,许多陪审员一旦被选定,便长期在法院“任职”,很少进行改选,在事实上成了准法官和“陪审专业户”。久而久之,他们很容易丧失其独立性和客观中立性,并进而与法官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无疑有违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必须严格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13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之规定,对他们定期进行改选。这样既能防止陪审员在性质上出现异化,也可让更多的群众有机会去参与审判。(3)扩大陪审员参审范围。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制约,陪审员参审案件占比一直较小,与设立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还有着不小的差距。确定参审范围,应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5、16、17条规定,对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到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案件,如食药品安全、征地拆迁、生态保护,以及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要充分发挥陪审员的监督效能,并结合其专业特点,尽量采用陪审制。(4)改变“陪而不审”现象,提高陪审实效。由于陪审员与职业司法人员在专业知识上存在着差别,实践中,陪审员参审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很少发言甚至一言不发;在合议过程中同样很少发表并坚持自己的意见,有的甚至合议时也不参加;对于判决结果,往往同样保持着沉默。这种状况使得整个审判过程事实上几乎都由法官主导,陪审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针对这种现象,首先要依照《决定》精神和《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逐步落实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不参与法律审的要求,以充分发挥他们熟悉社情民意、社会阅历丰富的优势。其次要强化陪审员的培训力度,在提升他们业务水平的同时,也要努力提升他们的参审意识,使其能够正确对待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这项司法民主权利。再次是法院和法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尊重和保障陪审员的法定陪审权利,充分调动他们参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他们实际履行陪审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2.公开审判制度。根据宪法和各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都必须公开进行。这一规定即所谓公开审判。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庭审过程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面向社会开放,允许人民群众进入法庭旁听,允许媒体记者采访报导。在现代网络媒体发达时代,对那些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还应进一步创新公开审判方式,如采用庭审同步录音录像,通过音频、视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公开庭审过程,进行网络直播等。此外,还应将裁判文书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准许社会公众自由查阅。也就是说,法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除休庭评议阶段外,其他所有过程和结果都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接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检视与监督。公开审判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形式,既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群众参与司法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在审理时,法院通过公开开庭,使旁听群众和媒体记者,以及通过网络实时收听收看的社会大众,能够目睹亲闻在法官主持下所进行的事实调查和证据出示,控辩双方当庭进行的辩论、质证,法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辨伪和认定等流程。这样既能够促使法官严守诉讼程序,查清事实,正确适法,也能够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来体验司法,鉴识司法,认同司法。为更好地落实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这一要求,使群众参与司法这一司法民主权利得以更广泛地实现,在公开审理时,法院还应征询、收集旁听群众、媒体记者,以及在网络上实时关注案件的广大网民的意见建议,对那些既契合传统道德,符合人民群众的主流价值观,又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民意,在作出裁判时可以把它们作为适当参考。这样既是对优秀传统道德的一种尊重,也能够缩小司法与广大群众之间的距离。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开宣判,尤其是将裁判文书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开,使无论到庭的现场旁听群众、媒体记者,还是社会公众,都能够及时了解案件判决结果和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与理由,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举证、质证内容,证据采信,律师意见及是否被采信,适用法律等情况也都清清楚楚。这样既能够有效地保障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能够让司法裁判置于阳光之下,使暗箱操作失去了空间,即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被锁到了“笼子”里。这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防止司法腐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等无疑都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3.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化解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正当性质疑,提高办案质量而创设的一种由人民监督法律监督者的群众参与司法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试点以来,对各级检察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正确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权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实践中这一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主要表现,一是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严重欠缺。依据相关规定,人民监督员只能听取办案人员的介绍和说明,而不能直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案情,接触案件材料,参与旁听。如此,他们对事实和证据等情况所形成的印象便较为片面、间接,很难客观、准确地对案件进行监督。二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偏小,只适用于检察机关自己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普通刑事案件则被排除在外。三是在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监察体制,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时通过《监察法》,将原由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转由监察机关办理后,人民监督员制度如何继续走下去。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当时的《决定》提出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然在职务犯罪查办权发生移转后,人民监督员制度接下来将何去何从?基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根本宗旨,笔者认为,该项制度不应因此而废止,而应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势。具体来说,一是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如对监督案件案卷材料的查阅权,参与旁听、讯(询)问,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权利等。二是要扩大监督范围,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各主要方面,包括普通刑事案件各环节都纳入其中。三是职务犯罪查办权能移转到监察机关后,因监察权同样具有司法性质,需要接受群众监督,因此应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作进一步探索,以形成新的群众参与之具体形式与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

[2]陈卫东.公民参与司法:理论、实践及改革——以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3]姜伟.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法制日报,2014年12月14日

[4]尹振国.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4日

[5]高一飞、贺红强.庭审旁听权及其实现机制.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1期

作者:张鹤鸣 单位:中共芜湖市委党校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7658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