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和民众的力量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进行查找。
第二条 在案件执行中发布悬赏公告,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发布悬赏公告。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除了载明申请执行人的名称(姓名)、被执行人名称(姓名)、需要查找的内容等基本情况外,还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1)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的请求;
(2)承诺承担公告费用;
(3)承诺承担赏金,并明确赏金金额或其确定方法(比如,按执行到位的案款的一定比例确定赏金)。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请求通过公告悬赏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查找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体态特征等情况。
第五条 发布悬赏公告必须逐级报经庭长、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交纳公告费。
第七条 悬赏公告应当明确承诺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者给予奖赏以及赏金的具体数额或其确定力法。按执结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赏金的,应当在悬赏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的债务总额。
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悬赏公告还应载明被查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悬赏公告还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悬赏公告可以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对提供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第十条 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严守秘密。
第十一条 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向其颁发赏金。
第十二条 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从应当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中优先扣除。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悬赏活动。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庭负责解释。
2004年8月16日
来源: http:///fg/detail115141.html
篇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4年8月16日 京高法发[2004]259号)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和民众的力量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进行查找。
第二条 在案件执行中发布悬赏公告,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发布悬赏公告。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除了载明申请执行人的名称(姓名)、被执行人名称(姓名)、需要查找的内容等基本情况外,还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1)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的请求;
(2)承诺承担公告费用;
(3)承诺承担赏金,并明确赏金金额或其确定方法(比如,按执行到位的案款的一定比例确定赏金)。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请求通过公告悬赏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查找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体态特征等情况。
第五条 发布悬赏公告必须逐级报经庭长、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交纳公告费。
第七条 悬赏公告应当明确承诺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者给予奖赏以及赏金的具体数额或其确定力法。按执结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赏金的,应当在悬赏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的债务总额。
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悬赏公告还应载明被查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悬赏公告还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悬赏公告可以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对提供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第十条 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严守秘密。第十一条 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向其颁发赏金。
第十二条 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从应当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中优先扣除。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悬赏活动。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高级法院执行庭负责解释。
篇三:不良资产查询
一、企业主体相关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gsxt.saic.gov.cn/
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部范围内任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2、各省、市级信用网
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 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http://211.94.187.236/
浙江企业信用网 /
2014年3月15日上线,一站式汇总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关联公司、涉诉信息、商标专利和新闻招聘等企业信息。特色是增值服务中涵盖了精准的企业关联和高管名下企业,还有企业财务数据、法院开庭公告和判决文书等;值得推荐的是其信用监控服务,每天自动推送企业动态,省掉了大量人工网搜工作;该网站还可以查国外企业,如果资产中涉及到国外企业,就可以查询全球的企业信用信息,目前支持11个海外国家实时查询企业信息,其它国家的需要离线查询。
5、悉知网
网址:/
主要提供中国企业名称、法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地址、产品和服务等信息的快速查询和展示服务。特色服务是基于平台的企业信息提
供企业数据报告,主要针对全国省份、地市、县区企业数量及产业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和推出排行榜。但平台覆盖的许多中小型企业信息未经核实,存在数据的不准确性。
6. 建筑业资质查询
网址:mohurd.gov.cn/wbdt/dwzzcx/index.html
官方的建筑类企业资质展示平台,可查询到相关企业的资质证书信息。
7、各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二、涉诉信息查询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限于裁判文书】
网址: /zgcpwsw/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以外的判决文书,各法院判决文书均应在该网站上公布。因该网站为“裁判文书网”,故仅适用于已届判决阶段的案件。
目前处于试运行状态,仅有部分省市(如北京、上海、浙江等)已实现了2014年以来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的目标。
2、各省级高院网站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那么之前的判决文书或未判决的到哪里查询呢?对了,一般省级都建有自己的网站,这些网站可以查询2014年之前的部分判决书、开庭公告、执行信息、开庭信息等。如:
(1)北京法院网
网址:http://bjgy.chinacourt.org/index.shtml
(2)上海法院网
网址:http://shfy.chinacourt.org/index.shtml
(3)浙江法院网
网址:http://app.zjcourt.cn/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仅限于已判决文书的查询,且2014年1月1日之后才试行,而且数据取决于地方上报,而地方法院上网已经很多年了,部分法院的法律文书早就上网,因此全国网查不到的,地方法院或许可以查到。
有开庭公告、执行信息等情况,这些信息,或许正是我们调查所需要
的涉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或许我们也可以去旁听一下,那不是了解更清楚啊。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网址: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该网站可查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在实际查询中可能因某些地方法院迟延上报数据,导致一些查询信息落后的问题。同时许多案件查询显示结果为已结,这可能是地方法院为了完成案件考核而技术上的处果,实际上标注“已结”的案件可能仅仅是程序终结或者根本还在执行中。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 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
对于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自2013年10月24日起,可于该系统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书及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内容。但不能尽信,因为实践中部分法院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上传数据或上传有所迟延。
5、中国法院网“公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