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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逻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10-08 14:39:57 | 移动端:刑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逻辑

刑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逻辑 本文关键词:刑法,法律体系,逻辑,地位

刑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逻辑 本文简介:摘要:刑法同行政法及民法并称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实体法。刑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具有自身独立调整对象及手段,但这些对象及手段同其他部门法间是存在一定重合的,这种重合导致刑法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问题。要合理理解及解决刑法司法适用中的这些问题就必须对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准确把握,理清法律体系概念,分

刑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逻辑 本文内容:

摘要:刑法同行政法及民法并称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实体法。刑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具有自身独立调整对象及手段,但这些对象及手段同其他部门法间是存在一定重合的,这种重合导致刑法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问题。要合理理解及解决刑法司法适用中的这些问题就必须对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准确把握,理清法律体系概念,分清部门法划分标准。本文基于此对刑法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及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逻辑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刑法;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法律地位

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为部门法,同行政法及民法并称三大实体法。但同时刑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也具有自身独立调整对象及手段,但这些对象及手段同其他部门法间是存在一定重合的,这种重合导致刑法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问题。为明确刑法法律适用,必须对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准确把握,理清法律体系概念,分清部门法划分标准。

一、刑法是一门独立法律

(一)刑法为一门独立法律。刑法为一门对犯罪及刑事责任进行规定的独立法律。之所以说刑法是一门独立法律可从如下两点来解释:1.刑法将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当作调整规制对象,犯罪行为这样的规制对象已经超出其他法律范围,可以说犯罪行为属于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不是同其他法律所共同规制的,而是属于刑法所特有的。这点为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2.刑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是要对违反的所谓第一次的规范行为给予直接的刑事上的制裁,而是要在特定目的下对这种行为进行判断,按照判断来决定这种行为是否要给予刑事上制裁。尽管其他法律也拥有一些制裁性的措施,但是刑法本身在制裁等方面还拥有自身独立性格。比方说,刑法概念多不受其他法律概念制约,而是拥有自身特有含义。因此,刑法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不能否认刑法的这个独立性。(二)刑法同其他法律区别。要肯定刑法独立性,我们还要了解刑法同其他法律间存在怎样的区别,只有这样才更有说服力。具体讲,刑法同其他法律间主要存在如下区别:1.法律强制性存在不同:一般的部门法也有针对一般违法行为的适用性强制方法,比如说警告、赔偿损失,甚至是行政拘留等等。但是这些所谓的强制方法严厉度是远远不够的,当事人间在很多时候都是可以自行和解的,其实强制机关的上述强制措施都无须执行的。但是刑法就不同了,刑法对付犯罪的主要方法就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刑法则是刑事责任主要的实现方式。且在刑法中,犯罪人还有被害人之间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无法自行和解,可以说,只要是在行为上构成了犯罪,那么犯罪人的这种行为就应当由国家的强制机关对其依法来追究刑事责任。2.调整保护社会关系范围存在不同:一般部门法只对某一方面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保护,但是刑法所调整保护的则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秩序、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多个方面,是对多方面社会关系的综合调整保护。可以说刑法调整保护的社会关系囊括了一般部门法保护范围,换句话说一般部门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都是要进行保护的。

二、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调整手段让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但是鉴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没有自身独立的调整对象,必须同其他的部门法联系起来共同调整,从这点说,在肯定刑法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外,还要对刑法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进行厘清。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具特殊地位的,宪法调整的对象为国家社会制度、国家机关地位、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其他宪政生活的相关基本问题。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衍生其他部门法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符合宪法规定,不能违背宪法要求,自然刑法也不能例外,刑法也需遵守宪法要求,并接受宪法指导及统领。这里所说的其他部门法指的是除却宪法外的部门法,也就是我们要探究刑法同除却宪法外的部门法间的关系。在刑法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上,国外学者主流观点是刑法无独立调整对象,是对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再次保护,也就是说刑法为其他部门法得以实施的保障性后盾。基于这点,学者们认为刑法只能依附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的部门法,作为其补充存在,而不能单独存在。而对于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及刑法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学者研究不多,主要因为刑法分则中的多数条文都是对罪状立法模式的一个叙述,是最犯罪基本构成的一个详细描述,从这点讲,刑法适用多数可独立进行,不用考虑其他部门法规定。但是我国国内还有很多学者引用了上述国外学者的主流观念,认为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无独立的对象,刑法所要调整规范的行为都需被其他部门法事先禁止,所以从这点将刑法纳入到第二规范法律。认为刑法是对于民法等第一次规范保护利益所进行的一个第二次保护,是对那些不服从第一次规范处罚的第二次规范,是对第一次规范的补充。认为刑法是作为其他部门保护法来存在的,刑法存在是为了确保其他部门法可以顺利实施。尽管国内外主流观点有很大科学性,但在问题阐述上详细度还有些欠缺。笔者是赞同刑法具有独立性的,但是鉴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非独立的,因此刑法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且刑法独立性在立法及司法这两个层面上是不同的。1.立法层面:立法层面上,刑法同其他部门法有密切关系,刑法需关注其他部门法,依赖其他部门法才能制定,独立性是比较弱的。而刑法在调整关系上的这个广泛性又决定刑法拥有广泛性特性,而刑法处罚上的严厉性也决定刑法拥有最后性及谦抑性,刑法的这些特点决定刑法在内容上要同部门法保持一致,刑法调整范围同其他部门法要保持一致。但作为其他部门法的后盾及保障,刑法在调整范围上又不能超出其他部门法。从这点说,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一定是其他部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是其他部门法的违法行为却并不一定会构成犯罪,刑法中的犯罪行为都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换句话来说就是刑法中的犯罪圈必须要小于其他部门法的违法圈。将这种关系运用到刑法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阐述中,刑法是不能对其他部门法中不予确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所以刑法在制定时是需要同其他部门法保持协调一致的,行政法空白罪状立法模式的制定也是为了确保刑法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协调一致。2.司法层面:司法层面上,刑法拥有较强独立性。刑法法规一旦制定,除非出现法律变动,或出现某些疑难复杂性案件,否则司法者是不用在刑法还有其他部门法间顾盼往返的。这点说明刑法同其他部门法间在关系上是平等的,刑法可以按照自身规定、判断、评价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制裁,是独立的法律。刑法评价制裁是不受其他部门法所限制制约的,是作为独立法律进行机能发挥的。但是承认刑法司法上的独立性也不是说司法者对其他部门法不再关注,而是说刑法适用需在立法本意上制定,同其他部门法协调,这本身就是立法原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按前面论述,刑法独立性是相对独立的,从刑法同我国其他部门法间关系也看出刑法是具备补充性、谦抑性、最后性的。一般刑法是在其他部门法对社会关系无法调节的时候才会压轴登场。但刑法的这种退居,这种谦让不是说刑法级别有了降低,而是同一平面上法律适用的一个先后问题。刑法同其他部门法之间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宪法是我国基本大法,是高于其他部门法存在的,其他部门法在制定时都需要以宪法作为根据。从这点上讲,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是分两个层次的,这两个层次中,宪法是第一个层次,而第二个层次就是宪法外的所有法律。从这个地位逻辑将,刑法是属于第二层次的,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性对刑法层次及地位并不影响,刑法的这些特点仅体现于适用的顺序上,不是说要对其他部门法进行消极被动性适用。当然上述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地位的观点被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存在位阶效力的高低之分。对这样理解,笔者认为所谓体系是由众多要素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各个构成要素之间地位也是平等的,不存在地位优劣之说,也不存在所谓的位阶之说。法律效力位阶只能在整个法律渊源中进行或者是在各个部门法的内部进行。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是为对法律方便研究运用所进行的类别划分。法律效力主要按立法依据及立法效力来分类。对于我国法律来讲,宪法是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后面以此排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性地方法规及政府规章。因此我国法律体系构成就是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这种我国法律体系的划分是按照法律效力进阶所分类的,因此说法律效力同法律部门间分类的范畴及标准是不同的。同一法律部门中,法律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还可分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中这点是尤为突出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可以按照自身规定、判断、评价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制裁,刑法评价制裁是不受其他部门法所限制制约的,是作为独立法律进行机能发挥的。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同其他的部门法(宪法除外)间在关系上属于平等关系,但是从刑法调整保护的社会关系看,刑法具备补充性、谦抑性、最后性。但刑法的这种谦抑性、最后性只表明刑法效力发生在时间上的早晚,表明刑法出场顺序先后,并不能撼动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作者:高雅 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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