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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判决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8 | 移动端:民事简易程序判决书

篇一:民事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案号:()浏 初字第 号。

案由:

开庭时间:年 月 日时 分至时 分

开庭地点: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第 审判庭。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

(一)禁止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参加旁听;

(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庭提出;

(三)法庭内禁止吸烟、嚼槟榔、吃食品,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使用通讯工具;

(四)诉讼参与人需要发言时,须经审判员许可,诉讼参与人在陈述、辩论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五)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准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理;如被告提起反诉,原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七)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的统一指挥。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浏阳市人民法院 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 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因涉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见第一页),宣读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即由我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六)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合议庭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开始法庭调查。进行当庭陈述,陈述依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由举证方宣读后,交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审判员: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篇二: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规

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年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92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第二,提出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要求。一是根据不同审级功能确定裁判文书说理重点。二是说理应当做到繁简得当,加强对复杂、疑难、新型、典型、有争议、有示范价值等案件的说理,简化简易、小额、无争议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三是应当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对证据采信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理由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逻辑关系的理由等予以充分论述。

第三,明确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标准。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和不同审级要求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根据案件不同类型,分别制定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样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设计了要素式、令状式和表格式的简单裁判文书样式,以便减轻办案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第四,优化裁判文书体例结构。审判实践中,一些民事裁判文书事实查明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内容重复,证据列举、质证和认证过程表述篇幅过长。这次修订采取了如下优化措施:一是明确事实查明部分为法院查明的事实,可重点围绕案件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要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本院认为部分关键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阐述原告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二是明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简要交待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重点写明法院认证过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或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和证据,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五,规定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增加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的规定,明确要求裁判文书事实部分增加争议焦点的内容。争议焦点是法官归纳并经过当事人认可的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既是庭审的主要内容,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方便组织证据认定、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论述。当然,有些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可以不列争议焦点。

三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新样式的具体要求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对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及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实施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部分还是新增样式。全国法院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一)要充分发挥诉讼文书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方面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越来越繁重。2016年截至6月底,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011.4万件,其中民事案件616.5万件,执行案件262.1万件,合计878.6万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86.9%,几乎都是适用民事诉讼法办理的。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出发,区分审

级特点,推进繁简分流,满足当事人需求,努力以较小司法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果,实现公正与效率更高层次的平衡。

(二)要从源头上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自从2014年1月1日全面推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以来,截止2016年6月底,上网公开的民事裁判文书 1167.9万个,知识产权裁判文书 14.4万个,执行裁判文书 300.2万个,合计1482.5万个,占人民法院上网公开的各类裁判文书总数1883.3万个的78.7%。一些裁判文书成为社会传播热点,阐释法治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但是,也有一些裁判文书格式不规范、要素不齐全、质量有瑕疵,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从源头上为裁判文书公开打好基础。

(三)要认真学习领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该制作规范旨在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确保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文字规范,全国广大法官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严格遵守。按照该制作规范要求,为确保裁判文书唯一性,防止伪造、变造,各级法院要逐步推行裁判文书增加二维条形码做法。

(四)要从审判实际出发,在适用文书样式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既要求统一、规范,又给予了办案法官一定的自由制作空间。在严格遵循基本体例结构和要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审理情况,结合不同审级特点进行裁判文书制作。比如,争议焦点放在裁判文书的具体位置,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可以不用在裁判文书中罗列和说明,而可以直接予以确认。根据审委会要求,法官助理是否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允许各级法院进行探索。

(五)要认真做好实施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两个文件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并于8月1日实施。全国法院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各级法院可利用多种形式自行组织学习、开展业务培训,也可以委托法官学院进行分批轮训。最高人民法院参与诉讼文书样式修订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法院的指导,信息部门要积极推动诉讼文书样式电子模板化,争取尽快上网,切实方便法院、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检索、下载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2016〕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

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为单位的,写明其名称及其参加诉讼人员的基本信息。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5.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

准。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7.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外国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国籍应当用全称。无国籍人,应当注明无国籍。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姓名后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其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8.港澳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台湾地区”。9.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对于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事实,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地位从其承继的诉讼地位。裁判文书中,继受人为当事人;被继受人在当事人部分不写,在案件由来中写明继受事实。11.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或者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单附后)”。当事人自行参加诉讼的,要写明其诉讼地位及基本信息。12.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前,其后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两者之间用冒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之后,用逗号。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

2.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3.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如公司、机构、委员会、厂等)工作人员”。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基层法院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执业身份。其身份信息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5.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6.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的,裁判文书首部只列写变更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变更的事实可根据需要写明。7.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用冒号,再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后用逗号。

(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再写第三人。有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诉状列明的顺序写。起诉状中未列明的当事人,按照参加诉讼的时间顺序写。提出反诉的,需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反诉情况在案件由来和事实部分写明。2.二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

篇三:一份简易程序审理标的额过千万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一份简易程序审理标的额过千万的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芙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XXX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农贸市场商住楼X楼。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X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XX市XX区XXXX街XX号X门XXX房。

原告XXXXXXXX公司因(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可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诉称:乙公司系“XX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邻的“XXXXX”项目用地的开发商。为了安置“XX大厦”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政府的多次协调下,甲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138户被拆迁居民。2010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XXXXXXXXX公司XX大厦地块安置协议》(以下简称《“XX大厦”安置协议》),主要约定:1、甲公司为安置乙公司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提供安置住房138套;2、确认乙公司已支付购房款2000万元;3、如乙公司未能于2010年11月15日17:30分之前办理好担保人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提供的位于XXX市XXX北路XXX号XX层房屋以及担保人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提供的位于XX路XXX号整栋房产的抵押进窗手续,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欠交的拆迁安置购房款4150万元进行追偿,并有权冻结乙公司名下“XX大厦”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公司还须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中主要约定:1、乙公司应支付购房款约6151万元;

2、乙公司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十日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金责任。此后,乙公司未能在2010年11月15日17:50分之前办理好担保人的抵押担保进窗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支付购房款4150

万元、违约金1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000元(暂从2010年11月1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的继续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甲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举证如下:

1、《“XX大厦”安置协议》,拟证明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2、《房屋买卖合同书》,拟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

被告乙公司辩称:由于安置被拆迁居民需要,乙公司确实欠了甲公司购房款4150万元,应当给付。但甲公司主张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政府协调双方签订《“XX大厦”安置协议》目的只是为冻结“XX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提供依据和保障,并不存在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这些内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乙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乙公司对甲公司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1作为在政府协调下达成的协议,目的只是为冻结“XX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提供依据和保障,并不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份合同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不能作为甲公司主张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依据。

本院对甲公司所举证据认证认为:证据1真实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双方就“XX大厦”项目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但其中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以证据2《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为准,而证据2《房屋买卖合同书》因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证据1中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视为约定内容不明而不予认定,故证据1只有部分证明力,本院予以部分采信。证据2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双方曾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但该合同因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故证据2亦只有部分证明力,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乙公司系“XX大厦”项目用地的开发商,甲公司系毗邻的“XXXXX”项目用地的开发商。为了安置“XX大厦”项目用地上的被拆迁居民,在XX区政府的多次协调下,甲公司同意为乙公司安置138户被拆迁居民。2010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一份《“XX大厦”安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一、甲公司同意于2010年11月16日发布交房公告,安置XXXX地区已拆迁的本应由乙公司负责安置的138户拆迁户。本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通过法院诉前保全冻结“XX大厦”项目用地当日向XXXX整村改造建设拆迁指挥部交付全部安置房的钥匙。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的138户安置房的总金额为6150万元。二、乙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138户拆迁户的购房资金2000万元,并承诺于2010年11月15日17:30前办理好担保人丙公司提供的XXX市XXX北路XXX号XX层房屋(产权面积XXXX.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担保金额2000万元)以及担保人丁公司提供的XX路XXX号整栋房产(产权面积XXXX.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担保金额2000万元)

的抵押进窗手续,作为剩余4150万元未付款的担保。三、如乙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的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则甲公司有权依法通过诉讼等多种途径对乙公司的所有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乙公司在XXXX取得的“XX大厦”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追偿乙公司所欠的拆迁安置购房款4150万元,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XX大厦”安置协议》签订之前,甲公司作为甲方,乙公司作为乙方,丙公司及丁公司作为担保方,曾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文本中约定: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安置用房面积9045平方米,总价约为6151万元。购房款分期支付:乙方承诺在2010年11月10日前支付首期购房款2151万元,2011年5月10日前支付2000万元及自合同签订起至2011年5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011年11月1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全部余款以及自合同签订起至2011年11月10日前的两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数额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旨在促进合作的健康发展,具有补偿及惩罚的双重性质,双方皆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低违约金数额。合同生效: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按合同支付完甲方首期购房款且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生效;如乙方未及时支付首期购房款或者丙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均无约束力。合同文本还对签约背景、合同解除、履约担保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但最后甲方甲公司和乙方乙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盖章,而担保方丙公司及丁公司未在合同的落款处签名盖章。该合同文本落款处未签注日期。

此后,乙公司实际于2010年11月10日支付甲公司首期购房款2000万元,欠151万元未付;且在2010年11月11日签订《“XX大厦”安置协议》后至同年11月15日17:30,乙公司未能促使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办理相应担保房产的抵押登记进窗手续。甲公司遂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名下的“XX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本院依法作出(2010)芙民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对乙公司名下的“XX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查。查封方式:由于乙公司涉诉他案,项目用地分两部分分别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和XX市XX区人民法院先期查封,故本院只能采取轮候查封方式,且均轮候排序第二。此后,甲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诉讼标的为5382.65万元。2010年11月24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考虑,作出(2010)X中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交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另查明,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只签订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即甲公司所举证据2。在本院对乙公司名下的“XX大厦”项目用地使用权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后的2010年11月16日,甲公司即如约将138户安置房的钥匙交付,代乙公司履行了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乙公司是否应当按《房屋买卖合同书》的约定给付违约金1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是甲公司是否有权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甲公司主张依照《“XX大厦”安置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书》的约

定给付违约金123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乙公司则主张《房屋买卖合同书》属于一份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XX大厦”安置协议》的目的只是为查封土地提供依据,并未明确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XX大厦”安置协议》中虽然有“…(乙公司)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但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系一份约定了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是乙公司如期给付首期购房款2151万元并确保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如期办理好抵押担保房产的抵押登记进窗手续。如今双方约定的两项生效条件都未成就,故《房屋买卖合同书》并未生效,对双方并无约束力。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在《“XX大厦”安置协议》中关于“…(乙公司)并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不明确,应视为没有约定。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房屋买卖合同书》的约定给付违约金1230万元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乙公司的相应辩称理由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需要明确的是,根据2010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的《“XX大厦”安置协议》,乙公司未如期履行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确保担保人丙公司和丁公司在2010年11月15日17:30之前办理好房产抵押登记进窗手续的义务,因而是存在违约事实的。乙公司既然违约了,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在《“XX大厦”安置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虽然因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未生效而不应执行,但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应当得到弥补的。弥补的标准应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而且要合理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确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即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所得数额确定。因为如果乙公司如期履行付款义务,那么甲公司就有可能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获得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回报;反之甲公司不能取得这样的可得利息回报。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虽然对乙公司名下的“XX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采取了查封措施,但由于乙公司涉诉他案而只能是轮候查封而排序第二,故乙公司能否尽快归还欠款4150万元,目前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甲公司要完全实现债权,将要发生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尚难明知。因而甲公司不可能不向乙公司主张违约索赔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违约金12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虽然该主张因双方并不存在生效的约定而不应得到支持,但该主张实际上也暗含了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因而从避免当事人之间再产生不必要诉讼的角度出发,本院对甲公司关于因乙公司违约而可能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在本案中予以支持,以此平衡双方在本案纠纷中的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XXXXX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给付XXXXXXXX公司购房款4150万元;

二、XXXXX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赔偿XXXXXXXX公司可得利息损失(以购房款本金4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六个月以内]的四倍,从2010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XXXXX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09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5465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0465元,由XXXXXXX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钟建林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可

注: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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