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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紧急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8 | 移动端:北京市建委紧急通知

篇一:京建法〔2015〕1号 通知

京建法〔2015〕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开工建设、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

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期至2015年3月30日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为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及时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等有关工作。其他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在2015年3月30日前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授权书?、?承诺书?补签、备案等工作。对于停工的工程项目,复工后30日内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三、对于已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正在建设或者停工的工程项目,如果签署内容与实施办法中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别,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应当重新签署。

四、?承诺书?中的内容应当纳入各单位(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范围。各单位(企业)应当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督导责任人及时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书?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鼓励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承诺制度,确保承诺内容落实到位。

五、?承诺书?采用白色A4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抄写部分字迹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承诺书?应当由建

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张贴于工程项目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和备查。

六、本通知和实施办法涉及的附件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者[email protected](密码:bjjwzlc)邮箱中下载。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市住房城乡建委联系,电话:010-59958867。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京建法〔2015〕1号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诺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且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是指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5),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

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五方项目负责人)以及为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6-13),对该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五方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应当作为工程建设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

六、《授权书》、《承诺书》的签署和向有关单位、机构备案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时,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二)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时,应当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示勘察、设计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由审查机构将《授权书》和《承诺书》相关信息录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四)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当出示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应当分别将本

篇二: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京建材〔2007〕8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六、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全市

通报,纳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内容,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七、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商务部 公安部 建设部交通部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篇三:北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招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1-12-1

京建法[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投标人进行加分。提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九、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十、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实名办理业务,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三、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守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招标项目全部资料的保存工作,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资格预审评审、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的依据。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开标、评标等活动和招标投标有关主体进行实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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