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二)
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二)
第三章 法 人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37、4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意思分解」
本条是关于法人的基本规定。相关知识点有:
1法人分类
我国法和外国法对法人分类是不同的。我国现行法律对法人作如下分类:
其中,基金会法人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之一种,但也有将其与社会团体法人等并列的。国外法对法人的基本分类:
依此分类,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之一种,而非属社团法人范畴。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差别: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间及范围同行为能力一致;
(2)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呈现差异性;
(3)法人不享有公民人身属性的权利能力,如结婚能力等。
3法人的一般特征
(1)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
(2)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即有限责任。
其中,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含义应是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人的成员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成员是指投资于法人的民事主体,如公司股东即是公司法人成员,有别于法人的工作人员。
法人的有限责任在现代法上并非绝对,当法人成员恶意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去侵害法人债权人利益时,得适用“揭破法人面纱”原则,直接追究法人成员的无限责任。
4了解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第37条),注意企业法人成立条件还包括组织章程。
5法人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传统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多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要受法律的限制,且每个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法律限制的表象即是法人(以企业法人为例)所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故企业法人超出了核定的经营范围,就是超出了权利能力,依《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就应属于无效行为。
实际上,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切不可将经营范围视为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对此,《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等;
(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
(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等。
实际上,以上三种禁止性规定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仅属极其例外的情况。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非常重要,应予重视。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法条」 本法第49条;《民通意见》第58、62~63条;《合同法》第50条。「意思分解」
读者应了解下列有关法定代表人的理论知识:
1我国法上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通常情形下法人的正职负责人(如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法人与代理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权源自法人的单方授权。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法律关系,代表权是由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当然就是法人的行为,故有成立表见代表之说(《合同法》第50条)。
3注意追究法定代表人民事责任及民事制裁的规定(《民通意见》第62、63条;《民法通则》
第49条)。
「不要混淆」
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59~60条;《公司法》第189~190条。
「意思分解」
1清算期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未终止,但仅限于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再进行经营活动(第40条)。
2了解企业法人终止的四个原因(第45条)。
3了解不同终止情形下清算组织的组成方式是不同的,应掌握各种情形下的组成方式(本法第47条;《民通意见》第59条)。
4注意《民通意见》第60条第2款:清算组织的诉讼当事人资格。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意思分解」
最近几年考试鲜有考查联营制度的试题,考生可对联营制度作一般了解。
1联营的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适用企业法人的规定(本法第51条)。
(2)合伙型联营。适用合伙的规定(本法第52条)。
(3)合同型联营。适用契约的规定(本法第53条)。
2重点注意联营协议中的两类无效条款:
(1)保底条款。联营一方虽向联营组织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亏损时,仍要收回其投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此类条款应予确认无效。
(2)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条款。联营一方向联营组织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亏损,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固定利润。该条款即典型的《民通》第58条第(七)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隐匿行为,属于无效合同条款。该条款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非法资金拆借的规定,应当确认无效。其处理结果是: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意思分解」
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学理论比较深奥,考生应掌握基本的理论背景。
1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那么,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作用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方式。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它可以分解为三个部分:①当事人出于某种动机而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愿,为“效果意思”;②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即为“表示意思”;③当事人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则为“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由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要素构成,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的标志。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2)单务、双务法律行为。
这是依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相互对待而分的。分类意义在于正确确认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如双务法律行为中存在履行抗辩权,一方因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义务时,他方得解除法律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而单务法律行为无此效力。
(3)有偿、无偿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而划分。对待给付是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分类意义在于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及其责任后果的承担。一般地说,有偿法律行为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较之无偿法律行为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重。例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都是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赔偿对方的责任,而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有过错即须承担赔偿对方的责任(《合同法》第189、374、406条)。
(4)诺成、实践性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标的物实际交付为要件而划分。实践性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始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等(《合同法》第210、367条)。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大多数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5)要式、不要式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合同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还包括了遗嘱行为和婚姻行为。
篇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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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预测考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AD)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2、监护人的确定及争议解决办法(《民法通则》16、17条)
【预测考题】
王磊与李鹂婚后感情不和,无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四岁的孩子王小磊随李鹂生活。二人离婚后不久,李鹂与秦辉结婚。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C)
A.王磊对王小磊有探望权
B.王磊对王小磊有监护权
C.王磊与王小磊相互之间有继承权
D.若王小磊侵害他人权益,王磊无须承担责任
解析:《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民通意见》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3、诉讼时效中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20条)
【预测考题】
甲经营一副食小卖部,2006年4月,甲的朋友乙卖给甲两件“五粮液”白酒,2006年6月甲发现这批白酒均为假酒,但碍于情面,甲未找乙理论。2008年7月,甲乙因琐事争吵,甲遂旧事重提,到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货款。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D)
A.欺诈,但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
B.重大误解,但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C.买卖行为有效
D.买卖行为无效
解析:买卖假酒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甲和乙二人因合伙经营不善共同欠丙10万元,乙对丙表示无力一次偿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丙同意。对此,甲并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B.丙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C.丙对甲、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都中断
D.甲在得知此事时,其对丙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BCD)
A.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中止
B.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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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无因管理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当支持
4、宣告失踪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预测考题】
申请失踪或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申请
4、甲自2004年开始出外打工,如今其家人拟申请宣告其失踪,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
A.如果甲下落不明满二年,则其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B.如果甲只是偶尔给家里打电话,但从不透露自己身处何地,则应认定为下落不明
C.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D.如果甲被宣告失踪,则其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
解析:《民通意见》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5、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8、49条)
【预测考题】
A公司保卫科长张三在外地开安全工作会议期间,遇到B服装厂业务员李四。李四说其单位最近降价促销,问张三要不要采购些。张某看价格合适,遂同意用李四携带的盖有B服装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并加盖了A公司保卫科公章。经查,李四实际上已经被开除,但B服装厂没有及时收回其空白合同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A公司可以追认该合同
B.张三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李四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D.B服装厂可以催告A公司追认该合同
6、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预测考题】
某运输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时提供了一分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运输方式为仓对仓运输。双方按此格式合同订约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运输公司认为仓对仓是指客户自己所有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客户认为仓对仓是指货物所在的仓库到要运达的仓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
A.应以客户的理解为准
B.应以运输公司的理解为准
C.或者以客户的理解为准,或者以运输公司的理解为准
D.究竟以谁的解释为准,依抓阄为准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为由,只愿赔偿10元。另悉,该《存包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AC)
A.该《存包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存包须知》并未定入合同
C.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存包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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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预测考题】
某司考培训班与王老师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培训班于9月1号向王老师支付出场费1万元,王老师则于当天晚上为该辅导班授课。8月30号,王老师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10天。辅导班欲解除合同,王老师认为,辅导班仅能中止履行,不能解除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有关辅导班的救济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
A.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B.只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C.既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又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D.或者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
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遭李四拒绝。为此引起纠纷。本题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A.李四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B.李四享有不安抗辩权
C.李四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李四拒付货款构成违约
8、违约金、定金责任
【预测考题】
甲乙签署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乙购买甲的一批钢,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若甲拒绝履行合同,则应支付违约金55万元。此外,为担保合同的履行,乙向甲支付了定金20万元。后甲拒绝履行该合同,经查,甲的该违约行为给乙造成的损失为50万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B)
A、乙有权要求甲支付违约金55万元
B、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C、乙在要求甲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D、乙在要求甲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9、缔约过失责任
10、代为履行
11、新《专利法》第11、25条。
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些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BC)
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12、著作权侵权行为
甲公司将乙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转载到自己的网站上,并声明“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商量稿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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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若乙没有在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不得转载的声明,则甲公司没有侵权
B.即使乙没有在期刊刊登该作品时不得转载的声明,甲公司也已经侵权
C.若甲公司愿意支付稿酬,则不构成侵权
D.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13、特种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9、11、13、14条)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第6条)
【预测考题】
到酒店吃饭,座椅被压塌,顾客骨折,酒店是否赔偿?
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第9、11条)
个体户甲雇司机乙开车,一日,乙酒后驾车,撞伤了丙,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B D)
A、丙可要求甲赔偿B、丙可要求乙赔偿
C、丙只能要求甲赔偿 D、甲赔偿后可向乙追偿
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第13、14条)
甲正在检修一间临街的瓦房,邻居乙前来帮忙。乙在检修过程中随手抄起一块瓦片向马路上扔去,不料却砸伤了正路过此处的丙,丙为此花去医疗费100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A、丙只能要求甲赔偿B、丙只能要求乙赔偿
C、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应自行承担损失
14、合同订立的程序
【预测考题】
西湖公司和东湖公司经常性存在货物买卖,4月24日,西湖公司正式通知东湖公司发货。东湖公司遂于4月25日按照惯例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以运抵西湖公司。4月26日,西湖公司又电话通知东湖公司不需要该批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4月26日西湖公司的电话通知构成要约的撤回
B.4月26日西湖公司的电话通知构成要约的撤销
C.东湖公司发货的行为构成新要约
D.合同已经成立
15、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债务清偿(《婚姻法》第17、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13、14条)
【预测考题】
甲乙二人2007年1月结婚。请问下列选项中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的是?(A B C)
A、甲的父亲2007年2月去世,未留下遗嘱,甲继承的一套房屋
B、甲用婚前的存款在婚后炒股,赚的5万元钱
C、甲婚后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D、2007年2月,甲从部队复员,或得复员费15万元
16、其他合同
运输合同:F300、301、302、303、311、3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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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F367、371、372、374、376、379、382、391
租赁合同:F214、215、219、224、227、281、232、233、236
物权
1、不动产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1)更正登记的申请人。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且,申请人的申请,是更正登记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
(2)更正登记的权利机关。
只有登记机构有权进行更正。即便法院裁判对权属进行了变更,也不能当然替代更正登记。
(3)更正登记的条件。
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1.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2.有证据证明登记却有错误
(4)符合法定条件需要更正的,登记机关有义务进行更正。
二、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异议登记的前提条件。
异议登记的前提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被权利人拒绝,即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记或向权利人提出更正请求,权利人拒绝更正。
(2)异议登记的申请人。
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3)异议登记的失效。
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15日内起诉,如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4)不当异议登记的赔偿责任。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有权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的法律效果。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的失效,原因有两种:
1.债券失效。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预测考题】
1.王老师想在北京昌平买一栋房子,遂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1万元,约定王老师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15天后王老师听说房价要上涨,于是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不久北京房价果然狂涨,乙便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丙支付全款并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D)
A.房子归丙所有,王老师可以向乙请求返还2万元。
B.房子归丙所有,王老师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C.如房子归丙所有,王老师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房屋上涨的差价。
篇三:2006-2012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查概况统计表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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