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美文好词 > 优质好文 > 上海法院公告

上海法院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7 | 移动端:上海法院公告

篇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现将《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依法、稳妥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统一本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做法,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是否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破产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事项,该批准文件也不属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必备文件,故债权人在申请宣告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时,无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否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破产的批准文件?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但企业破产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事项,故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也无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市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院受理后,可以将案件受理情况函告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

三、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法院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该破产案件?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不仅涉及私权利益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在破产事由出现时,债务人申请破产不仅是债务人的权利,也是债务人的一项义务。因此,企业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虽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但债务人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不存在其他受理障碍的,相关法院不能仅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为由而不予受理。受理后,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破产费用的,法院可依法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四、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应收境外债权如何追收?

根据目前企业破产清算实践,对破产企业应收债权中的境外债权,法院可以指导清算组区分不同情形拟定追收方案,并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如果该笔境外债权数额较大,且通过司法程序收回债权的可预见性较强,司法程序主张债权成本又低于可收回的债权数额,则可由清算组通过司法程序对外追收债权。

如果该笔境外债权数额不大,或者债权数额虽大但收回有较大难度的,可以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该笔债权。债权出让所获金额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企业停产时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企业亦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时,

劳动合同已到期,应否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不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但是,企业因濒临破产而导致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被遣散,故劳动合同终止的实质原因是由于企业濒临破产或破产而导致,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应当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六、破产程序中,职工持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要求清算组提前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职工通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的劳动债权应与其他职工的劳动债权平等对待,不享有优先于其他职工获得清偿的权利。因此,在清算组未就全体职工劳动债权予以清偿的情况下,少数职工持生效裁决要求清算组提前清偿劳动债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七、债权人以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为由逾期申报债权,并要求参与破产分配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因此,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形外,不得以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或未看到公告为由要求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分配。

八、法院裁定终结企业破产程序后,是否应当向债权人送达裁定书或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破产程序后,为保护当事人相关权利,应向债权人送达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并按规定发布公告。

九、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可向其他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如何确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未受清偿的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实践中对破产程序终结时间的界定存在分歧,有可能导致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或申请执行的权利,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类似权利期间起算的规定,债权人的权利期间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十、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涉及职工福利性住房的善后事宜应如何处理?

破产企业为全民所有企业的,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破产清算时破产企业职工的福利性公有住房不计入破产财产。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原职工要求将其居住的公有房屋使用权买断为所有权,可要求尚未撤销的破产清算组或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办理公有房屋出售手续,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部门对原企业主管单位出售房屋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法院名义出具证明,表明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有合法资格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福利性公有住房的出售事宜。

来源: http:///fg/detail527715.html

篇二: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新司法观点(2015)

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

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5]11号

上海高院民一庭于2014年9月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第三季度庭长例会,主要就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现将本次研讨意见纪要如下,供大家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劳动报酬相关问题

1、关于病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2003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病假、加班、事假等工资均适用统一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全市法院已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调整,有观点认为,根据上述计算基数统一适用的原则,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也应调整。对此,大家认为,首先加班工资系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病假工资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两者在性质上有一定差异。其次,200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就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作了特别规定。再次,如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适用同一原则,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利用不当手段(如虚开病假单等)获取不当利益。

综上,倾向意见认为,如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该正常出勤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即可获得的可预期收入,不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入)×70%的标准(郝云峰评注:上海的标准高于北京的标准,北京只划红线,具体标准双方约定,显得更为合理文明);双方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来确定。

2、关于未安排哺乳时间能否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到公司正常上班,但公司未安排女职工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现公司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每天未享受的1小时哺乳时间的加班工资,实践中对公司是否应支付该加班工资的问题未形成统一意见。1990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和2012年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仅规定“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但未规定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视作加班。同时,女职工享受的产后1小时哺乳时间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保护。倾向意见认为,女职工未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3、关于劳动者持欠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利息的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劳

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倾向意见认为,虽拖欠劳动报酬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争议纠纷,但只要用人单位对欠薪事实无异议且出具书面欠条,原劳动法律关系就已转化为一般民事欠款纠纷。

故劳动者持欠条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应依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用人单位在欠条上写明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和相应利息的,法院可判决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利息的诉请。如用人单位在欠条上仅明确支付劳动报酬期限但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法院可判决不支付利息;但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解除相关问题

1、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不愿补签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若解除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目前审判实践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如可以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分歧较大。倾向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了确定,但未对其他劳动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见,即使双方订立了法律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需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于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双方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如用人单位已履行了诚实磋商义务,就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相对较为合理的条件(该合理性的考量可适当参考同岗位、同工种或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形成的事实劳动权利义务或其他合理性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但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关于法院是否允许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将原仲裁申请的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赔偿金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法院审理范围并不当然局限于裁什么审什么。劳动者无论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主张赔偿金,其诉请均基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这一相同的民事行为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经法院释明后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同时,如不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请,一方面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请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也可能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综上,倾向意见认为,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诉讼阶段又要求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一审法院在向劳动者充分释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法律规定适用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后,劳动者仍要求将诉请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应予准许。

篇三:上海法院司法委托机构名册

关于上海法院司法委托机构名册的公告

经年度考核评审,下列中介机构入选上海法院司法委托机构名册。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市各级法院相关司法委托中介事项,均由本院在下列名册内机构中实施集中委托,特此公告。

财务审计类(共9家)

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类(共10家)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候补机构(共2家)

上海宁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类(共10家)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社科远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上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惠宝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地产评估机构(共10家)

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八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同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候补机构(共3家)

上海万千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建经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国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科东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涌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31日


上海法院公告》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meiwen/697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