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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人先锋号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6 | 移动端:全国工人先锋号

篇一: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填表说明2016

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打印方式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单位、车间/工段/班组(科室)名称必须填写准确全称;

三、单位类型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

四、所属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其他;

五、推荐单位指省(区、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其中推荐单位为驻会全国产业工会的,须与相关省(区、市)总工会在“推荐单位意见”栏中共同签署意见;

六、签署意见栏必须填写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签名要字迹工整,盖个人印章无效;

七、主要事迹力求简明,重点突出,字数1000字左右;

八、切勿改变字体大小,格式及页面设置;

九、此表填写一式五份,请用A3纸张双面打印对折或A4双面打印;

十、填表说明不打印。

篇二:全国工人先锋号事迹材料

全国工人先锋号申报事迹材料

科研女工组

科研女工组建于1990年,共有女科研人员9人,其中:研究生5人,本科生4人,从事水稻、大豆育种、栽培、植保及品种试验工作;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药、肥料联网试验点;承担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主栽农作物综合栽培试验、示范;高产攻关等研究课题。为提高科研水平,近五年来我们分别与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大学、德国科隆大学、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多家科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肩负着研究现代农业重大课题,展示现代农业最新成果、推广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和培养农业人才的重任。

做为省级先进集体,担负着建三江管局1100多万亩耕地新品种选育、示范及新技术推广等工作,先后培育出农作物品种30个,1999年研发新产品“水稻育苗壮秧剂” 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授予“科技进步三等奖”; “高产优质多抗水稻新品种三江1号选育与推广”2008年荣获农垦总局科技进步一等到奖,2009年荣获黑龙江省科技进步三等奖,2010年荣获农业部丰收三等奖。

宋凤娟同志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参加八一农垦大学“高油大豆新品种垦农18的选育与推广”2002年荣获大庆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杨文同志参加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合作项目“大豆品质改良高效分子育种技术及成果大豆黑生101示范推广” 2005荣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参加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合作项目“大豆品质改良高效分子育种技术及成果大豆黑生101示范推

广” 2004荣获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业科学技术一等奖;林秀华同志荣获农垦总局特级劳动模范称号,刘传琴同志参加“寒地水稻病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项目,2005年荣获农垦总局科技进步三等奖,参加“寒地水稻病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项目,2005年荣获佳木斯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是提高农民素质的基础,是农民增产丰收的保证,科研人员担负着重要的使命,我们女科研人员更是巾帼不让须眉。为将农业科研试验的最新结果应用于生产实践中,她们及时将试验、示范成果通过媒体讲座、在农业刊物发表论文,利用周边农村进行农业科技共建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民传播农业技术。

近五年来每年发表论文15篇左右,每年到农场为种植户讲课多次,每年都参加周边富锦、饶河等市县传教科技知识,各类种子交易会等,特别是与周边富锦农村的科技共建活动,为农户提供水稻、大豆、玉米等作物不同用药、不同施肥、不同栽培密度、不同耕作方式等新技术30余项,使农民获得高产、增加了收入,更将农垦科研人员勤奋钻研、朴实、热情的工作作风带到了农民的心中,深受当地干部和农民的好评。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工作,更是显示出我们巾国科研人员的风采,在建三江农业科研所的科技示范园区中我们通过园区,将最新的农作物品种、最适于当地施用的肥料、农药、最佳综合栽培模式等技术展示在田间。水稻品种的差别、不同防病剂的使用效果、不同施肥量的对比、施用不同肥料种类、不同壮秧剂展示、水稻不同栽培方式展示、

电磁场处理、粒子流处理、等离子机处理等,使农民一目了然。每年引来近千余人自觉来参观的农民或种植职工,我们的技术人员不厌其烦的为他们讲解,使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真正发挥了科技示范园区的“现代农业展示功能、科技创新研发功能、成果转化示范功能、科技推广带动功能、农业人才培训功能五大功能”。

三江一号水稻品种,以其优良的综合性状,在黑龙江省大面积推广,各管局种植面积逐年扩大,在俄罗斯、吉林、内蒙古也有部分种植,累计种植面积达400多万亩,亩增产50多公斤,亩增效益100多元,共为农户增收4亿多元。2007年通过农业部超级稻专家组验收,是目前10片叶品种中唯一的一个超级稻品种。为此通过全体科研组女工的共同努力下,为建三江农业科技研发、科技推广、成果转化做出了突出贡献。

篇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评选办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07浏览次数:586 字号:[ 大 中 小 ]

总工发〔2011〕77号

(201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是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其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

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书记处审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三)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第八条 除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以及在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的全国示范性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九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第十一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二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七条 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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