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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网被执行人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5 | 移动端:全国法院网被执行人

篇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执行庭可能采取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可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拘留。对单位的罚款为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第二、可查询、冻结及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

第三、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及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第四、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五、可对被执行人强制搜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六、可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第七、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除承担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上述八种措施外,同时要被纳入最高院2007年启动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告。该信息系统也称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网络系统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联网、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央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19个部门(以下简称中央19个部门)联网公开披露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通过这种联合披露,被执行人将被限制融资、限制投资、限制置业、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行业准入,其市场交易、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受到严格限制和影响。

一旦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这些信息将被国家机关其他的信息系统所链接,通过这种链接使其在生产、生活、工作和其他方面带来严重后果,同时被执行人在投资、融资、置业、出行、消费等方面和环节将受到限制。试想被执行人融资——银行不给贷款,投资——工商税务土地部门不颁发许可执照,置业——房地产不予登记,消费——被限制,甚至出行连飞机票都不能

购买。在这种代价面前。权衡利与弊,最终还将回归到自动履行尊重法律这样的行为上面来。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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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已于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 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文章来源:/Content-3404.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书及 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 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三:人民法院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所地址。提供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无需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栏。 2、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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