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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公告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5 | 移动端:浙江省法院公告网

篇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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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执行费收取依据;

(二)执行款专用帐户;

(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工作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在执行开始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案件案号;

(二)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执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申请执行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五)其他需要向执行当事人告知的情况。

第四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当事人:

(一)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社会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

(二)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

(三)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事由,现执行法院及联系方式;

(四)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告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备案。

第六条 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告知的,执行人员应向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备案。

第七条 对执行当事人的询问请求,执行人员应当耐心接待,及时答复,并视情记录备案。

第八条 对应当公开或者告知的情况不予公开或者告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527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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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6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2016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数据

1、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7851元/年

2、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23257元/年

3、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106元/年

4、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达到11760元/年

5、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4513元/年

6、上一年度全省各行业人员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7000/年

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6043/年

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5895/年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93793/年

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3251/年

批发和零售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4908/年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4156/年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5829/年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06946/年

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4711/年

房地产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6607/年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52596/年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2352/年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6195/年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4727/年

教育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4700/年

卫生和社会工作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6220/年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73090/年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80118/年

(注:用于2016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浙江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2016年浙江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

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2、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6、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6个月

17、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可能同时包括财产直接损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

死亡赔偿:

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6106×20年+11760×20年÷2+44513÷12个月×6个月+10000=471946.5

非农村居民:

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7851×20年+11760×20年÷2+44513÷12个月×6个月+10000=906876.5元

篇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

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各中级人民法院上报名册的基础上,本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指导小组经讨论,批准了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现予公布。

建立拍卖机构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与入册的拍卖机构签订责任书,加强对入册拍卖机构的监督,并建立年度审核制度,发现不符合入册条件的,及时报本院,取消其入册资格。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遵循公开、随机的原则选定拍卖机构,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将操作规程报我院司法鉴定处备案。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3家):

1.浙江恒腾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佳宝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大地拍卖有限公司;4.浙江阳光拍卖有限公司;5.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6.浙江中兴拍卖有限公司;7.浙江文华拍卖有限公司;8.浙江世贸拍卖中心有限公司;9.浙江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10.浙江华业拍卖有限公司;11.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12.浙江天丰拍卖有限公司;13.杭州嘉润拍卖有限公司; 14.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15.浙江天盛拍卖有限公司;16.浙江百士德拍卖有限公司;17.杭州鼎盛拍卖有限公司;18.浙江华鼎拍卖有限公司;19.杭州天正拍卖有限公司;20、浙江永健拍卖有限公司;21.浙江中利拍卖行有限公司;22.浙江永盛拍卖有限公司;23.浙江汇通拍卖有限公司;24.浙江时代拍卖有限公司;25.杭州产权拍卖有限公司;26.浙江嘉成拍卖有限公司;27.浙江一通拍卖有限公司;28.浙江皓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9.浙江光大拍卖有限公司;30、浙江耀江拍卖有限公司;31.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32.浙江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33.浙江萧然拍卖有限公司;34.杭州康城拍卖有限公司;35.浙江镇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36.浙江瑞丰拍卖有限公司;37.杭州嘉成拍卖有限公司;38.浙江华凯拍卖有限公司;39.浙江广润拍卖有限公司;40、浙江天平拍卖有限公司;41.浙江嘉禾拍卖有限公司;42.浙江兴隆盛拍卖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9年9月25日止);43.杭州永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如无续保,2008年9月28日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3家):

1.宁波新东方泰拍卖有限公司;2.宁波天诚拍卖有限公司;3.宁波经典拍卖有限公司;4.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5.宁波永为拍卖有限公司;6.宁波市商品拍卖有限公司;7.宁波东方拍卖有限公司;

8.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9.宁波市万事可拍卖有限公司;10.宁波华诚拍卖有限公司;11.宁波金桥拍卖有限公司;12.宁波华夏拍卖有限公司;13.宁波之江拍卖有限公司;14.宁波佳和拍卖有限公司;

15.宁波精华拍卖有限公司;16.宁波亚德拍卖有限公司;17.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宁海分公司;18.宁波市锦和拍卖有限公司;19.宁波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20、浙江三江拍卖有限公司;21.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22.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23.宁波正大拍卖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家):

1.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2.温州产权交易拍卖行有限公司;3.温州市汇丰拍卖行;4.温州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5.温州市浙南拍卖有限公司;6.温州市天诚拍卖有限公司;7.温州市恒大拍卖行有限公司;8.温州市华丰拍卖有限公司;9.温州华大拍卖有限公司;10.温州市乐清拍卖有限公司。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9家):

1.浙江新中大拍卖有限公司;2.绍兴市信诚拍卖有限公司;3.绍兴中兴拍卖有限公司;4.绍兴市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5.绍兴市拍卖商行有限责任公司;6.绍兴市世博拍卖有限公司;7.绍兴中国轻

纺城拍卖有限公司;8.杭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9.浙江广源拍卖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家):

1.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2.湖州晟昌行产权交易拍卖有限公司;3. 湖州万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4.湖州莫干山拍卖有限公司;5.湖州安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4家):

1.嘉兴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2.嘉兴市金平拍卖有限公司;3.海宁市嘉泰拍卖有限公司;4.嘉兴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5.嘉兴市东方拍卖有限公司;6.嘉兴市南湖拍卖有限公司;7.嘉兴市大都市拍卖有限公司;8.嘉兴市物资拍卖有限公司;9.嘉兴市恒通拍卖行有限公司;10.嘉兴市聚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11.嘉兴市鑫茂拍卖有限公司;12.嘉兴市嘉丰拍卖有限公司;13.嘉兴市正联产权拍卖有限公司;14.嘉兴市嘉德利拍卖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4家):

1.金华金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金华一通拍卖有限公司;3.金华市宝丰拍卖有限公司;4.金华市融华拍卖有限公司;5.金华市拍卖有限公司;6.金华华丰拍卖有限公司;7.金华市金穗拍卖有限公司;

8.金华市信天拍卖有限公司;9.金华市正泰拍卖有限公司;10.义乌一通拍卖有限公司;11.金华市武阳拍卖有限公司;12.金华市祥泰拍卖有限公司;13.浙江方圆拍卖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14.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家):

1.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2.衢州市诚信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省广衢拍卖有限公司。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5家):

1.浙江山水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3.丽水市阳光拍卖有限公司;4.丽水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5.丽水市路通拍卖有限公司。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家):

1.浙江力新邦德拍卖有限公司;2.浙江城乡拍卖有限公司;3.浙江银合拍卖有限公司;4.浙江开元拍卖有限公司;5.浙江时间拍卖有限公司;6.台州市正元拍卖有限公司;7.台州市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8.台州市产权拍卖有限公司;9.台州市双赢拍卖有限公司;10.台州市拍卖有限公司;11.台州市永宁拍卖有限公司。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3家):

1.舟山市华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2.舟山市嘉联拍卖有限公司;3.舟山天诚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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