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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家属丧葬慰问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4 | 移动端:职工家属丧葬慰问金

篇一: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标准

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2011-02-24 11:47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一、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下发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退休退职费总额。

三、经费渠道。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湖南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发〔2009〕94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三、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7?7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执行本文件。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范围包括哪些

现行的政策是按照民政部1982年颁布的《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中规定:

(1)在执行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因战、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死亡;

(3)职业病死亡;

(4)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病死亡;

(5)因医疗事故死亡;

(6)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凡是由于本人过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牺牲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颁发后,应按新的法律规定处理。

篇二:职工慰问金管理办法

员工慰问金发放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落实公司的人性化管理理念,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规范员工婚丧嫁娶及生育慰问金发放,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员工及员工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

2管理部门

本办法之事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3 慰问金标准

3.1 喜事的管理

3.1.1喜事指本公司员工结婚。

3.1.2 喜事慰问金标准为元/人。

3.2 白事的管理

3.2.1 本公司员工(包括退休员工)、员工配偶、父母及子女去世的,由公司工会送慰问金元/人(去世人数),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送元以内花圈一对。

4 慰问金的审批管理

4.1 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慰问金申请单》,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填写意见,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5 归档材料

5.1由总经理办公室建立慰问金台帐,并连同《慰问金申报单》一起归档统一管理。

6 违规处理

6.1 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相关责任人将受严肃处理。

7 本管理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初步预算:

目前公司未婚员工总数为 人,根据近二年平均结婚人数,预计年结婚人数为15-20人,丧事约5-10人。费用计算如下:

经计算,根据不同的慰问金标准,公司年支出费用总额在10000~32000元。(含花圈)

慰问金申请单

说明:

1、 员工结婚贺礼标准为元。

2、 员工(包括退休员工)、员工配偶、父母及子女 去世的,由公

司工会送上慰问金 元,并可送200元以内花圈一对。

篇三:201105工会慰问规定网上

中山医院工会日常慰问管理规定

为体现中山医院工会大家庭的温暖,贯彻和谐建院的精神,加强对职工的日常慰问的管理,特制订此规定。

一、慰问对象:本院在职职工,退休职工

二、慰问经费由工会经费支出。

三、慰问标准:

(一)职工因病住院(包括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部门工会可购买食品、营养品、水果上门慰问职工。原则上价值不超过100元。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因病逝世,部门工会在参加悼念活动时,可以订购花圈、花篮等。原则上价值不超过200元。

(三)本院职工在工作中遭到病人或家属的辱骂、殴打等情况,由医务处在调查后确定是否启动特殊慰问金。工会将协同医务处、职工所在部门对职工进行慰问。特殊慰问金原则上不超过500元。

四、经费使用财务手续:

部门工会在慰问职工后,凭发票经部门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副主席签字后,至工会财务部门报销。

五、本规定经2010年1月26日职代会主席团讨论制订。

中山医院工会

2010年1月27日

南通市地税局工会关于慰问标准的若干规定

1、税务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病故,由所在工会分会派员上门慰问;科、分局长以上干部直系亲属

病故,由市局工会派员上门慰问,送慰问金400元,花篮一个(80元)。

2、市领导逝世发来讣告需要单位派员吊唁的,送花圈一只(60元)。

3、股级以下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所在分会派员进行慰问,发放300元慰问金;科、分局长以上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市局工会派员进行慰问,发放400元慰问金,并分别送花篮一个(50元)。

4、税务干部本人生育,由所在工会分会派员上门慰问,送花篮一个(50元),慰问金400元;人工流产及配偶生育的,由所在工会分会送慰问金200元。

5、税务干部结婚,由所在工会分会赠送纪念品一份(400元)及结婚当天礼仪鲜花电报一份(130元)。

6、税务干部生日,由所在工会分会送鲜花一束(60元)。

7、税务干部遇到天灾人祸,视具体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8、各分会慰问经费按实列支,年终凭发票、清单与市局工会结算。

彩香中学工会慰问费的暂行规定

由于社会与学校形势的发展变化,学校召开工会执委和工会小组长会议,经讨论制定通过《彩香中学工会慰问费的暂行规定》,即日起执行(将向第八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报告,请求确认)。

㈠在职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经学校医务室认定,工会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200元。

㈡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患病住院的,因特殊情况需学校工会慰问的,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200元。

㈢教职工确为患病长期请假的,原则上学校工会每学期要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200元。

㈣女职工符合政府计划生育要求生育的,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慰问品)100元。

㈤教职工退休时,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纪念品)100元。

㈥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的父母)因病(故)死亡的,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花圈)200元。

㈦教职工(包括离退休)因病(故)死亡的,学校工会发慰问费(包括花圈)200元。

㈧每年学校工会要对因各种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相对贫困的在职教职工进行慰问,并根据本人申请,视具体情况发慰问费100—200元。 ㈨每年学校工会要会同学校行政、党组织一起对离休老干部和退休的校级领导进行慰问,发慰问费200元。

㈩离退休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慰问原则上由学校退协负责。 注:根据学校经济实际情况,慰问费的金额经学校工会与行政协商可作统一调整。

关于做好职工慰问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集团职工慰问工作,增强凝聚力、向心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现就有关事项暂行规定如下:

一、慰问对象:集团工会会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慰问金标准

1.职工生日慰问每人100元。

2.职工子女出生慰问300元(双胞胎500元)。

3.职工结婚慰问500元(含双职工)。

4.丧事慰问标准

(1)职工去世,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外,集团一次性补助5000元,以集团工会名义送花篮一个(离 休人员去世按市老干部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去世,每人补助1000元,以集团工会名义送花篮一个。

5.职工生病住院慰问标准

职工生病住院,根据病情轻重慰问500-1000元。

6.职工工伤住院慰问标准

职工因公负伤住院,除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的补贴外,另给慰问金1000-2000元。

三、慰问金的领取

各部门、单位职工有上述情形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工会申请慰问金。申请领取慰问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厦门广播电视集团职工慰问金申请表》和《厦门广播电视集团报销单》,报集团工会审批后凭以上单据至集团资产财务部领取慰问金。

四、职工患病慰问活动的安排

1.集团中层副职(含副职、首席)以上领导一般由集团有关领导和集团工会负责人前往探望慰问。

2.其他职工一般由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和基层工会、分会领导组织前往探望慰问。

3.事业部门离退休老同志由人力资源部、集团离退休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探望慰问。企业退休同志由企业工会自行组织慰问。

4.职工患重病,提倡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所在单位确实需要捐款的,由所在单位工会、分会研究,报集团工会批准,所在单位工会、分会组织实施。确实需要在集团范围内捐款的由集团工会研究,报集团党委批准,集团工会组织实施。

五、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慰问活动的安排

1.职工去世,一般情况可组织遗体送别仪式。集团事业部门中层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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