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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资质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2 | 移动端:北京市建委资质

篇一: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资质认证-建设工程单位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许可时限:企业资质审批20个工作日,资质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企业资质审批由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市建委办理;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市建委受理、审查,报建设部决定;其他事项变更的,由区县建委办理。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 办理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不含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不含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最低等级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需提供);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

(8)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2)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1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交: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2.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档案迁移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名称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企业申请资质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的,每申请增加一类专业,需相应增加两套申请材料;涉及到民航、铁道专业的,每申请增加一类专业,需相应增加一套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

[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北京建设网上核查人员资格和工程业绩。

其中:涉及到由建设部审批的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一级资质的,市建委将申报资料送上述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各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建委。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总承包二、三级资质;铁道、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二、三级资质;消防、供电方面资质)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铁道、民航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建筑业企业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7)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9)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2.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档案迁移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名称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企业申请资质每增加一类专业的,需相应增加一套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北京建设网上核查人员资格和工程业绩,同时将申

报资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建委。其中:涉及消防、供电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同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查程序。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和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7)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9)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

2.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

篇二: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 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 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时,应依据《记分标准》在执法文书上记分。

第八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被暂停执业资格或暂扣相应证书的,人员当前积分清零。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于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当日内将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情况和记分情况上传至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

第十条 市建委通过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自身积分情况。

第三章 企业、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积分,市建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对企业提出书面警示,并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企业评优活动时,对该企业的资格慎重考评。

单项工程项目积分达到8分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工程评优活动时,对该工程项目的资格慎重考评。

(二)企业积分达到16分时,市建委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三)企业积分达到24分时,市建委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或处理结果在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同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十日内改正,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工程。

(四)企业积分达到30分时,市建委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和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建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北京承揽新工程。

第十二条 市建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建委对企业积分达到8分以上(含8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三条 市建委依法对企业直接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在市建委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和区县建委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16分时,市建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三天的专业学习,并进行考核。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4分时,市建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4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示,同时市建委提示市建设系统及有关协会在组织项目负责人评优活动时,对该人员的资格慎重考评。

2、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8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两天的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3、项目负责人积分达到12分时,市建委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并将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在有形建筑市场和指定媒体上公示,同时依法对该项目负责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经理和注册的建造师,发现应当暂扣、撤销注册证书或者吊销项目经理证书的情形时,依法办理;对于非本市颁发证书的项目经理和注册的建造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抄送其发证机关或注册机关,在上述机关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禁止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京承揽工程。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分达到2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一天的专业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分达到4分时,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建议项目负责人撤换该人员,同时依法对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暂扣、撤销相关证书的情形时,依法办理。

第四章 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

第十五条 市建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核查规范》。市和区县建委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市企业资质条件是否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日常核查。

第十六条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专业资质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由市建委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经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市建委限其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达标的,依法降低企业相关资质等级;降级前已经是最低等级资质的,市建委依法撤回颁发给企业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由建设部批准的本市企业的资质需要降级或撤回资质时,由市建委将处理建议报建设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处罚、处理并记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建委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整改处理结果向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工作零执法记录的区县建委,市建委法制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调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以及资质条件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外埠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的动态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篇三: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百问百答汇编

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百问百答汇编

(第一版)

2009-07-2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业管理处编

二○○九年七月

编 写 说 明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作风建设,实现“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工作目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大全市建设房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力度,简化、取消和下放了一批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开展便民服务,提高服务质量。2009年2月,《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2009版)》发布实施,2009年3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服务与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管[2009]187号)下发至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进一步明确并简化了有关资质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为帮助企业在申报资质前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流程,做好准备工作,建筑业管理处组织编写了《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百问百答汇编》。《汇编》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通俗的问答形式,按照资质类别和申请事项分类,采取申请事项前后、申报问题易难的体例,力求做到浅显易懂、便于操作。

二、从方便企业申报角度出发,重点解答企业申请资质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解析相关资质法规中的难点、重点、盲点和误区,使政策法规内容更易理解掌握。

三、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新出现的问题和难点不断加以完善,以满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各方需求。

目 录

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答

(一)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常见问题

(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有关问题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

(四)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申请资质有关问题

二、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关问答

三、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答

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关问答

五、 办理出京手续有关问答

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答

(一)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常见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查询位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查询中心—>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查询。

2、企业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分公司从事建筑活动需要单独申请办理资质吗?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需要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

3、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渠道有哪些?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建筑业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除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外,其他在京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申请。

4、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

新设立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但涉及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改制等情况的除外,具体参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

5、企业取得资质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升级?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升级。

6、具有主项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

7、具有主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专业承包企业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

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8、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不可以,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只能申请本序列内劳务类别资质。

9、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多长时间能知道审批结果?

自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获知审批结果。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许可事项,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可获知初审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审批时限,不包括专家审查时间和网上公示时间)。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年检吗?

不需要。(依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

11、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国 通用吗?

全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第二十八条)

12、 考核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是按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

按照实收资本考核注册资本金。

13、 建筑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人?

可以为同一人。

14、 北京市目前已实施的特种专业工程具体包含哪些分项?

北京市目前已实施的特种专业工程包括9个分项,分别是: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的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技术、空气净化、地板采暖、垃圾场防渗处理工程、市政桥梁吊装和特种桩基。

15、 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

(1)已取得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晋升相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且在近一年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

(2)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具有以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暂可允许直接申请总承包所覆盖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但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且在近一年内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出台有关规定,以部里要求为准。

I.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高耸构筑物工程;

II.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III.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桥梁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IV.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V.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包括: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6、 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如何理解?

“以上”是下限,比如标准中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是指注册资本金最少为1000万元(含)。“以下”是上限,比如标准中的“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是指可承接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规模最大为1000万元(含)。“不少于”同“以上”。

17、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下称有职称人员)是指哪类人员?

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的人员。

18、 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

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

19、 企业有职称人员中可以包含离退休人员或内退人员吗?

可以,但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资质标准的15%。

20、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是否有年龄限制?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无年龄限制,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1、 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有无要求?

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以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应申报本专业的注册建造师。申请其它资质,注册建造师的专业不做要求。

22、 已有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等事项,是否应满足企业已有资质和申请资质标准中的所有要求? 企业应当在满足原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条件下,方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等事项。企业申报的资质条件应满足申请资质中标准要求的最高值。

23、 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吗?是否可以是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

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用于本公司申请资质不予认可。

24、 有职称人员和注册建造师必须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吗?社会保险指的是哪些险种?

有职称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注册建造师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

北京市社会保险指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等险种。

对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审批的资质许可事项,企业中、高级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资质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初级职称人员),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其他初级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及非工程类有职称人员可不提交相关社保证明,但需提交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许可事项,需提供全部有职称人员的社保证明。

25、 社会保险必须以本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北京本地缴纳吗?

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本单位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1) 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 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 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26、 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外省市迁京企业,因尚未取得资质,建造师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一级建造师可用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证明》来申报;二级建造师可以用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出具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初审证明》来申报。(依据《关于新设立建设工程企业中执业资格人员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京建管〔2009〕206号)有关规定)

27、 净资产如何认定?

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对于上一年度的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本年度通过增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前一个月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认定。

28、 房屋建筑工程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体”、“单项”、“单位”、“单跨”指什么?

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应为单体建筑或基础连体建筑。

29、 申报的业绩指标略低于标准要求,是否认可?

不予认可。

30、 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工程业绩用于申请资质,是否认可?

不予认可。

31、 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5年”(或“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5年”应如何理解? “近5年”是指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的有效期,有效期通常从申报当年的前一年逆推5年(申报当年也计算在内)。比如:2009年5月申请资质,则从2008年开始逆推5年内(即2004年1月1日~2009年5月)的业绩均在有效期内。

32、 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33、 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材料中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才有效?

工程业绩一般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但下列情形需要提供:

(1) 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深度”、“高度”、“跨度”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图纸应为带图签的竣工图,下同)。

(2) 连体建筑按单位工程申报的,通常需要提供图纸。

(3) 部分资质标准中业绩指标涉及“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项工程合同额”等的,通常需要提供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单应经业主或审计机构确认)。

34、 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中包括建筑幕墙工程,是否可以一并计入装修工程?

不可以。

35、 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不能,只能计算为一项业绩。

36、 某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两项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该业绩是否可以同时用于申请这两项专业承包资质?

可以。

37、 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

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比如申请建筑幕墙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

38、 申请资质,必须提供机械设备证明材料吗?

资质标准中对机械设备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机械设备有明确要求的下列资质需要提供:

(1) 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施工总承包资质;

(2) 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无损检测、海洋石油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

39、 网络申报操作遇到困难,可以向哪个部门咨询?

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信息中心咨询。另外信息中心每月组织两次针对企业网络申报的现场培训,企业可报名参加。

(二)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有关问题

40、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否需要先期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需要,企业应先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41、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

中方和外方的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

42、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同国内建筑业企业是否相同? 相同,需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43、 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承包工程范围是否与国内建筑业企业一样? 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不含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 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44、 外籍人员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是否需要提供保险证明?

不需要。

45、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所提供资料如果是外文资料如何认定?

所有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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