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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6-26 05:48 | 移动端: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二:法律时效管理实施细则

贷款法律时效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提高资产质量,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是对全辖有信贷业务及信贷管理工作法律时效管理的依据,适用于全辖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条 法律时效管理的目的是增强信贷管理人员以及全员的工作责任心,杜绝“新人不理旧事”的行为,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

第三条 法律时效期包括:贷款诉讼时效期、保证担保诉讼时效期、担保物权法律时效期、已诉讼案件申请执行时效期。

第四条 法律时效期的具体规定

1、诉讼时效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保证担保的法律时效期:《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贷款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贷款债权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有特殊约定的不长于诉讼时效(即两年)。

3、抵押物权法律时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在审判实践中应将抵押与其主债权适用同一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采纳了担保物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故在借款合同不变更,主债权诉讼时效不

丧失的前提下担保物权长期有效。

4、执行法律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

第五条 信贷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掌握了解辖内贷款户经济状况、信用程度,并认真建好信贷档案,同时要建立到、逾期贷款预约催收登记簿和已诉讼贷款案件执行情况登记簿。随时向有关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以便信用社采取相应对策,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信贷资产。

第六条 质押、抵押贷款、保证担保贷款逾期时应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处理解决:

1、质押贷款到期前10天应及时以《到期贷款通知单》通知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通知出质人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满两个月仍未归还者,应以《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和出质人,限其在一月内偿还贷款本息,否则信用社依据《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有权支付质押权利凭证折价抵偿贷款本息。

2、抵押贷款到期前10天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通知抵押担保人督促借款人还款,逾期一月仍未归还的,信用社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及其主管部门,共同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清偿贷款本息的方案,如达不成协议,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用社同意展期的贷款或采取其它形式延续法律时效的贷款除外)。

3、保证担保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短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应当向当事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故贷款到期时信用社应及时向借款人、保证人发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要求其在通知书上签字,信用社应积极采取多种方法做工作,劝其签字认帐,对极少数故意不签字,恶意逃债的贷户,必须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常年在外打工的,信用社应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进行催收(可上报联社发电报告知、公正送达等)。

第七条 信贷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导致法律胜诉权丧失,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将追究其管户信贷员的失职责任。

1、因管户信贷员不及时发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催收时遇到借款人和担保人拒不签字故意逃废债务的贷户,管户信贷员又未及时向信用社主任书面反映情况,而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诉讼时效期胜诉权丧失,应追究管户信贷员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且损失较大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管户信贷员已尽职尽责,并如实向信用社主任书面反映了贷户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实情,而信用社主任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贷款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追究信用社主任的直接责任,除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且损失较大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贷款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导致信用社信贷资金损失,实行经济赔偿追究制。其赔偿的额度和比例根

据《E**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认。对2003年1月1日前发放的贷款实行新老划段责任追究制(即按贷款日期的时段远近进行递增),但考虑到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于大额贷款,根据导致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形成原因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可作适度调整,按比例处罚、赔偿。其具体规定如下:

1、九六年底以前发放的贷款(与农行脱钩前),因管贷人员失职导致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视其当时情况由责任人赔偿贷款本金的10—20%。

2、九七年一月一日至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发放的贷款(《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因管贷人员失职导致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贷款本金的50%。

3、九九年十月一日后发放的贷款(《合同法》颁布后),因管贷人员失职导致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贷款本金。

4、对上述时段内已认定责任的“三违”贷款,管户信贷员因未及时会同责任人尽力清收,且在管户期间丧失了法律时效,经查清落实责任后,除追究原“三违”贷款责任人赔偿责任不变外,并对其管户信贷员根据上述时段赔偿规定,按比例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5、对信用社领导和稽核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辖区内部分贷款已有或即将丧失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且信用社主任对信贷员的合理化建议未采纳,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将根据上述时段赔偿规定,

按比例追究信用社主任、包片稽核人员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且造成损失较大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赔偿额,根据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可采取一次性赔付、分期赔付或按月扣收赔偿金的办法处臵。

第九条 奖励规定:凡对已丧失法律时效期胜诉权的贷款,经管贷人员努力重新续上时效期或盘活、收回的贷款,复查确认后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1、对九六年底以前发放的贷款,重新续上法律时效期的(指已丧失法律时效期的贷款),可按贷款本金的5‰予以奖励;对于重新续上法律时效期且完善了贷款手续、规范了担保抵押,按原贷款本金的7‰计算奖励;以现金方式收回贷款本息的除享受旧贷手续费外,另按贷款本息额的10‰计算奖励。

2、对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发放的贷款,重新续上诉讼时效期,可按贷款本金的3‰予以奖励;对于续上法律时效期且完善了贷款手续的、规范了担保抵押的,按原贷款本金的5‰奖励经办人;以现金方式收回贷款本息的,除按规定享受收回旧贷手续费外,另按实际收回本息的7‰计算奖励。

第十条 对于通过完善手续或以现金方式收回丧失法律时效期贷款的奖励,由各信用社按季抄列清册,依据收回旧贷手续费审批办法,上报联社财务、监审科,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列支,对于各社上报清册若无经手人签字的,财务、监审科不得受理,并予以从严处罚。审查审批的标准:以信用社为单位奖励5000元以内的由

篇三:最高院关于时效的规定

谢恒解读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谢恒律师法律规范解读2008-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谢恒律师注:此条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范围。对于投资者而言,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将不适用诉讼时效,投资者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他人提出的缴付出资请求。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谢恒律师注:诉讼时效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谢恒律师注:法院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谢恒律师注: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有时限,应在一审期间提出。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谢恒律师注: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时,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谢恒律师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存在下列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谢恒律师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谢恒律师注:此条强调债权的整体性,除非权利人放弃,否则,只要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就当然及于剩余债权。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谢恒律师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

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谢恒律师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谢恒律师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应主动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将无法通过诉讼向主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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