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财务科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
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第七条 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一般 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三)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28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13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四条 交通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目的地的市交通费用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五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出差人员由单位安排公务车出差,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五)外派进修学习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报到、返程及进修学习期限1个月以上往返的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六)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十八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二、公务用餐有关规定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倡导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之风,根据上级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用餐
1、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1)处级接待用餐标准:150元/餐/人;
(2)科级接待用餐标准:100元/餐/人;
(3)股级接待用餐标准:60元/餐/人。
2、公务接待用餐的办理流程
(1)负责接待的,由各科室主任提前向相关职能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接待登记呈批卡,职能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签批。
(2)领导干部负责接待的,要提前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由主要领导安排办公室负责人,填写接待登记呈批卡,办理好相关呈批手续,再安排接待用餐。
3、公务接待用餐报账
(1)公务接待用餐餐费报账该开具正式发票,消费超过标准额度按标准额度报销;
(2)报销须附公函邀请函或检查、调研通知文件等依据;
(3)报销须附公务接待登记呈批卡;
(4)报销须填写、粘贴好报销有关单据,签署好有关手续。
(二)公务下乡用餐
1、公务下乡用餐标准(如由相关单位接待不予报销)
60元/餐/人。
2、公务下乡用餐办理流程
(1)一般人员下乡需要用餐的,要提前向相关职能科室提出申请,填写下乡用餐登记呈批卡,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请
篇二:三公经费公式统一格式
XXX201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情况
一、2014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为XXX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XXX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XXX万元。
3、公务接待费:XXX万元。
二、2014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总额为XXX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XXX万元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XXX万元;
3、公务接待费:XXX 万元
XXX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5年 “三公”经费预算指标确定为XXX万元。其中:
(一) 因公出国费用XXX万元。其中:
财政经费拨款XXX万元;
(二) 公务接待费XXX万元。其中:
财政经费拨款XXX万元;
(三)公务用车运行费用XXX万元。其中:
财政经费拨款XXX万元;
(四)公务用车购置费用XXX万元。其中:
财政经费拨款XXX万元;
XXX2015年度第一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XXX2015年度第一季度“三公”经费支出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XXX元;
二、公务接待费用:XXX 元;
三、公务用车费费用:XXX 元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XXX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XXX元。
XXX2015年度第二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XXX2015年度第二季度“三公”经费支出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XXX元;
二、公务接待费用:XXX 元;
三、公务用车费费用:XXX 元
其中: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XXX元;
2、公务用车购置费XXX元。
篇三: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贵州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
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局(部、室、处、大队)、分局、社区服务中心、职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政治局关于八项规定的精神,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出差学习(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红桥新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季度由党政办统一将“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红桥新区因公务需要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四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车辆实行派用制度,没有经党政办调派,不得擅自出车。
(二)干部、职工外出办理业务确需用车的,须经批准,经用车人提前到办公室办理派车手续,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三)司机于每月底到办公室核对行车里程与用油量。
(四)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没有经同意,非定点的修理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六)所有车辆平时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场内,不得开回家。
违反规定擅自出车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同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财政局每季度将车辆开支情况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七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制作“会议费预算表”报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各单位应负责会议的通知、签到、接待和结算。(接待标准参照第三点。)
(二)来宾来客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接待前各单位分管主任(分管主任不在的,实施AB岗制度)联系党政办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由报销人保管,作为报销凭证),由办公室统一向分管主任报告。陪餐人员一般控制在1-2人。
(三)接待标准为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50元;科级干部每人每天40元;科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0元。开发区外围机构来管委会办事,原则上不接待,确需安排工作便餐的,每人每餐10元。用餐禁止饮酒,严禁发烟,如确实需要必须由分管主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未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擅自接待的,不予补办理“公务接待审批单”,视作私人接待,不予报销。
(五)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接待重要领导或来宾的用餐标准由分管主任临时视情况另定。
(六)报销程序:由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经分管主任签章,各部门财务或财政局审核,报分管主任批准。
第八条 严禁区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四章 公款出差学习管理
第十条 规范出差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旅差登记单后,报分管主任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凭证。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干部职工因私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费用及后果由个人自负。
第十三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公款出差学习管理由党政办“三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