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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质量监督总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6-21 05:48 | 移动端:建设部质量监督总站

篇一: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目 录

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

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

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6、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7、首检大纲

8、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9、2005版送变电工程规章标准----40号

10、2005年版火电工程规章标准目录----39号

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电建质监[2005]31号文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结合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有关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情况,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成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3日召开的站长会议审核,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秘书长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调整后的站长、秘书长组成情况通知如下:

站长:

孙佩京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主任

副站长:

魏恭华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副局级调研员

叶强文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副主任

陈 平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综合处处长秦建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

王宁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

贾彦兵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

徐 扬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杨建平 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总工程师

秘书长:

刘 博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安全质量处处长

副秘书长:

方森华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工程处处长

邢小平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电开发部工程处处长

郑路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水电处处长

来建民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技术处副处长

杨 勤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火电处处长

徐树铨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高级主管

二○○五年七月一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

决 定

电建质监?2005?53号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工业的发展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工程项目的建设安全和投资效益,直接关系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是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电力工程实施建设质量监督,是加强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依法、规范建设,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手段之一。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是政府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随着电力体制深化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监督工作十分繁重。一是电力工程在建规模大,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要求高,造价控制难,合理建设工期难以保证;二是违规开工项目脱离监督视线、对工程项目的多渠道干预、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职责不落实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质量监督工作基础薄弱,监督机构不完善,监督工作人员责任意识

不强,专职工作人员偏少,专业配备不健全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四是监督费用紧张,监督培训工作相对滞后,监督机构设备配备较差,监督手段落后,反映出监督能力不强。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质监机构和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妥善处理好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履行好质量监督职责,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把握定位、认真履行职责

(一)充分认识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承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行使的是政府职能。因此,各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到依法行政、加强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构筑和谐社会要求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切实保障国家利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提高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国家投资效益的高度来认识。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就要相应的承提起应负责的责任,尽到应尽的义务。

(二)切实履行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于2004年1月12日印发的《关于委托国家电网公司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复函》精神,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强化执政意识,树立责任和服务意识,严谨务实,清正廉洁,做到监督工作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属于政府质量监督体系,不同于企业内部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管理行为。因此,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建立在工程建设主体质量体系运行的基础之上,且不替代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工作。因此,在实施质量监督的过程中,要把工程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核心工作。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建设主体的质量管理作用。在管理体制上要逐步把总站建设成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决策中心、指导中心和重大项目的监督中心。把各中心站建设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中心,把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建设成为操作中心。

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法、规范行使质量监督职能

各级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

行)》,切实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依法规范行使质量监督职能。协助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项目管理,保证电力建设项目合法建设。未经国家批准或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不得受理质量监督注册申办手续,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按国家原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已批准项目建议书,但未完成核准手续、提前开工的项目,已经受理质量监督的,在继续履行质量监督工作的同时,督促项目法人抓紧办理核准手续。在工程启动验收前仍未办理完核准手续的,不得出具接入公用电网的质监报告。凡是国家明令停建的电力工程项目,必须立即停止质量监督工作。

三、加强领导,加强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各级质监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各级质监机构领导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一线,及时掌握质量监督工作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质监工作不到位等问题时,相关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首先从自身查找原因,对照检查是否认真履行了质量监督职责,深刻反思质监工作的法规和规程规定在本机构没有落实到位的根源,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营造严谨的工作氛围。

(二)加强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管理。树立质量监督的科学管理观念,认真作好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技术难度等实际出发,分工负责,认真履行监督协议,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检查内容要求,进行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质量监督的过程管理。

(三)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标准,满足相应的规程、规范要求。

四、加强质量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中心站考核认定制度、各类试验室认证管理办法,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统一工作程序。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都应按规定程序通过相应质量监督资

格认证,保证监督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质量监督机构的合法性,统一工作目标、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范围,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工作行为。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按火电、送变电、水电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要求,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篇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典型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

(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 各

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火电、送变电部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五年十月

修 订 说 明

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检查典型大纲》。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

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因“火电工程首次监检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

“质监大纲”修订过程中,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及全国各质监中心站发送了征求意见稿。对收集的意见整理并再次补充、修改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4日至15 日,在北京组织来自各大发电公司和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的代表共46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根据审查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质监大纲"。

本“质监大纲”共分11个阶段性监检大纲,适用于200MW及以上火电工程和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低于上述等级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质监大纲"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

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

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

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1.0.3、 首次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

1) 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2) 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

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

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

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

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人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

电建质监〔2005〕21号 《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建质〔2003〕162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计建设〔1997〕252号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46号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DL/5000-2002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土建工程》;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1〕40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

国测法字〔2004〕4号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GB/T50326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国电电源〔2002〕849号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有效版);

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的有效版。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 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核准手续齐全;

3.0.3、 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严格执行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

准;

3.0.4、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

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6、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

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0.7、 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中心站审批,并正常开展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

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4.1.1.2. 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

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 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

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2) 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

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3) 有效。

4.1.1.3. 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

会检,且交底与会检记录规范;

4.1.1.4. 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4.1.1.5.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1.6. 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

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7.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了

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了责任制度;

4.1.1.8. 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

4.1.1.9. 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工程实际网络进度计划。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承担本工程的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2.2.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

项目的设计质量责、权明确;

4.1.2.3. 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交底记录齐全、完整;

4.1.2.4. 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的方便。施工图纸及设计变

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1.2.5.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6. 工代制度健全,参加规定项目的质量验收。签署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的

人员资格明确,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同时,已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

运行有效:

4.1.3.2.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

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所承担监理

篇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核委)负责。省考核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擅自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2章 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四)有可靠经费保障;

(五)人员配备满足监督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

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75%;同时具有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质量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建筑工程土建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宜为5:2:1。

2、监督机构负责人条件

(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员以上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3、市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1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人。市监督机构应按30~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5~30项工程的监督工作量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

县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5人,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人。县监督机构可按15~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组成。

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或专业监督任务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每专业不得少于2人。

4、监督机构可以聘用具有5年以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聘用人员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

(六) 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

1、市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

2、县监督机构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3台以上计算机。

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

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10平方米。

(七)有监督检查应具备的仪器、设备;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正常的监督工作需要,至少配备附件一要求的各种仪器、设备。

(八)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各项制度;

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4、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制度;

5、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管理制度;

7、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

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9、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监督人员考核认定条件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执法能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监督范围:

(一)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其中,研究生学历(含本科双学位)的应工作5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

中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7年以上;

( 3 ) 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

( 4 ) 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性标准;

( 5 )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6 )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 7 )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

( 8 )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9 )累计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1、2、3条的限制。取得第3条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不受1、2条的限制。

2、监督范围:

质量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确认(审签)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具有质量监督报告的签字权。

(二) 质量监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

(2)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10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验;

(3)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合格;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6)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7)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8)累计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7年或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1、2条的限制。

2、监督范围

质量监督员主要协助监督工程师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可在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联合授权下,对本专业二等及以下(按设计等级分类标准)工程从事质量监督工作,并具备所监督工程监督报告的签字权。

第四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

第十条 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情况;

(二)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三)对所监督范围内工程项目参建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的情况;

(四)对所监督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督的情况;

(五)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七)监督费用来源和满足工作需求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三)所监督项目的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考核期内上级主管部门的奖惩情况;

(七)其他规定的情况。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巡查和抽查制度。省质监总站对各级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上报省考核委办公室并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申请表(见附件二、三)由监督机构负责人主持填写和本人负责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与资料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考核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考核委办公室在对各级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时,可实地随机抽查监督机构状况及辖区内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将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监督报告的;

(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结果达不到合格标准,也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况的,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重新考核仍不

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降低或撤销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属严重监督失职或违法行为的,应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撤销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由各行业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2日起实行。

附件:1、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设备基本配置一览表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证书申请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4、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标准

5、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标准

附件1:

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设备基本配置一览表

回弹仪

砼钢筋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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