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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生产场所情况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6-15 05:39 | 移动端:经营生产场所情况

篇一: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证明□自建厂房 □租用厂房

厂房租赁双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或使用)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出租方(甲方)将位于 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给承租方(乙方)使用,租赁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厂房的结构为 ,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万元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

穗府办〔2012〕1号

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遏制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商业网点布局,按照分区域、分步骤和疏堵结合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

(一)加强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以下简称引导区)相关证照管理工作。积极引导该区域内的无照经营业户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逐步向规范管理发展。对拒不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引导区范围外的中心城区、街道的生产经营场所,不适用本意见有关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等办理证照的规定。已经取得的有关临时经营证照有效期届满后,如仍不符合办理相关证照条件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二、下列无证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一)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已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或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导区内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尝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

(五)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直接排放废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在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从事排放工业粉尘、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在铁路、港口、机尝矿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物业区域包括露天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储存行为的。

(八)从事无证照诊所、非法售票点、无证照网吧和电子游戏机室经营活动的。

(九)从事无证燃气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制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除本意见第二条列举的取缔范围外,对引导区内凡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实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引导其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未按本意见规定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无证照经营业户依法予以查处。

(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是指由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并委托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意见第四条所列场所出具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证明该场所可暂时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制度。《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的证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用途。

1.所有人使用自有场所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凭《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经营期限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内的相关经营证照。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时,《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作为有效的企业住所(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出租房屋给他人作经营场所使用的,租赁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房屋租赁合同上作“根据穗府办〔2012〕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

3.出借房屋给他人作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借用双方应到国土房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借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由受理单位在房屋借用合同上加盖“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合同以穗租借××××号予以备案”的印章,并作“根据穗府办〔2012〕1号文件规定,该房屋只作临时商用”注记(见附件1)。

4.承租或借用房屋的当事人,应持经备案的租赁(借用)合同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资料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期限在《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内的相关经营证照。

(三)《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发放管理统一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区、县级市政府委托所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发放工作。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

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是《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凡已在区、县级市政府登记备案并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因该场地转营、转租,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新使用人可以继续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相关经营证照。

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程序。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见附件2)。《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在受理申请人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

(2)出具《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的监督管理。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将出具或续期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副本送区、县级市查处无证照经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查无机构)备案;各区、县级市查无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2)各区、县级市查无机构每月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4.《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续期。

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前,如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原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本意见规定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

(四)《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见附件3)。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场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经营场所证明使用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篇二: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使用权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使用权证明

兹有何涛,现在拉萨市城东小区加荣路商品房D3门面出租房经营打字、复印、广告制作行业。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何浩

2014年7月31日号的

保 证 书

本人在经营期间保证无违法违纪行业,不复印

印任何违法文件,保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特此保证!

保证人:何涛

叁新图文广告制作

2014年7月31日 打、

申 请 书

尊敬的拉萨市文化局:

兹有本店门面:叁新图文广告制作,地址:拉萨市城小区加荣路商品房 D3 号门面房,法人:何涛,资金来源是自资,注册资金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本人是湖南省新化县炉镇思礼村第四村民小组7号村民,联系电话:15289009248。因新店开业,特前来贵局办理印刷许可证,望贵局给予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何浩

2014年7月31日

叁新图文广告制作

关于打字复印管理制度

一、打字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校对及打印工作。

二、打字员在印刷文件时,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正确恰当使用公文的格式文件,明确行文规则、行文关系,各种文件之间不能混淆使用,不得随意设定文件字体、字号,制作版记要规范。

三、打字员要及时维修和保养电脑、打印机,注意用电安全,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四、加强业务学习,规范操作程序,逐步提高业务技能,违约操作责任自负。

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禁止在微机室吸烟、打闹、高声喧哗,非工作人员不得动用微机设备。

六、严禁将客户各类文件、资料泄露给他人。

七、电器使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并做好登记,记录使用时设备运行状况。

八、复印室要配备消防器材,负责人会使用消防器材,有一定防火防灾能力。

九、室内停止营业后,注意关闭门、窗、照明设备。

篇三: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此项”。

2. 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 “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栏目中“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

务性或劳保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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