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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保险宣传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6-14 05:49 | 移动端:银行存款保险宣传

篇一: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导语:若以国际上较低的保险费率0.05%作为我国平均保险费率,将使银行业净利润增速下降近3个百分点。

经济观察网 滕飞/文 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的经济大萧条中数千家银行倒闭,沉重打击公众对银行业信心,使本已脆弱的金融体系雪上加霜,加剧了经济衰退的程度。大萧条之后,美国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后美国银行的倒闭数量大大减少,即使倒闭对经济的破坏性也明显减弱。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央行高层人士今年也多次表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推出时机已成熟。各国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对银行信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好制度设计,关键要解决好几个原则性的问题。1、政策目标及逆向选择问题。需要提高政策目标的效力和影响力,通过风险差别费率及有效监管,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情况。2、道德风险问题。从利益主体看,存款保险制度下投保人是银行,被保险人是储户,比较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为银行在投保后有动力去追求更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因此对参保银行的后续监管很重要,这也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重要职能之一。3、公众教育问题。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参与方,储户能理解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保障金额、超出范围如何处置等,将为存款保险制度创造更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

对银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

在国家信用隐性担保的制度下,商业银行免费享用国家信用,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则需要缴纳一定保费。2013年末银行业存款总额107万亿,若以国际上较低的保险费率0.05%作为我国平均保险费率,2013年银行业需缴纳存款保险费535亿元,这将使银行业净利润增速下降近3个百分点。在整个银行业利润增速放缓的大环境下,3个百分点的影响是比较显著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使大部分银行失去了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同银行的信誉、风险管理能力的差异会导致竞争力的进一步分化。2007年爆发金融危机以后,“大而不能倒”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这侧面反映了银行规模大所具有的优势,由于规模较大、分支机构多、社会影响力大,大型银行一般在公众心中具有更好的信誉度,更容易获取信任并吸收存款。目前各界普遍预期存款保险制度的赔付上限会定在50万元,对储户而言,储户会倾向于把超过上限的存款存入信誉较好的大型银行,那么中小型银行必须提高存款利率以吸收存款,这会提高中小银行的负债成本。同时,若实行差别风险费率机制,由于中小银行的平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相对较高的费率进一步抬高了中小银行的成本。因此,在存款保险制

度推出后,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中小银行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策略、增强盈利能力、提高风险管控水平来提升银行的竞争力。

对于银行业新进入者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于新进入者特别是民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可增加储户对银行的信任,给予其相对公平的竞争平台。另一方面,准入门槛的降低使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管理不善的银行将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有退出的竞争机制有助于银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恰逢其时

横向比较来看,世界上主要经济体均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且很多国家都是在宏观经济下行、金融体系风险上升的环境下建立的,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在维护银行业稳定、保障金融体系安全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减速期,银行不良贷款上升,金融体系风险开始暴露,这与其他国家成立存款保险制度时的宏观环境相似。

从纵向来看,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关键期,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性问题开始凸显,08年以来过度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已扩到27万亿左右,占GDP的47.5%,而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流向了房地产相关项目或是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冷却,部分中型房地产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问题,其风险最终将传导到银行体系。因此,虽然整个银行体系目前披露的不良贷款率只有1.04%,但是考虑到风险的滞后性,银行房地产相关贷款以及理财产品投资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还未完全暴露。我们应该防患于未然,提前制定好银行危及应对和风险处置机制,及时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重演美国银行大量倒闭后再亡羊补牢的教训。另一方面,央行正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存款利率放开后,由于失去法定利差保护,存款竞争加剧必然会导致部分风险管理能力较差的银行出现倒闭。因此,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避免机构破产给金融体系造成较大冲击,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必须先行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

政策建议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初期,应该重点考虑三方面问题:一、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证存款人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关联交易较多,必须配套有清晰的退出机制,包括债务清偿顺序、资产处置、破产接管等,以尽可能减少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传染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避免引起系统性风险;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成立初期,可以先收取较低保费率,以减少银行的负担,提高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国家辅以部分资金充实保费(可以考虑银行上缴税收作为资金来源)。三、做好对公众的教育宣传推广工作。存款保险制度将改变银行不会倒闭的传统思维,因此需要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让他们充分了解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最大程度降低对银行体系可能造成的扰动。

篇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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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背景下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作者:常媛媛

来源:《学理论·上》2015年第05期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合理化竞争,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进而推动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利益;利率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3-0081-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金融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推进,我国金融体系与国际接轨越来越紧密,金融风险不断加剧。存款人的利益不断受到威胁,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也面临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加强央行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

一、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

自金融业诞生以来,银行倒闭事件时有发生。2008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进而发展成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多家金融机构倒闭,实体经济遭受重创。由于美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及时介入,保障了存款人的利益,才没有造成更大的金融恐慌。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政府作为最后买单人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但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民间资本逐渐进入融资市场,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93年,国务院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是当时国家信用根深蒂固,我国几乎没有银行倒闭,保险基金的建立迟迟没有进展。20世纪90年代末,金融海啸席卷全球,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相继出现。1998年,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逐步推进,政府对商业银行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2003年,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逐步推进。2011年,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深化金融改革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2013年7月,央行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并在其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央行副行长易纲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推进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2014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经过立法研究和制度设计的深层次论证,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篇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出台背景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微观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正进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银行业是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银行业也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过程。根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72.3万亿元人民币,同期的负债总额为160.0万亿元。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的数千亿元量级,到百万亿元量级,只用了不到三十年时间。为了使这么庞大的金融资产更加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于是我国推出酝酿22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我国的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5、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

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可以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通过加强存款保险与央行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通过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促使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即使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处置平台,也可以灵活运用收购、承接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快速、高效的处置,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尽可能减少处置成本的同时,保持金融服务不中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2、有利于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促进均衡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够有效缓解限制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监管顾虑,有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各类银行公平竞争、均衡发展,保障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存款保险将使小银行的信用得到增强,推动形成一个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小金融机构体系,有利于缓解“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

4、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

存款保险实行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限额偿付。存款保险制度会保障绝大多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把最高偿付限额定为50万元,是因为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方对现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经过充分的调研,发现50万元可以全额覆盖99.63%的存款人(含各类企业存款)。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也并不是没有保障,在实践中,存款保险大多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进行市场化、专业化处置,通过规范的手段促成运营良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资产、承接其存款,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限额也会随之调整。篇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与商业银行的应对

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与商业银行的应对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性条件,在为商业银行带来规范、高效经营环境,促进金融体系完善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必然受到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商业银行的应对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自1924年捷克设立存款保证金制度以来的90年里,存款保险制度在全世界广泛推广,目前全球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增强公众信心、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正式进入倒计时阶段,此前我国长期存在的国家作为金融机构事实上最终担保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将成为历史。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近期才提出来的,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此后的二十年间,伴随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界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时间窗口、方案设计等开展的探讨与研究一直没有停过。只不过经济“新常态”的宏观环境,大大加快了推出的进程。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多重意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致力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行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的一项

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角度看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是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未来还将进一步走向全面放开各类利率管制的利率市场化终极目标。在银行业监管趋紧、流动性压力上升、风险逐步暴露的大背景下,出现部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自身竞争力不强而破产的商业银行并非危言耸听,为了避免因为个别、少数银行的破产倒闭出现恶性挤兑事件,造成国内银行业的动荡,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必然的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大大提高公众信心,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国际经验也证明,发达国家在利率市场化之前或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大多数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应当从构建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臵机制看待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明确以后,建立针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接下来必然要解决的路径问题,这无疑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理论上不难证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向商业银行施加财务影响和压力的同时,必然有利于强化商业银行经营的市场约束,更主要的是,一旦金融机构真正发生严重问题,通过参考保险制度,及时防范和处臵金融风险,无疑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应当从促进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多元化的角度看待存款保险制度。前面已经说过,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不论银行的所有制性质如何,政府都承担着银行破产的一切善后事宜,这就存在一个逻辑上的问题,因为如果说政府对国有产权具有天然的保护责任,那么对于带有私人资本的中小银行进行政府保护的理由就不是十分充分,而且相对来说,中小银行出现破产现象的概率通常大于大型银行。因此,政府合乎逻辑的选择往往是提高银行业准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严格限制中小银行的成立。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政府将不需要再设臵过高的银行业准入限制,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中小银行的成立,而中小银行的加速发展,将会降低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业层次体系,提高银行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效率。

要从构建现代金融安全网的角度看待存款保险制度。最近这些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此起彼伏,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新常态下,国内面临经济下行,产能过剩、企业加杠杆和经济泡沫化问题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金融行业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在经济上行期所不存在的,一方面,商业银行必然面对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化解压力加大的挑战;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到,企业之间互相担保所形成的担保链条有加速传导风险的隐患。这些都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较以前更加难以掌控。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臵机制为核心的现代金融

安全网,并将其作为我国现代金融系统的坚强后盾,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存款保险职能可以与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相协调,形成及时防范和校正风险的新机制,弥补现有金融安全网的不足,促进我国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借鉴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商业银行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性条件,在为商业银行带来规范、高效经营环境,促进金融体系完善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必然受到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是国际金融同业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中的基本规律。

第一,短期内负债业务受到的冲击将最为明显。虽然,从整个银行业角度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本质上有利于维持存款的稳定增长,从长远看,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负债端的维护成本和综合管理难度。但国际经验同时也反映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的一个阶段,商业银行负债端管理和维护的成本会有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这与存款人的逆向选择有一定关系。因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大额存款人为维护资金安全,一般愿意选择经营稳健水平较高的银行。但小额存款人的选择并不一样,相当一部分小额存款人会认为,既然在开户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得到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险赔付,也就没必要重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上的差异,因此,这些存款人可能更愿意选择存款回报高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风险较高的银行会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加大

吸存力度作为手段,“价格战”趋向激化有可能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的表现形式,从而短期内引起存款利率上升似乎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较为普遍;银行为了维持收入,会努力提高贷款收益率,将推高贷款利率水平,从而短期内利率水平上升较为常见。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在1970年以前,美国存款利率(以一个月的cds利率表示)的平均水平为5.52%,同时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平均水平为6.0%;但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的最初3年中,存款利率平均水平和最优惠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分别提高至6.48%和6.73%,存贷利差由之前的0.5%缩小为0.25%,下降25个基点。其中1973年存款利率超过贷款利率,当年存贷利差为-1.26%,相比1970年的0.47%,下降了

1.73%。同时,数据显示,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期阶段,美国国内利率水平波动性显著增强,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有所扩大,且利率水平多次出现大幅上涨和下跌的情形。

日本情形非常类似。在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的时候,利率水平大幅攀升,其中存款利率上涨更快,至1980年,银行的利差已经由1978年的2.24%下降到0.25%,下降了

1.99个百分点。

第二,对非信贷业务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加快综合化经营步伐,构筑起更为多元的经营架构和盈利结构。

篇三: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3.推出存款保险的发展背景:

一、2003 年,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困境,我国开启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成功改革,为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扫清了障碍。

二.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将会不断收窄,现有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将受到冲击,经营风险将明显加大。因此,需要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三.近些年来,我国中小型金融机构迅速发展。根据银监会统计,2012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747家,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金融机构。只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有效保护众多中小金融机构。

四.我国巨量的存款余额。2012 年末,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91.7 万亿元,使得以财政救助和无限责任的隐性存款保险机制难以为继,需要建立以有效责任和多方分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存款保证保险制由隐性到显现的转变:

1、 中国的存款保证保险从隐性到显性

随着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中国建立了真正意义上显性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与主要发达国家存款保险“从无到有”不同,我国存款保险“由暗转明”一个发发展途径:一直以来,我国事实上执行着一种“零费率”、“全额偿付”的隐性保障机制。

我们称之为隐性的存款保险。所谓的隐性存款保险,是指国家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当银行破产时,政府往往会以国家信用和财政收入为代价,对存款人的全部存款给予事实上的全额保护。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多存在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国家体系中。中国就是一个典型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显性的存款保险:

显性的存款保险就是银行缴纳保费的形式,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在银行经营出现时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赔偿明确各方的责任。事先进行基金积累,用以赔偿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增强银行的体系市场约束、明确倒闭银行各方责任。 存款准备金制度vs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很多人可能会将我国的银行存款保险与现有的银行存款准备金混淆。因为两者看起来都是需要银行拿钱出来,都有稳定银行业经营的作用。但是两者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存款准备金是为了应对存款人日常的提现需求和金融机构间的结算需求而存入中央银行的资金是银行的负债。(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保证保险则是银行出现经营偿付问题时由保险公司保障存款人利益,相应的保费则是银行的经营的成本支出。(两者的缴纳功能会有一定的重叠性。对于银行来说最大的而区别就是存款准备金还是属于银行的资金,而存款保险保费则是经营的成本支出,都会对银行的经营进行一定的约束) 2、存款保证保险的主客体

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益人;银行投保直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保障内容: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强制实施规定:

银行存款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3、我国没有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保险公司而是有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管理存款保险基金,运作机制类似于社保基金的运行。(所以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的运行模式有点类社保基金的模式)

组织形式:当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由政

府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形式已被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采用。中国也采用这种组织形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日本存款保险公司(DICJ)由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属于官银结合的组织机构模式;德国的存款保险组织机构是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的典型,以银行业协会为载体,由国内商业银行体系、储蓄银行体系与合作银行体系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建立了三个独立存款保险基金:即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基金。德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依赖行业自律和市场约束进行运作,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银行缴纳的保费、特别保费与借款。

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而是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一个机构,总是要招募人员、建立办公场所、筹备开办费,等等,保费尚未充分积累就有很 多成本支出,社会上就会有意见,如果此时发生一定数量的银行倒闭,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或者就有可能导致公共支出给予救助,这与存保制度的初衷是不符的,建立存保制度的宗旨就是不用纳税人的钱救银行。)存保制度实行基础费率+风险费率的计算基础,早期纠正还是按现有的准则执行,通过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的计算,来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存保保费缴纳的档次和早期纠正,给银行稍微上一下“紧箍咒”。如果较早发现机构的问题,在资本金消耗到2%左右还是正资产的时候,实施接管和兼并收购,这样对社会经济的震动最小。另外也没有动用保费,是最好的办法。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给监管增加了一个辅助的手段,使得监管更加有效。从微观监管来说,现有的法规规则还是讲合规性的比较多,也有一部分是讲风险监管的,但是对于不合规之后怎么处理,这方面的工具和手段讲得比较少,关注度也不太够,在这个意义上,存保的早期纠正主要是对不合规之后处理手段的补充,有助于共同提高监管的效率。

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即依据相关法律强制参保;美国和德国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方式

真正到了破产清算的时候,破产清算的过程到底有没有效率?例如海南发展银行,清算拖了很多年仍未完成,还有一些证券和信托公司,清算清盘的效率非常之低,历时五年以上十分普遍。从实践情况看,主要还是因为储户对赔付比较敏感,往往容易导致上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问题,司法上自然也就会要求在储户赔付的问题解决了之后再进行审理,这样拖的时间就会比较长。为此,银行破产就需要一个规则,否则如何赔付储户就容易出现讨价还价。过去的规则是分对私、对公,只赔付个人的,对公的存款则不赔付,这里说

的对公存款是指各类机构的存款,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存款在过去都是不赔的。按照过去的规定,对公的就不赔付,导致存款保护与不保护、保护谁与不保护谁这类规则都是不太清楚的,所以破产效率就比较低。

不过存保最开始给付的时候,主要还不是处理那些问题。早期纠正还是按现有的准则执行,通过合规性和资产质量的计算,来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存保保费缴纳的档次和早期纠正,给银行稍微上一下“紧箍咒”。因此,总体而言,存保的补充监管和现有的监管体制本身并无大矛盾。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方式,具体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和调整

偿付限额的确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保障程度: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信息,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存款总金额占全部存款金额的46.08%.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印度、巴

98.00%、98.00%、96.00%、95.00%、94.00%、87.50%和70%。我国99.7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处于较高水平。 费率计算:

存款保险费率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经济金融发展、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存款保险制度推行中一个关键环节,如何确定存款人在银行存款的赔付额度。如果赔付额度过小,起不到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等利益,更起不到维护金融稳定作用。反之,赔付额度过高,可能加重银行缴纳保费负担,加重存款保险机构赔付的财务压力。确定标准:一个国家的存款结构确定赔偿限额,根据一个国家的人均GDP水平来确定赔偿限额及最高及赔付限额与人均GDP的比例,国际水平一般是2-5倍。 根据人民银行披露的信息,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70%,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存款总金额占全部存款金额的46.08%(存款集中在少数账户中)。也就是说,一旦银行发生危机,从数量上来看,99.7%的存款人可以享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全额赔付”,绝大部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可以直接通过存款保险得到全额保障)。按照2015年人均GDP我5.2万元以50万最高赔付限额来计算,中国的这个指标超过10倍我国的存保的保障限额的设定是比较高的。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

98.00%、96.00%、95.00%、94.00%、87.50%和70%。我国99.7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处于较高水平。对于“最高赔付限额50万”的标准,《条例》指出,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接下来我们队美国、英国、日本、德国中国的存保费率进行对比

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保费可分为单一保费制度和风险基础保费制度,前者对存款机构不加区分,实施统一的保险费率,与存款机构的风险无关;后者则根据存款机构的风险的高低,确定和征收不同的保险费率,风险越高保险费率越高。)美国、德国采取差别费率、英语日本则采取统一费率。在费率机制安排上,我国存保实行的是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进公平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当前我国的存保费率水平为:万分之1-2(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保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美国在1934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赔偿的最高额只有2500美元,已多次调整,1980年根据新银行法规定,将承保最高赔偿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但超过这个限额的则不能马上获得赔偿,而要等倒闭的银行清算完毕后,再作为一般的债务予以清偿。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将存款保险额度又由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要么承担参加联邦保险公司银行客户超过存款赔付限额以上存款的保险赔付,要么对未参加保险的非会员银行,承保其全部存款余额。一些银行为了吸引存款人,又额外参加了商业性保险。美国基本形成了联邦保险、州保险和商业保险三重存款保险保障。加上,银行倒闭清算后作为一般债务偿还储户存款等。虽然美国联邦保险设定最高赔付额度为25万美元,其实大部分存款都可以得到全额赔付。 银行存款保险机构推出的时机: 存款保险制度对的影响: 隐性的存款保险机制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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