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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11-08 13:51 | 移动端:北京建委

篇一:北京市住建委职责

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部门全称: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简 称: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性 质:区政府工作部门

机构职能: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是负责本区建设行政管理和建筑行业综合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区相关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综合管理全区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改造、建筑业、房地产业。

(三)负责研究全区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综合协调城建系统业务工作;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类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危旧房改造、重点功能街区建设、社会事业发展项目的顺利实施;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本区基本建设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节能墙改工作。

(五)负责研究全区危旧房改造布局,加强危改调研工作;负责检查落实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协助开发企业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区建筑市场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区职权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受理;负责区域内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防汛工作预案;参与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夜间施工审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指导街道城管科的业务工作。

(九)承办上级机关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 任:吴铁男

地 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园5号楼西半楼

邮 编:100035

电 话:66182480

传 真:66139612

电子邮件:jianw@mail.bjxch.gov.cn

宣武区建设委员会职能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宣武区机构改革方案》,北京市宣武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简称区建委)。区建委是负责本区建设行政管理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建设部和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设行业、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

(二)负责本区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区建设工程年度开复工和竣工计划工作;负责本区 重大项目建设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管建设项目的报建和开工审核工作。

(三)负责区管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工作。

(四)负责本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属地内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区建设市场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区城市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区危旧房改造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检查落实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委下设各科室职能—办公室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挂“纪委、监察科”牌子)

负责党委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工作;负责分管单位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处理党务来信来访以及党委会决定的其他各项工作。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各科室工作的协调和重点工作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和工作计划、总结的汇总工作;负责组织会议、公文处理、档案管理、保密、保卫、信息、信访、财务、后勤、机关人事、计划生育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建委局域网的管理工作。

建委下设各科室职能—工程科

工程科

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以及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法规并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编制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开复工、竣工计划和审核上报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工作;参与研究、编制本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计划;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的协调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综合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工程项目形象进度工作;负责区管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工作,推进使用新型建筑材料;负责本区城市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本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本区建筑市场的监督工作;负责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超过应招标范围项目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造价50万元以上不经招标的建设工程备案以及决标报告、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施工合同纠纷和违章行为的处理工作;负责招投标统计资料的报送工作。

建委下设各科室职能—企业科

贯彻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属地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手册管理工作;负责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统计工作。负责属地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资质等级的初审和年检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岗位培训的考试、考核大纲的审批工作;协助统计部门进行统计工作。

建委下设各科室职能—危旧房改造办公室

贯彻国家及本市有关危旧房改造和危改小区建设的政策法规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准本区危旧房改造的立项工作;负责居住小区综合配套指标的审查和核定工作以及配套协议书的签订工作;负责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交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委下设各科室职能—质量管理科

贯彻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技术标准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日常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北京住建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改办)的牌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研究拟订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指导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许可;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中央企事业单位在京审批类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并提供建设协调和服务工作。

(五)承担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六)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研究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北京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承担指导、规范本市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制定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八)承担本市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编制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

(九)承担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

(十)承担本市房屋管理的责任。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房屋登记管理;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房屋防汛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 (十一)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二:北京建委资质审批流程

北京建委资质审批:资质审批办理流程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北京建委资质审批: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北京建委资质审批:人员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第

(三)条所要求资质证书的续期及申报资料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原由省建设厅许可的三级资质,企业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由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出续期意见。其余由省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由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给出续期意见。中央驻陕企业、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级厅局下属企业申请续期,直接报省建设厅。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

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3、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北京建委资质审批: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1.省建设厅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陕企业及省直属企业、申请一级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

2.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

3.企业申请的施工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待相关厅局返回审核意见后,由建设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企业申请的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按建设部规定的时间全部报建设部审批.

篇三:北京市建委公布商品房预售方案七大最新规定

北京市建委公布商品房预售方案七大最新规定12月29日,北京市建委公布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通知对商品房预售方案作出了七大规定,项目总预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该建筑楼栋总建筑面积的,将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 新的预售方案规定: (一)、建筑名称须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申报,没有建筑名称的,须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名称; (二)、楼号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楼号申报; (三)、预售项目楼盘表中有关规划楼层、不可售部分(如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材料申报; (四)、每套房屋的装修标准、使用用途、结构、交付使用期限等按相关规定和拟售情况申报; (五)、房屋预测面积、楼号、房号的数据均应与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六)、预售单位的确定:住宅、公寓按“套”建立预售单位;商业、工业和办公等按“层”或每层中按“单元”建立预售单位;车位按“个”建立预售单位(不能提供每个车位预测面积的,可按整层提供车位预测面积及该层车位总个数); (七)、房屋预测技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每建筑楼栋(所有地下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个建筑楼栋)的总预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该建筑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2.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楼栋规划可售面积;规划可售面积为规划建筑面积扣减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部位的面积; 3.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屋规划用途为别墅的商品房项目,其每个规划许可证中各楼栋总预测面积不得超过该规划许可证各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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