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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6-02 06:09 | 移动端: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篇一: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第1.1.4.5 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这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过去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当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这样的约定,产生了许多纠纷。发包人说了,依据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设计的合理年限。那么,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据合同约定,保险金要50年以后才能返还。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明确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此外,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篇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有关缺陷责任期的问题,通过与保修期的比较才对缺陷责任期有了更多的了解。

缺陷责任期,中文词条名:缺陷责任期;英文词条名:Flaw responsibility tenure in office。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

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该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而保修期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概念了。对此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通过上文对缺陷责任期的比较,从本质上来说其区别是很明显的,前

者是发包方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不过从一个角度,即利益,来考虑,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通常来讲保修期是长于缺陷责任期的,特别是对于大型工程。而我们在日常的一些小项目工程中,常常将缺陷责任期等同于保修期,而且在合同的拟定中混用,或许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不过这对我们进行大的工程来说可能会造成很大损失的。当然对于一些小的工程,也可以将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等于保修期的期限,不过在用词的时候应该准确,至少作为拟定合同的己方应该明白其代表的含义。

两种常见的缺陷责任期条款为:承包商须修理、矫正及改正(repair, rectify and make good)任何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承包商须在缺陷责任期内保养(maintain)有关工程。

第一种缺陷责任期条款是规定承包商有责任改正在有关期间内出现的缺陷。任何在这期间届满后出现的缺陷都不会在这种条款范围内,而且承包商的责任并不包括改正任何工程上出现的意外损害。而第二种缺陷责任期条款是规定承包商有责任维护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使其保持在缺陷责任期开始时的状况。所以一般而言,第二种条款所规定的责任会比单单改正缺陷的为大。不过这种条款通常都会连带给予承包商权利,以获得进行任何并非因为承包商出错所引致的缺陷改正工程费用。

质量保修期跟缺陷责任期完全不是一回事。质量保修期是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合同条款规定对工程在保修期间出现质量的问题进行保修,这个期限根据法规强制标准和合同要求而定(例如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一般是70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是5年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需要对工程项目承担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或者保函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国际上最长为十二个月,即一年。

篇三: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承诺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由于工程质量本身引起的问题应全责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身承担。承包人在此期间应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回访,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2、保修期:相当于缺陷责任期过后,业主全面负责养护管理。在此期间发生的质量或路产破坏等问题,承办人有义务为业主进行修复,但所发生费用由业主承担或视情况而定。发生质量问题时,承包人应随时响应业主的要求。

感觉确实很容易混淆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中称为缺陷责任期,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缺陷责任期在 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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