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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判决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27 05:55 | 移动端:骗取贷款罪判决书

篇一:最高法院审结涉银行纠纷案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从去年起强力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大大方便了律师研判相关案件的裁判倾向。

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采集最高院和天津市各级法院2013年全年审结的银行业诉讼案件文书,分类筛选,并逐一阅读,从中挑选出涉及难点或热点问题的案例,加以简明分析,并探讨了银行方败诉原因,编写了一份《银行业诉讼研究报告》(2013版)。

现将第一部分《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涉银行纠纷案件报告》呈给读者,以期帮助银行业读者了解本行业在最高院所涉诉讼情况及最新裁判规则。篇幅及载体所限,我们此次发表时删除了全部图表,并对该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

一、最高院审结涉银行纠纷案件基本概况及特点

本报告所有数据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时间截取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银行”为关键词筛选出1555条记录,在全部记录中筛选当事人含银行业金融机构(此处包括农信社)的民商事诉讼案件435件,利用EXCEL将重复项去掉,共提取最高院2013年全年裁判的银行业诉讼案件224件。我们将该224件裁判文书逐一按照案件类型(案由)、涉诉主体、程序类型及裁判结果、银行作为一审被告的案件类型等分别进行了归类及数据统计。

(一)案件类型结构:传统业务纠纷占比较大,新型金融纠纷案件类型鲜见其中

从案件类型结构来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等传统型资产负债表内业务产生的纠纷占据涉银行纠纷案件的第一位,占比接近40%。其次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甚至以银行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等也占据了

一定的比重。除此之外,银行方不断尝试运用《公司法》及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部分条款,向债务人公司股东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之诉。 较为新型的交易模式如进口押汇等在诉讼中有所体现,而基于最高院审级的限制,银行卡纠纷未见其中。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纠纷及银行与信托、保险公司、券商、基金等合作开展交叉业务所产生的纠纷、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等也并未反映在审结案件列表之中。究其原因,金融创新所产生的新业务模式、交易结构及金融产品从开发到推出市场直至爆发纠纷需要一段时间的累积,而最高院审理案件绝大多数为再审案件,从一审、二审再到再审阶段的审理周期较长,因此如果业界希望看到最高院对新的交易模式及结构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认定思路及态度,尚需时日。

(二)主体分布:大型股份制银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城商行农商行异军突起 从审结案件所涉及的银行来看,2013年全年五大股份制银行占比超过50%,其中尤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身影最为常见,其余依次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中小型股份制银行占比18%,天津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占比14%,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相加占比为10%。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城商行、农商行等近年来一方面业务覆盖面空白点不断减少,而另一方面风险暴露、风险管理及损失吸收能力总体匹配度有所差异。个案诉讼标的、涉案数量随着业务规模扩大不断攀升,而考虑到两类银行损失吸收能力总体与股份制银行相比处于较低水平,这一现象值得城商行、农商行管理者给予一定的重视。

(三)涉银行纠纷案件刑民交叉情况:因金融犯罪引发的纠纷较为普遍

因金融犯罪引发的涉银行金融商事纠纷类型多种多样,尤其是涉嫌集资诈骗类犯罪、诈骗类犯罪等案件数量较多,同时出现了极少数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特别是一定管理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损害银行或者客户利益引发纠纷的情况。关于此类案件的程序应如何处理、受案后相关民事合同效力如何判断以及进一步确认各主体的民事责任的裁定书、判决书在我们筛选的全部裁判文书中占据了一定的比重。

(四)裁判结果:改判、提审、指令再审案件占比较大

对一审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中改判率高达44%,而全部176件再审审查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的仅占不到一半,审查后裁定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比例达到41%。这一比例超出我们的预期,说明我国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有待提升。而数据彰显的启示就是,银行业要改变过去两审终审的观念,重视再审审查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银行作为被告的案件类型分布: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以及银行作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或称民间借贷纠纷)值得重视

剔除双方当事人均为银行的案件,我们将其余裁判文书逐一按照银行一方是否为一审程序被告进行了标注,得到银行方作为被告的案件132件,占全部案件的比重超过六成。我们进一步将涉及到的案由进行了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执行异议之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票据纠纷以及银行作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或称民间借贷纠纷)占全部银行作为被告案件总数的53%,特别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作为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具有一定的规模。从相关的裁判文书中所介绍的案情分析可知,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银

行相对方维权意识提高、银行管理不规范、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甚至与犯罪分子相勾结等。

二、典型案例索引

经过逐一查阅224份裁判文书,我们筛选出对业界较为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有所反应的典型案例共27件,制作成索引,供业界参考。主要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及民事合同效力认定及相关主体责任承担、消极之诉诉讼标的确定标准、多笔借款协议合并为一诉的级别管辖认定、破产程序与银行方起诉程序竞合问题、保证合同效力、监管责任认定、银企合作协议纠纷中银行方过错责任认定以及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对外借款行为的效力认定等。篇幅所限,本次发表时未包含我们对基本案情的总结及对相关裁判观点的展开分析。

(一)程序处理问题

1、债务人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银行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与黄木兴以及李宝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四终字第22号】

2、借款合同并不必然因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罪而无效,即便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亦不当然免责。银行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典型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灯塔市支行与辽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罕王湖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39号】

3、借款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并相关刑事判决中明确继续追赃发还贷款银行的,贷款银行的损失应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解决。在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刑事追赃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又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847号】

4、银行方就多笔借款协议起诉同一债务人还款且要求保证人、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请应按照一案来概括认定争议标的并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典型案例:辽宁维远塑材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郭大维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12号】

5、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不负有依据该合同产生的一定金额的债务的纠纷,应以合同金额及请求不负债务的金额为争议标的额,并以此为据确定级别管辖。

典型案例:王仁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27号】

6、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银行方向债务人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的,该管辖约定条款有效。

典型案例:清远汇利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杨冠武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66号】

篇二:上海封国梅诈骗罪判决书

上海封国梅诈骗罪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69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4-2)

(2014)浦刑初字第694号

/cpws/cpws_view.asp?id=200402467708 被告人封国梅。

辩护人阚宇,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国梅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厉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国梅及辩护人阚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封国梅将其租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谎称为其本人所有,并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先后7次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方式,骗取刘某某的房款共计人民币142.90万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封国梅以新疆康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项目需融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甲投资款、项目管理费共计53万元。2013年8、9月间,被告人封国梅以“howaytech”项目需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甲人民币17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刘某某、李甲的陈述、证人李乙、李丙、徐某、张某、肖某、

曹某某、秦某、谭某某、孙某的证言、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对账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委托代持协议、微信内容、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封国梅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封国梅提出刘害人刘某某一节未提出要将房屋卖给刘某某,被害人李甲的一节新疆康隆公司投资项目与李甲签订过合同,且这个项目正在做,未欺骗李甲,被害人李甲“howaytech”项目一节未骗过李甲。辩护人提出封国梅诈骗刘某某购房款的指控存在疑点、新疆康隆项目、“howaytech”项目诈骗事实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封国梅将其租赁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谎称为其本人所有,并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先后7次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方式,骗取刘某某的房款共计142.90万元。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封国梅以新疆康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项目需融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甲投资款、项目管理费共计53万元。

2013年8、9月间,被告人封国梅以“howaytech”项目需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甲17万元。

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封国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通过“世纪佳缘”

网站认识了封国梅,2012年6月封国梅从丁香路1599弄搬到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2012年11月,我在跟封国梅提出我打算在该小区里买套婚房,请封国梅帮忙留意。并租住到该小区。2012年11月至12月间封国梅叫了房产中介陪我看房,由于我不满意,封国梅讲将她居住的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低于市场价的680万卖给我。出于信任,我们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协议或者合同。我们约定先支付给她房款的四成270万元作为首付,其余的钱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于是,在2013年1月22日、2月7日、5月4日、8月7日、8月18日、8月21日、9月11日先后七次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往封国梅本人的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内,汇入共计142.9万元,并在转账时备注了系仁恒房子转让款。

2、被害人李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某日,封国梅通过电话和微信向我推荐一个新疆的融资项目,因我在巴西,也不了解项目情况,但出于信任,答应入股50万。同年4月,在未给我合同和协议的情况下,封国梅催我汇款,5月又要我支付投资管理费3万元。故2013年4月23日我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往封国梅的个人帐户汇款50万元,5月22日汇入3万,我均在转账备注里写明了分别是“委托宏鼎基金投资新疆康隆甘草项目”和“新疆投资项目的管理费”。2013年8月,封国梅称有一叫张某的朋友在做GPS相关产品的投资项目“howaytech”,9月19日封国梅给我发了这个项目的简介邮件,后在电话中要我投资20万元,9月22日她以张某催款为由催我汇款,我通过招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17万,并在备注中写明是上海

“howaytech”项目投资款项。

3、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某某的女友,刘某某讲已向居住在丁香路1399弄的朋友买了房子作为婚房,已经陆续向他朋友支付房款了,但是手续还未办好。2013年3月某晚,刘某某带我到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封国梅当时住在这套房子里并称这是她的房子,已把房子卖给刘某某了,但过户手续有点问题。2013年10月12日下午2时许,我买了床准备送进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发现有装修工人在装修,屋内东西已经全部搬走了,我电话联系封国梅,封国梅说这件事情是她老公在办,要问她老公,还约我们晚上见面谈。这时一个自称是房东的男子打电话给装修工,电话里该男子告诉我这套房子是他的,封国梅只是曾经租借过这套房子的房客,我们被封国梅骗了。

4、证人李丙的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某是朋友关系,封国梅是刘某某的朋友,经刘某某介绍认识了封国梅。我们三人在闲聊时,刘某某提起他买了封国梅的丁香路1399弄仁恒河滨二期13号的房子,房价是600-700万元人民币,封国梅讲因为要换套大房子,就把房子卖给刘某某了。据我所知封国梅一直没有把房产过户给刘某某,听封国梅说是刘某某提供给银行的相关证明文件有问题,所以银行一直办不出来贷款。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某是朋友关系,封国梅是刘某某的朋友,我也认识封国梅。刘某某曾跟我提起他向封国梅买了丁香路1399弄仁恒河滨二期13号2702室的房子,我知道这套房子原

来是封国梅住的,我还听刘某某说,那套房子卖600多万元,刘某某为此给了封国梅人民币200万元左右,但是直到现在这套房子封国梅也没有过户给刘某某。后刘某某跟我说那套房子不是封国梅的,他被骗了。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刘某某是朋友关系,和封国梅认识一年左右。2012年10月左右,在一小型聚会上,封国梅当众说,她准备跟她前夫复婚,要买大一点的房子,把她原来住的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卖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已经付了首付款。2013年8月,我在美国的朋友有一个GPS相关产品的融资项目,预期投资额是100万元人民币。在意向洽谈阶段,我曾向封国梅提及过,当时封国梅说她打算自己投资20万元,但项目内容还未落实,故没有与封国梅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同年10月16日下午,一个叫李甲的朋友打电话向我确认该项目,还称封国梅以我公司催款的名义,向他要了17万的投资金。但该项目尚未进入实质性募集资金阶段,我也从来没有就这个项目与封国梅发生过资金往来,更不可能催促封国梅赶紧投钱。

7、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封国梅。2012年4月左右,封国梅介绍刘某某给我认识,之后刘某某、封国梅与大家闲聊时说起刘某某想买房子,封国梅就说把她住的仁恒河滨小区里的那套房子卖给刘某某,比市场价便宜。直到刘某某报案后,我才知道刘某某已经支付给封国梅一笔首款了。封国梅卖给刘某某的房子就是她原来住的仁恒河滨二期的房子,她一直声称这套房子是她自己的。

篇三:违法放贷案例集

总计15篇,标题分别为:《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 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森豪公寓虚假按揭,三银行被骗15.6亿,涉案银行工作人员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领刑》、《北京农商行被骗7.08亿8银行干部"放水"受贿近千万》、《海南:两名银行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发放贷款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杨文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案》、《郑杰、钟辉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农行爆出重大违法经营案 内外勾结骗取巨额贷款》、《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被判刑》、《未认真审核按揭贷款资料,终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司经理贷款诈骗 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公司经理贷款诈骗 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同领刑》、《信贷员违规放贷暴露信贷管理漏洞》。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违法放贷主要有几种行为方式:一是利用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贷出,第一篇即是此种方式;二是在金融骗子糖衣炮弹下陷落,不认真审查资料,放松警惕,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贷款,导致巨额款项成为呆账、赖账,金融骗子有以假存单作担保的方式骗取贷款、也有虚构购房合同、个人消费等获取虚假按揭贷款,这是违法放贷的主要方式;三是与用资人互相串通,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体外循环?手段,将资金借给用资人,并由用资人当即返给出资人高额利息差,《杨文》一篇即是此种方式;四是内部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银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农行》一篇就是例子;五是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违法放贷款于己用且不偿还,最后一篇对内部人员骗贷的特点进行了详尽分析。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听令行事不知是否犯罪 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躲在村里变成游民受审时称不知是否犯罪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高管冯伟,伙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个多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本报去年10月27日曾报道)。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

48岁的冯伟大学文化,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据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检方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冯伟为自己辩解说,正常情况下银行的贷款都必须要通过信贷部专门办理,便于上级银行监管,但是行长霍海音特意以资金部名义开了专户,专门用于吸收高息存款及高息贷款,而贷款的审批、资金去向等,全部都由霍海音一人说了算,他只是在执行霍海音的指令。检察官说,这些违规发放的贷款基本谈不上有贷后管理,因此这些已发放的?高利贷?中,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冯伟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而冯伟和霍海音违法发放贷款,显然有悖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色,冯伟作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明知相关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却仍与霍海银设臵账外账,不做贷前审查,无视放贷风险,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大量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已完全背离了自身所应履行的职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对他的无罪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认定冯伟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而该行行长霍海音,被认定侵吞公款7000万元,挪用公款10.5亿余元,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同时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等,已于2004年被判处死刑。目前冯伟已提起上诉。

■对话

总结教训:不要乱签字

记者:十三年的生活状态怎样?冯伟:不想再谈这个事情了。为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逃亡了13年。

记者:你觉得自己是否犯了罪?冯伟:我一直不知道因为什么抓我,直到2010年才知道。

记者: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吗?冯伟:当时不知道高息放贷是违法的,那个年代很普遍,即便是违规,但是我想都是领导的问题,跟我没关系,我只负责把手续办好,把账记好就行了。

记者:你逃亡期间与前妻和孩子的关系怎样?冯伟:不谈这些问题。

记者:后悔出去逃亡吗?冯伟:这个没法说……生活就是这样吧。这么多年,有得有失。

记者:能总结出什么教训?冯伟:现在我总结一条教训,不要乱签字,签字就要负责任。

银行放贷1.26亿去向不明 一张担保存单系伪造

1亿巨款去向不明

许兴元,案发前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1996年10月至1997年6月,为增加本单位的存款额并为本单位赚取1.5%左右的体外循环息差,许兴元违反金融管理制度,将吸收的客户存款1.25亿元人民币不入账,和本单位资金1300万元人民币,共计1.37亿元人民币以单位名义借贷给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等单位使用。案发后仅追回赃款1133万元,其余

1.26亿元去向不明。

经审查,案发地检察院以非法拆借资金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此案因?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改变管辖权,由市检二分院审查。

担保存单系伪造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像往常一样认真审阅卷宗,起初并没觉得该案有什么特别之处。随着对证据材料的反复审查,案情逐渐清晰——许兴元之所以敢违规将巨额资金借贷出去,是因用款人提供了一张由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9000万元人民币存单做担保。后经鉴定,该存单系伪造。

案情似乎很简单但检察官和书记员却不约而同察觉到几个疑点:用款人是谁?伪造的存单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的?杰作?,还是许兴元被犯罪分子利用?

关键人物浮出水面

带着种种疑问,检察官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许兴元。许兴元供述:他确实不知道作保的存单是伪造的,只怪自己轻信了朋友,没有审核存单的真假。许兴元说出了那个所谓的?朋友?,也就是实际用款人的名字——陆峰。

检察官凭着职业敏感马上意识到陆峰是揭开此案谜团的关键人物。只有陆峰到案,才能查清许兴元供述的真假,才能查清究竟是银行内外勾结,还是有组织有目标的金融诈骗犯罪团伙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并存?二分院决定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追捕陆峰的监督函。

挪用公款还是玩忽职守?

随后,二分院检察官与基层检察院、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有关案件定性的问题组织了案件讨论会。检察官认为:首先,许兴元虽然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但目的并非为个人使用,而是为了给单位拉存款,给单位赚息差,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法定要件;其次,如果陆峰到案后查实许兴元确实是被骗,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根据犯罪时间适用修订前刑法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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