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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仪式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23 05:45 | 移动端:宪法宣誓仪式

篇一:宪法宣誓流程、宪法宣誓词

宪法宣誓流程

一、 请国徽

二、 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 宣誓

全体起立!

我庄重宣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履职,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宪法权威!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法治白碱滩而努力奋斗!”

宣誓人:冯君伟

篇二: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编辑丨子愚

一、国家宪法日

(一)国家宪法日的设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正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决定在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二)国家宪法日的设立目的及意义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国家宪法日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有助于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加强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发扬中华民族的宪法文化。

二、宪法宣誓制度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及实行,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宪法宣誓仪式是庄严神圣的,宣誓人员通过感受宪法的神圣,铭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宪法。在履行职务时就可以严格按照宪法的授权行使职权,发现违反宪法的行为,就能够坚决地捍卫宪法、维护宪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通过宪法宣誓活动,可以强化全体公民对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权威、最高法律地位的认识,可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宪法,按照宪法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主体

根据决定的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主体主要有: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国家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地方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三)宪法宣誓誓词内容

根据决定的规定,宪法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宪法宣誓形式

根据决定的规定,宪法宣誓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以案释法】

污损国旗国法不容

【案情介绍】2013年11月的一天,某地烈士陵园广场梯道中间的国旗被人用黑色黏稠液体投掷污损。这一严重政治案件发生在红色革命烈士陵园,且作案时间临近“11·27”大屠杀纪念日,案件性质十分恶劣,在当地群众中激起了极大愤慨,大家纷纷表示:“这里是革命烈士的安息之处,我们每个人都视这里为最神圣的地方,想不到竟有人胆敢如此嚣张!”

此案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该市市委领导要求尽快组织侦破,消除影响。12月1日下午,公安干警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经审讯,张某交代了制作油漆鸡蛋并到现场投掷污损国旗的作案过程。

【以案释法】国旗是为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象征,受到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篇三:XXX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烈山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草案)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淮北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镇长、副镇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宣誓仪式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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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表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综合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人民政府副区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办公室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派出法庭庭长、副庭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八、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九、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十、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的集体宣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 - 2 -

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推举一人领誓;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镇长、副镇长的集体宣誓,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领誓。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新一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主任会议推举一人领誓;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推举一人领誓。

十二、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仪式,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时,由宣誓组织部门推举一人领誓。

十三、宣誓仪式应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社会公众参加。

十四、宣誓人应当着正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机关工作人员宣誓应当着制服,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十五、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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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应当报出本人姓名。

十六、本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本实施细则。区人社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镇人大主席团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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