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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20 10:15 | 移动端:退休年龄

篇一:浅谈中国延迟退休年龄的利弊

浅谈我国延迟退休年龄的利弊

2013年7月1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讨会在京召开。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建议,中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有专家表示,提高退休年龄是为了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此消息一出,大家褒贬不一,态度各异。有人持赞同态度,也有人持强烈反对意见。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上世纪制定的退休制度。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表明,在国家进行改革,积极实行转型的时期, 退休政策也将是一项亟待改革的制度。而延迟退休这项政策的推行,关系着广大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那么,我们将如何看待这次的退休制度改革呢?首先,我们应该以客观全面的态度去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当然,大家对这次的退休政策改革也持不同的态度。有人认为此方案利于解决养老金“缺口”问题,长远来看对发展有利。另有一些人也提出了,由此带来的就业压力增大,不利于社会发展。下面谈谈推迟退休年龄之利弊。

一、实行延迟退休政策之利

相关专家指出,从我国国情来看,延退是必然的趋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孙群义认为,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延迟退休是一个时代的趋势。首先从全球来看,我国的退休年龄是比较低的,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工作能力和身体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为推迟退休年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国老龄化严重,国家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不

允许国民在现有的退休制度上再提前退休,所以延迟退休年龄是一条必须走的道路。不可否认,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提高退休年龄被认为是有效化解人口老龄危机和缓解政府财政负担的重要手段,进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采取了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在部分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采取了对男女退休年龄同时提高的方法,如美国拟于2000—2027年间将男女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比利时则希望到2009年将男女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而对于部分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的国家,则希望逐步将男女退休年龄拉平,捷克目前男性60岁退休、女性57岁退休,计划在2007年将男女退休年龄分别提高到62岁和61岁;爱沙尼亚则计划在2010年将男女退休年龄统一到63岁。种种结果表明,随着人均寿命不断延长的发展趋势,延长退休年龄是必然的趋势,而这种趋势是全球性的。

而从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角度出发,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李建新教授认为,中国特殊人口政策导致的老龄化,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西方国家的老龄化是在社会已经积累了足够财富时才来临。而中国则并非如此。社会财富积累不够,首先考验的就是养老金支付系统。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预测,中国劳动年龄人口比重2013年左右达到最高值72.1%,从绝对数量看,在2016年左右达到最高值,为9.97亿左右,随后将逐年下降。这整个变化轨迹也清晰显示,我国在未来20年内将形成“未富先老”的画面。“延迟退休”是为了减轻“白色浪潮”对养老的压力。由于低龄退休使相当数量的职工进入领取养老金的行列,缩短了养老金缴费年限,同时增加养老金领取的年限 ,使养老基金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据统计,到2005 年底,我国社会养老基金空帐已达到8000 亿元。据调查,提前退休行为与退休政策设计有关。如果我国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养老统筹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 160 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 亿元。也就是说延长退休年龄能够有效的解决当前日益紧张的养老基金支付压力。

同时也有网友认为,实行延迟退休政策有利于提高女性地位。我国目前实施的退休制度,对于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推迟退休年龄后可以减轻社会负担,提高女性地位,对发展有利。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由于女性工作经历较短,女性老年人口从养老保险体系中获得的日常养老收入低于男性。但是因为女性职工通常寿命比男性职工长,女性退休后从制度中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远长于男性。从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女性一生从养老保险体系中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会远大于男性。因此,适当提高女性职工退休年龄,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二、实行延迟退休政策之弊

但是,若把推迟退休年龄当做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必会增加劳动年龄人口。劳动力供给增加,在劳动力需求一定下,失业的人数将增加,失业率必将呈上升趋势,政府将承担更多的失业救济费用。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张军伟副所长认为,推迟退休年龄会加剧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目前中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超过1.1亿人,每年大约有300万左右的人退休,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3%。但每年新增就业机会只有1000万左右,如果提高退休年龄,就占去机会的30%。这个比例是相当惊人的。并且,“延迟退休”未必是应对老龄化的理想的选择,其作用不容高估。通过“延迟退休”,固然可以达到减缓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顺应一些职业“越老越吃香”的特点,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造成一系列新的问题。首先,我国就业压力依然巨大,延迟退休很可能加重一些人的就业困难;其次,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不利于就业人口收入的正常增长,反过来还会加重社保的负担;再者,进入老年的人口也未必全都愿意继续就业。而这也容易造成“老年人不愿上班,而年轻人无法上班”的尴尬局面。

并且,退休也是新老劳动力的更替过程,部分年老的劳动力离开工作岗位,并由年轻的劳动力替代。退休年龄的推迟将减缓新老劳动者替代的过程。由于教育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生产技术处于不断进步之中。一个年轻人的劳动生产率会普遍高于年老者。另一方面,国家的教育水平处于一个快速提高的过程,年轻人的知识文化水平会普遍高于年老者,更能跟上时代发展。因此,推迟退休年龄在一定程度上会阻滞新技术的应用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将不利于我国的发展。

另外,由于目前的经济处于减缓发展阶段,就业形势并不乐观。现在提出推迟退休年龄的方案无疑是雪上加霜,使得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尤其对于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工作经验,各公司又提高招收门槛,缩减招收数量,因此现阶段的推迟退休年龄方案从各方面来讲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

三、延迟退休需谨慎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关乎国运、泽及子孙”的大事,就如没有“用之四海

皆准”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一样,也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改革手段。推迟退休年龄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得当,不仅没有为改革带来显著成效,更有可能加剧社会矛盾。所以我们应该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发展的退休制度。曾在网上看到一则笑话:假如老年人延迟退休就会出现下面的奇怪现象:年轻人无法就业,每天逛公园,老年人没法退休,每天上班。于是早上的时候,老妈就喊了:“儿子,你上午去公园遛鸟之前,先扶你爸爸去单位上班。” 诚然,这是一则讽刺笑话,大笑之余,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如此实行延期退休政策,真的能够切实有效地为广大的老百姓带来福利么?还是真的会让我们陷入如此尴尬的境地?

四、我国现实的选择

(一)普遍提高退休年龄宜缓行

我国是在“未富先老”的条件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比其他国家更具特殊性和艰巨性。制度财务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在制度中的责任与地位不明确。政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很好地承担由企业化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化的“部分积累”制转轨的转制成本,政府没有承担其在制度中应有的立法、财政与监管等责任。由于国家责任的部分缺位,目前在职职工(主要是国企职工)一方面要为自己将来的养老缴费,另一方面还要为已经退休的人员缴费,高缴费率与支付自然不在话下。因此,只要国家没有更妥善的方式承担责任,转制成本问题拖而不决,业已形成的“空账”不能完全做实,制度支付危机的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提高退休年龄只能减缓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其负面影响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养老资源最终来源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丰富,这就需要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我国的高等教育曾经一度中断,1978年后才逐渐恢复,许多新的生产技术与手段需要年青的劳动者学习并应用到生产中去,尤其是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需要年青的劳动力加强与国际的对话与交流,实现生产技术的引进与应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只有劳动生产率提高了,才有用于养老分配的社会经济资源,老年人才能通过各种途径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更何况,失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突出的社会经济问题,提高退休年龄无疑会恶化就业问题,增加失业保险制度的支付压力。由此可见,我国还不完全具备提高退休年龄的条件,这一措施的采取对于问题的解决也不能起到“对症下药”的根本性作用,普遍提高退休年龄宜缓行。

(二)适当提高女性退休年龄

目前我国男女退休年龄是不同的,通常规定男性职工60岁退休,而女性职工55岁退休。

这一男女退休年龄相区别的政策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其一是女性就业未充分。女性就业时间人为缩短5年,使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劳动力的浪费。其二是导致男女在养老金待遇享受存在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制度上的男女不公平。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由于女性工作经历较短,退休时的最终工资也较男性为低,但女性的平均寿命长于男性,则女性退休后从制度中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远长于男性。这使得女性老年人口从养老保险体系中获得的日常养老收入低于男性,但从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女性一生从养老保险体系中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会远大于男性。因此,适当提高女性职工退休年龄,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也有利于女性的充分就业及其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但宜将这一改革放在一段较长时期内完成,从现有的社会经济人口条件来看,可先在5年左右的时间内逐步将女性退休年龄提高到57岁。

(三)可以施行弹性退休制

我国各地区、各行业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如西部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较低,有些地区(如上海等东部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有些行业(如教育、医疗服务、制造行业)需要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而有些新兴行业和亟待改革的行业(如电子行业、金融行业等)又急需吸纳一批拥有最新技术与知识或者有海外经验的从业人员,加快新老劳动力的替代过程。因此,“一刀切”的退休政策可能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性也为弹性退休政策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建议政府制定退休年龄的指导性政策,通过制度的设计与利益的激励,鼓励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根据自身发展的状况自主选择退休年龄政策,不同的人群也可根据自己的偏好来选择退休年龄与时机。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的状况积极引导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退休决策中的作用,使得个人在退休决策时达到最优化,个人在达到最优化的同时,社会经济也就实现了其帕累托效率。

在国外,很多国家也都有并且逐步实行推迟退休年龄的方案,这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如美国拟于2000—2027年间将男女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比利时则希望到2009年将男女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但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将改革的速度放缓,一步一个脚印慢慢来,注重制度的灵活性,并且密切关注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随时进行调整。

诚然,只有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才是真正科学有效的改革。延迟退休并不是一项纸上谈兵的实验,它关系到中国千千万万老百姓的立身之本,并没有实验失败了还可以重来一说。希望我们的国家可以谨慎考虑当代人的实际情况,让老年人过上老有所依,而年轻人学有所用的美好生活!

篇二: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劳动者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是否可终止

从1951年开始,我国政府机关、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便实行了退休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劳动法》未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以往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均认为劳动合同应当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才终止。

【典型案例】何某是深圳某电子公司女清洁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8年,2006年6月份,公司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07年6月份到期。2006年11月份,何某年龄已经50岁。同年12月份,公司向何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

合同通知书》,通知书称何某已经年满50周岁,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不服,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坚决认为何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此案以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如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何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至2007年6月份到期。鉴于何某在2006年11月份已经年满50周岁,已失去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该劳动合同自2006年11月份后的部分无效,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遂驳回何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此案的裁决结果代表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普遍性认识,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该认识,导致了与本案何某一样的众多劳动者被企业“无情”地辞退,这些劳动者大多数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辞退后找工作更加不易。《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全新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终止。

【风险提示】实践中应当区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未作任何规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篇三:2015年退休年龄调整最新消息

2015年退休年龄调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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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脸包公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2015-3-7 08:02:02 | 只看该作者 | |

-------2015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及解读

2015年退休年龄最新规定及解读人社部所长曾建议中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有专家表示,提高退休年龄的目的为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

目前,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步伐渐行渐明朗。三中全会中央已敲定:延长5岁用10年。对于延迟退休提出的方案是:

第一,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应当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

第二,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对于推迟退休年龄的探讨

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始于上世纪50年代: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至55周岁。但是随着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也随之提高,因而对于劳动者退休年龄的推迟问题摆上了桌面。具体的方案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早在2000年提交的报告《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中就建议,国家应尽快确定推迟退休年龄方案。第一步,用五年时间清理和取消提前退休的工种,基本达到严格按法定退休年龄执行;第二步,用五年的时间取消女工人、女干部退休年龄的差别,女职工一律55岁退休;第三步,用十年时间初步将退休年龄推迟至65岁。

为什么要推迟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呢?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退休制度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以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根据建国初期人口的寿命预测制定的,60多年来,我国人均寿命已从上世纪50年代的40岁左右,提高到现在的72岁左右。现行退休制度不能完全与劳动力市场配套,致使大批人力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偏低的法定退休年龄和较高的人均寿命之间的反差,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金的费用支付压力。第二,提前退休问题比较突出。许多企业把提前退休制度作为企业的一种激励性政策,通过提高自然减员的速度来提升企业的效率。还有很多非特殊行业也办理“提前退休”,与国家制定“早退”的初衷相悖。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来说,意味着缴费人数的减少和领取养老金人数的增加。提前退休的时间越早,对我国的社会养老问题造成的损害越大。第三,人口老龄化的迫切要求。自从2000年我国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10.6%,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在未来二三十年间,中国老年人所占总人口比例将逐步增加,并且老龄人口中的高龄人口数量不断的增多,老年人增多,高龄比例加大,不仅老龄人口的风险不断加深,养老、医疗保险的压力也不断加大,还会造成劳动力萎缩,进而导致我国国际竞争力严重削弱。对于推迟退休年龄,更多的人的观点是反对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年轻人。目前我国的劳动力,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来看,明显的是供过于求,随着高校扩招生毕业高峰的来临和原本就存在的隐性失业,再加上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走向城市,造成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相对过剩。如果提高退休年龄,就占去就业机会的很大比例。这个比例相当惊人。总而言之,路漫漫其远,吾上下而求,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政府均不可能也不应当非理性地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退休年龄,应对未来劳动力供求关系深刻变化需要提前做准备,以保证这一制度在公平、平稳的前提下逐渐过渡。推迟退休必须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而不是从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出发,否则就违反了我国政府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和谐”,从根本上也不利于我国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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