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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20 10:13 | 移动端:内蒙古动物卫生监督

篇一:内蒙古兽医服务公司名录290家

网址 http://

内蒙古兽医服务公司名录2016最新290家

《内蒙古兽医服务公司名录2016最新版》全面汇总了截止到2016年内蒙古290家兽医服务公司信息,覆盖率达99%以上。名录信息通过呼叫中心等多渠道调查核实。该名录定期更新,删除已注销企业信息,增加新注册企业信息,保证名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企业名称

巴林右旗农牧业局查干沐沦动物卫生监督站

正蓝旗桑根达来镇畜牧兽医站 科左后旗散都苏木畜牧兽医站 科尔沁右翼前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动物防疫站

巴林右旗宝日勿苏动物防疫站 奈曼旗明仁动物防疫站 正蓝旗上都镇畜牧兽医站 科右前旗科尔沁畜牧兽医站 巴彦琥硕镇动物卫生监督站 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西苏木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赤峰市 通辽市 锡林郭勒盟 兴安盟 赤峰市 呼伦贝

科尔沁右翼前旗

巴林右旗 巴彦琥硕镇巴彦琥硕村委会 鄂温克族

巴彦胡硕

025163 021107

动物防疫检验检疫 国有企业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88 1989

畜牧局

137401

动物防疫检测

国有企业

2006

巴林右旗 宝日勿苏镇新井村 奈曼旗 正蓝旗

明仁苏木清河村 上都镇地税西侧

025159 028328 027200

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

1954 2006 1979

内蒙古

赤峰市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锡林郭勒盟 通辽市 兴安盟

科尔沁左翼后旗 科尔沁右翼前旗

巴林右旗 西拉沐沦苏木

025171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2006

畜牧局

137400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2006

散都苏木公河村

028118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2013

正蓝旗

省 内蒙古

市 赤峰市

区县

详细地址 查

桑根达来镇办政府

027200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025166

动物防疫兽药兽医服务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75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成立时间 1956

巴林右旗 巴林右旗查干沐沦苏木沙布台嘎

网址 http://

序号

企业名称

畜牧兽医站(西苏木草原监督管理所)

12 13

阿荣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畜牧业兽医站(科尔沁左翼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朝鲁吐镇分所)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奈曼旗东明镇畜牧兽医站 阿拉善盟农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畜牧兽医站

奈曼旗青龙镇动物防疫站 科尔沁左翼后旗茂道吐苏木畜牧兽医站

巴林右旗大板镇动物卫生监督站

清水河县城关镇畜牧兽医站 阿尔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包头市固阳县银号镇畜牧兽医站

科尔沁左翼后旗动物疫病预防

内蒙古

通辽市

科尔沁左

大青沟街东段

028100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53

内蒙古

包头市

固阳县

银号村银号组

014200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2002

内蒙古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兴安盟

阿尔山市 河滨

137800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58

清水河县 神池夭桥头

011600

动物防疫治疗

国有企业

1959

内蒙古

赤峰市

内蒙古 内蒙古

通辽市 通辽市

奈曼旗 科尔沁左翼后旗

青龙山村

科尔沁左翼后旗茂道吐苏木贝子浩饶嘎查

025150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80

028314 028127

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

其他内资企业 2006 国有企业

1950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通辽市 阿拉善盟 通辽市

奈曼旗 阿拉善左旗 奈曼旗

白音他拉村

028319

动物防疫

其他内资企业 1969

东明村

阿左旗巴彦浩特学苑社区

028322 750306

动物防疫指导 动物防疫

其他内资企业 1972 国有企业

1981

内蒙古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 通辽市

科尔沁左翼后旗

朝鲁吐镇胡四台嘎查

028122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69

阿荣旗

正阳社区

162750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2010

市 尔市

区县 自治旗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企业类型

成立时间

巴林右旗 大板镇查干沐沦街西段北侧

网址 http://

序号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企业名称 控制中心

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商都县西井子镇动物卫生监督站

巴林右旗农牧业局巴彦塔拉苏木动物防疫站

赛罕区巧报镇动物防疫工作站 赛罕区西把栅乡动物防疫工作站

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动物防疫站

奈曼旗新镇畜牧兽医站 科尔沁左翼后旗查日苏镇畜牧兽医站(科尔沁左翼后旗动物卫生检疫所派驻查日苏分所)

32 33 34 35

商都县小海子镇高勿素动物卫生监督站

阿拉善盟畜牧兽医工作站 阿荣旗动物卫生监督所 开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乌兰察布市 阿拉善盟 呼伦贝尔市 通辽市

开鲁县

胜利

028400

动物病防治服务

国有企业

1985

阿拉善左旗 阿荣旗

正阳社区

162750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92

阿左旗巴彦浩特学苑社区

750306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81

商都县

小海子镇高勿素村

013450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87

内蒙古 内蒙古

通辽市 通辽市

奈曼旗 科尔沁左翼后旗

新镇村 查日顺套布

028312 028115

动物防疫检疫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

1957 1985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 赤峰市

巴林右旗 查干诺尔镇羊场村

025158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54

赛罕区

赛罕区西把栅乡

010020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2008

赛罕区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 乌兰察布市 赤峰市

巴林右旗 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宝木图嘎

人民路办事处办公楼

010020

动物防疫

国有联营企业 2008

025156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75

商都县

西井子村民委员会

013450

动物防疫

集体企业

1956

区县 翼后旗 东胜区

乌审东街那日松路华伟地产

017000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52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企业类型

成立时间

篇二:内蒙古动物医院名录290家

网址 http://

内蒙古动物医院名录2016最新29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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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企业名称

奈曼旗大沁他拉镇畜牧兽医站 察右中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阿鲁科尔沁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临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托克托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达拉特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畜牧兽医站(科尔沁左翼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金宝屯镇分所)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巴彦淖尔市 呼和浩特市 呼伦贝尔市 呼和浩特市 鄂尔多斯市 通辽市

科尔沁左翼后旗

阿拉坦大街

028111

动物疫病的预防

国有企业

1962

赛罕区

內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412号

达拉特旗 锡尼街农牧大厦3楼

014300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国有企业

2008

010020

动物疫病防疫

国有企业

2005

海拉尔区 巴彦托海路

021000

动物疫病预防

国有企业

1956

托克托县 双河北路

010200

动物疫病防控

国有企业

2004

内蒙古 省 内蒙古 内蒙古

市 通辽市 乌兰察布市 赤峰市

区县 奈曼旗 察哈尔右翼中旗 阿鲁科尔沁旗 临河区

解放街

015000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国有企业

1993

阿鲁科尔沁旗

025550

详细地址 大镇双合村 察哈尔大街中段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028300 013550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国有企业

2010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成立时间 1968 1953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国有企业

网址 http://

序号 10 11 12 13 14 15

企业名称

乌兰浩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通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川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呼和浩特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 乌兰察布市冷冻精液站 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南辉畜牧兽医站(鄂温克族自治旗南辉草原监督管理所)

16 17 18 19 20 21

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胡舒苏木畜牧兽医工作站

巴林右旗农牧业局巴彦塔拉苏木动物防疫站

商都县大库伦乡动物卫生监督站

苏尼特左旗兽医局

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融盈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乌兰察布市 锡林郭勒盟 呼伦贝尔市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园区管委会209室

010010

术服务业 兽医服务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5

苏尼特左旗

满洲里市扎区301国道北

021400

其他卫生活动

国有企业

2015

商都县

内蒙古 内蒙古

锡林郭勒盟 赤峰市

西乌珠穆沁旗

巴林右旗 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宝木图嘎

商都县大库伦乡大库伦村民委员会 达日罕大街

011300

兽医服务

国有企业

2008

013464

畜禽防治

国有企业

2006

025156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75

苏木所在地

026200

禽兽疫病免疫接种 国有企业

2005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通辽市 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 乌兰察布市 呼伦贝尔市

鄂温克族自治旗

辉苏木乌兰宝力格嘎查

021113

农业服务

其他内资企业 1992

集宁区

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

012000

冷冻精液

国有企业

2006

玉泉区

五塔寺东街1

010020

动物疫病控制

国有企业

2004

省 内蒙古

市 兴安盟

区县 乌兰浩特市

科尔沁区 建国路北段2349号 武川县

平安东街1号

028000 011700

动物疫病监测

国有企业

2008 1953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国有企业

详细地址 罕山中街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137400

企业类型

成立时间 2005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国有企业

网址 http://

序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企业名称

奈曼旗新镇畜牧兽医站 科尔沁左翼中旗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扎兰屯市卧牛河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商都县小海子镇高勿素动物卫生监督站

内蒙古兴安盟国营呼和马场畜牧兽医工作站

阿拉善左旗吉兰泰动物卫生监督站

阿巴嘎旗畜牧业经营管理站 土右旗双龙镇兽医站

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畜牧兽医站

32 33 34

乌海市兽医局

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镇畜牧兽医站 武川县兽医局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乌海市 呼伦贝尔市 呼和浩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阿拉善盟 锡林郭勒盟 包头市 锡林郭勒盟 通辽市

土默特右旗 西乌珠穆沁旗 科尔沁左翼后旗

海勃湾区 千里山东街 新巴尔虎右旗 武川县

平安东街1号

011700

全县兽医工作

国有企业

2008

阿日哈沙特镇畜牧兽医站

016000 021314

团结路北段路西

028100

监督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规模饲养场防疫 防疫动物疾病 兽医服务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

2009 2006

国有企业

2001

浩齐特王音苏莫吉仁高勒镇政府

026217

畜牧防疫治疗

国有企业

2005

双龙村

014100

畜牧业服务

集体企业

1982

内蒙古 内蒙古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 乌兰察布市 兴安盟

乌兰浩特市 阿拉善左旗

阿巴嘎旗 哈日阿都西街

011400

兽医服务

国有企业

1952

乌兰布和北街

750333

动物检疫

国有企业

2009

乌兰浩特市呼和马场场部

137723

兽医服务

国有企业

1983

商都县

小海子镇高勿素村

013450

动物防疫

国有企业

1987

省 内蒙古 内蒙古

市 通辽市 通辽市

区县 奈曼旗 科尔沁左翼中旗

扎兰屯市 扎兰屯市卧牛河镇红旗

162693

兽医服务

国有企业

2010

详细地址 新镇村 科尔沁大街

邮政编码 主营业务 028312 029300

动物防疫检疫 疾病预防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

成立时间 1957 2009

篇三: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1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嘎查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和培训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 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嘎查村设立动物防疫室,聘用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动物防疫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根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免疫效果等情况进行监测,并逐级上报监测信息,同时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对易感染动物和相关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等饲养动物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采样、疫情巡查、报告、免疫记录

等工作。

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应当配合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动物的免疫、采样、疫情巡查、报告等工作,并做好动物保定工作。

第十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免疫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犬类动物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驱虫、排泄物处置等疫病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

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旗县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重新免疫或者补免。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以及养殖档案信息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等相关设施,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

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并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不得经营、运输没有粘贴检疫合格标志的动物产品。

第十八条 自治区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和建设方案,逐步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和应急预备队。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储备。

第二十三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资。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林业等部门发现动物疫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六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相关措施。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二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三十条 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规模、分布和地域环境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第三十二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三日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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