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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校车交通事故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20 10:10 | 移动端:2016年校车交通事故

篇一:2016年11月30日宣村小学校车事故疏散演练方案

校车逃生应急疏散演练方案

近期国内发生了几起客车火灾事故,伤亡惨重。2月27日贵阳市一辆公交车发生燃烧,事件造成死亡6人,伤35人;3月5日吉林市富康木业公司通勤车在行进过程中发生火灾,初步核定死亡10人,伤17人,台湾旅游车事故全部遇难等。车辆安全问题从上到下各部门都非常重视,为了避免不幸的事情发生在我校学生乘坐交通工具时,所以经校领导研究决定在11月30日下午举行校车逃生应急疏散演练。

一、活动目的:

为切实做好安全教育活动工作,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培养师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冷静对待、安全快速撤离。

二、学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一)组织机构

组长: 姜文青

副组长: 马长印 戴玉明

成员: 孔 方 郭 超 曹学勇 韩冬辉 孔晓静 孔智慧惠长

臣 王亚楠 孔维良 赵 晶

(二)分工安排及职责 现场总指挥:姜文青

副总指挥:马长印

信号发令:郭 超

疏 散 员:孔 方 孔晓静 孔智慧等

摄 影:孔维良

突发医疗、安全处理工作:王 翠

参与人员:坐校车的全体师生

二、演练时间:2016年11月30日,下午第3点。

三、演练地点: 中间升起广场

四、演习准备:

1、组织一个班车的学生上好班车,校车照管教师到位。其余乘坐班车的学生全部到操场以班车为单位集合;

2、马长印负责组织校车驾驶员到位,孔维良组织好现场活动的照相和摄像。

3、赵晶进行广播,包括总结的广播。要求组织时间恰当。

4、广播内容为:

各位领导、老师、全体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安全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交通安全我们时刻不能忘记。

老师们,同学们,生命很可贵,我们要百倍珍惜,今天我们搞这次乘坐班车应急逃生演练,就是要提高司机、老师、同学们的安全意识,以便在紧要关头保护好自己的生命,请同学们不要嬉皮笑脸,要认真进行演练。

四、演习过程:

1、11月30日下午3点组织学生在西侧操场集合

2、教学生如何使用灭火器和应急锤的使用。

3、学生车辆行驶中突然有一名学生发现校车的底部冒出“浓烟”,立即大声报告:“汽车着火啦!”,司机听到报告后迅速停车,熄匙,打开车门。

4、校车照管老师立即向学生大声通知:“车着火!大家镇定!听从指挥,有秩序地下车!”校车照管教师迅速来到车最前,站在车门口,协助学生迅速下车(学生按由前到后的顺序依次下车)。

3、学生迅速撤离到离车辆50米外的安全区域集队,预防汽车油箱发

生爆炸,校车照管教师清点人数。

4、报警援救

(1)司机拨打119报警:我是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宣村小学,有车辆现在学校门口处发生自燃。请立即救援!

(2)教师拨打120报告:我是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宣村小学教师,车辆在校门口处发生自燃,请立即救援!

(3)教师向学校校长报告:我是教师xxx,有车辆在校门口处发生自燃,学生已安全疏散,请立即派人到现场协助救援。

5.学生集队总结。

宣村小学 2016年11月30日

篇二:2016年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2016年度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教育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3]82号)和《邵东县学生用车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邵政办发[2012]29号)文件精神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学生用车(按湘教通[2013]82号文件要求,我省“学生用车”将统一使用“校车”名)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明确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经研究,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各乡镇(处)中心学校校长为本辖区校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校车提供者、校(园)长是所在学校(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和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校车的车辆要求。校车是指学校、学校举办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承营的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民办学校法人购买的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

将车辆所有人变更为学校。校车的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它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客车不得用作校车。校车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核,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牌方能使用。承营、租用车辆时必须与承营、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校车严禁超员、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搭载无关人员等。

三、校车驾驶人要求。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卜、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痈、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学校(园)聘用校车驾驶人,应该报告教育局和交警大队,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学校(园)应当与聘用驾驶人签订聘用合同、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四、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要求。学校和幼儿园要落实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担负随车照管任务,随车照管人员年龄在

18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随车照管人员要维护学生、幼儿上下车秩序,监督校车驾驶人员有无饮酒、醉酒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超速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的情形,指导学生系好安全带,确认校车车门是否关闭,制止学生和幼儿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幼儿上下学人数,监督副驾驶室不得安排学生、幼儿乘坐等。

五、严格校车管理。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学校(园)领导作为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校车的管理职责。(一)校(园)长每学期第一周内与校车驾驶员、班主任、随车照管人员等校车相关人员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二)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板报、橱窗、校园网以及报告会、告家长书、家长学校等形式,引导学生以及学生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告家长书要有家长的签名回执,学校要存档。及时与有乘坐校车的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档案;(三)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制度,完善校车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校车驾驶人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主动接受教育局和交警大队的监督检查,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帐;(四)严格办理报批手续,新增、承营校车时,要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并征求教育局行政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校车”牌,方可投入使用;(五)加强隐患排查,明确一名负责人员分管校车

的管理工作,详细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木情况。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及时发现并制止超员、超速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本责任书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有改变的,接任人继续履行。

七、如本单位对责任辖区校车安全管理不力,出现校车安全管理事故、本单位、本人愿意承担责任。

周官桥乡中小学幼儿园校车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人:

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

分管责任人:

2016年2月21日

篇三:2016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2016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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