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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定点药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7 07:37 | 移动端:北京医保定点药店

篇一:北京市社保定点医院及药店汇总

2011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5、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6、北京市健宫医院

17、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9、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编 码

零售药店名称

所属区县 宣武区 朝阳区 房山区 朝阳区

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小马厂西里1号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甲21号裙房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9号

朝阳区八里庄南里32号楼

北京白云金象大药房有限

04200007

责任公司 北京百济堂药品超市有限

05200006

责任公司潘家园店 北京百济堂药品超市有限

11200005

责任公司燕山一店 05200004 北京佰健大药房

07200002 北京诚安堂药房有限公司 北京创世兴和堂医药有限

26200002 责任公司(北京兴和堂药

店)

石景

石景山区老山东里

山区 平谷区

平谷区新平北路粮食局底商楼5-6号

09200003 北京达因仁大药房 北京德威治大药房有限责

02200009

任公司第三分店 08200006 北京芳雪药店 06200002 北京方庄牡丹苑药店 北京福仁堂医药经营部分

05200002

部 北京功德林金象大药房有

02200011

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

08200007

司翠微路连锁店 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

04200008

公司菜市口药店 北京怀柔燕北医药有限公

27200002

司华峰医保全新大药房

门头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4沟区 号 西城区 海淀区 丰台区 朝阳区 西城区 海淀区 宣武区 怀柔区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

中共中央党校南院东南侧平房4号

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9号

朝阳区北苑2号院 北京西城区新德路丙29号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临43-1号 怀柔区商业街15号 怀柔区青春路37号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三里8号楼4单元101室底商

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3号

西城区阜内大街165号 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丁5号

宣武区虎坊路大街14号

北京怀柔燕北医药有限公怀柔

27200001

司乐盛堂药保全新大药店 区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

11200006 有限责任公司苏庄金象大

药房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

02200010 有限责任公司西四北金象

大药房 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

02200001

限公司白塔寺药店

房山区 西城区 西城区

北京金象复星医药股份有西城

02200002

限公司复兴门金象大药房 区 04200004 北京京城虎坊路药店

宣武区

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

07200006

限公司第六京卫大药房 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

06200007

限公司第一京卫大药房 北京京西善和医药有限公

09200001

司大峪善和药店 01200008 北京久敬堂大药房 北京立仁堂药店有限责任

03200001

公司(立仁堂药店) 09200002 北京灵泰药店一分店 12200003 北京盛仁堂医药有限公司 26200001 北京事兴堂大药房 北京市昌平医药药材总公

14200002

司沙河药店 04200005 北京市德寿堂药店 北京市弘济药店有限公司

07200001

益德堂分店 北京市济安堂药店会城门

08200002

分店 14200001 北京市济仁堂药店 北京市密云县医药药材公

28200001

司扶生医保全新大药房

石景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山区 24号 丰台区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头条北侧迦南公寓C座7-8轴

门头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74号

沟区 东城区 崇文区

北京市东城区北官厅11号 崇文区永外西革新里108号院2号楼

门头

门头沟区城子大街72号

沟区 通州区 平谷区 昌平区 宣武区

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20号 平谷区平谷镇向阳北街甲3号

昌平区沙河镇工高街 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175号

石景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128山区 号 海淀区 昌平区 密云县

海淀区北蜂窝路2-5号 昌平区城区镇北环路3号 密云县新中街15号 北京市密云县沿湖小区综合楼一层

朝阳区新街大院甲8号

北京市密云县医药药材公密云

28200002

司益生堂医保全新大药房 县 05200003 北京市三九朝阳医药有限

朝阳

公司

北京市顺义医药药材公司

13200001

全康医保全新大药房 北京市顺义医药药材公司

13200002

盈康医保全新大药房 北京市天寿春医药经营部

26200003

第二药店 北京市西城医药总公司和

02200003

平门金象大药房 北京市兴盛源医药药材公

24200001

司保康堂药店 北京市兴盛源医药药材有

24200002

限责任公司兴益康药店 北京市宣内药品有限责任

02200006

真武庙金象大药房 北京市延庆医药药材公司

29200001

龙庆药店 北京市裕龙鑫顺医药有限

13200004

公司 14200003 北京汤山纯信堂药店 北京天赐福康堂药店有限

28200003

公司 北京天天好大药房有限公

04200011

司 24200003 北京天祯堂大药店 北京同仁堂参茸有限责任

01200007

公司 02200007 北京同仁堂长安街药店

区 顺义区 顺义区 平谷区 西城区 大兴区 大兴区 西城区 延庆县 顺义区 昌平区 密云县 宣武区 大兴区 东城区 西城区

顺义区中山东街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 平谷区平谷镇文化街3号 西城区北新华街55号 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东侧

大兴县黄村东大街路北 西城区真武庙四条六里 延庆县延庆镇东外大街18号

北京市顺义区裕龙花园四区17号楼03-04号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市场街

北京市密云县花园小区一号楼十门

北京市宣武区白纸坊西街8号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业大街西侧市政园林中心养护队院内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480号

北京市西城区复外大街8号楼

北京同仁堂崇文门药店有

03200003

限责任公司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04200001

同仁堂药店 北京同仁堂京北医药有限

08200004

公司马连洼药店 北京同仁堂京北医药有限

08200003

公司永泰药店 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

01200006

责任公司安德路药店 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

05200008

责任公司大屯路药店 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

02200008

责任公司黄寺药店 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

31200001 责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

药店 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

12200004

责任公司梨园街药店 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

04200006

责任公司里仁街药店 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

03200007

责任公司幸福大街药店 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

04200002

责任公司宣武药店 北京同仁堂连锁药店有限

04200003

责任公司珠市口药店 北京同仁堂南三环中路药

06200006

店有限公司 北京同仁堂通州医药有限

12200001

责任公司通州药店

崇文区 宣武区 海淀区 海淀区 东城区 朝阳区 西城区 亦庄开发区 通州区 宣武区 崇文区 宣武区 东城区 丰台区 通州区

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42号 宣武区大栅栏街24号 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小区兰园2号商用楼南楼及南侧平房

海淀区永泰小区东里51号楼

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洲际大厦B座1层 北京市朝阳区科学院南里市场楼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黄寺大街27号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二里二区综合楼一层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政府大街群芳三园23号楼 北京市宣武区里仁街3-1号院

北京市崇文区安化寺幸福家园17号楼101号 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06号6号楼底

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23号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20号

通州区新华大街134号

篇二:第二十四批城镇职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第二十四批城镇职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篇三:北京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办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协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定点医药机构,是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的统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是指市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等办法的专门合约。

第三条市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辖区内医药机构

- 1 -

签订服务协议工作及履行服务协议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按照统筹规划、公平公正、一视同仁、择优签约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医保中心、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对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本年度是否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建议,参与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审定工作。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本区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考察评估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社会保险、医药卫生、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及参保单位代表组成。

第六条市医保中心与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包括公布条件、受理申请、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资料查验、现场检查、专家评估、公示、协商、公布结果等主要环节,分别由市医保中心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职责完成。

第七条市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通过协商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签订服务协议后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履行服务协议,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第八条市医保中心强化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管,实行动态协议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第九条市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签订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各方的监督。

- 2 -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签订和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廉洁自律。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服务协议签订、履行及违约退出等工作的再监督再检查,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章 申 请 受 理

第十二条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许可的零售药店,在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时,可按规定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设置规划;

2.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关执业(经营)许可;

3.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设置标准;

4.遵守国家和本市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5.建立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费用管理、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6.有稳定的执业(经营)场所,且已连续执业(经营)达到一定时限;

7.配备必要的信息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8.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人员配置符合有关规定;

- 3 -

9.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社会保险不良记录;

10.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本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建议后,市医保中心根据建议,确定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的,制定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通知,明确具体条件、申请材料、工作时限等,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接收、登记:材料齐全的,接收申请材料,并给予书面接收书;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并告知。

第三章 评 估 签 约

第十七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材料的医药机构开展考察评估工作,包括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资料查验、现场检查、函询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区级专家评估和公示。

第十八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社会保险诚信信息进行核查,发现医药机构或法定代表人近3年有社会保险不良记录的,将社会保险不良记录信息递交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审阅。

- 4 -

第十九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发现有虚假材料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第二十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医药机构的资质情况、场地设施、人员配置、信息系统、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第二十一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医药机构名单函询同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核查医药机构申请材料、违规处理等情况。

医药机构有造假、瞒报等行为或在规定时间内因违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第二十二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机构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结果、资料查验结果、现场检查结果、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函询意见等,对医药机构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第二十三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医药机构名单在本区人力社保局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被举报的医药机构,经核查属实,确定不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该机构。

第二十四条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考察评估合格的医药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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