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XX反洗钱协调机制工作制度
XX公司反洗钱协调机制工作制度
为了使公司反洗钱工作更加全面和完善,充分借力社会反洗钱工作的优势和力量,保险公司就要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协调工作机制,不但能极大地推进公司反洗钱工作操作技能及规范性,还能使公司反洗钱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立反洗钱协调工作机制,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百年大计,根之基石。
根据目前反洗钱工作的现状看,XX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司实际,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为保障公司反洗钱取得更大成效,特制定以下《XX公司反洗钱协调机制工作制度》,请公司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横向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或参加其他政府部门召开的反洗钱横向联席协调会议。形式多样地开展反洗钱联席会议和协调制度,把联席会议办得有内容、有深度、有质量。
二、通报辖内反洗钱开展情况,交流反洗钱经验及日常传递洗钱动态信息工作情况。
三、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反洗钱信息传导,努力搭建反洗钱信息通报平台。
四、努力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建立企
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申领、变更和年检信息的传导和通报机制。
五、努力将法院、检察院、财政机关、司法局及质量监督部门纳入反洗钱联席会议范围,以利于各部门反洗钱协调的工作深入开展。
六、积极参与和搭建跨县、市、省的区域反洗钱合作协调运作机制,同时相关单位还应按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成员单位职责,努力形成成员单位的合力反洗钱钱协调合作,充分利用协调合作成员单位的人力和业务特点资源,形成协调机制的宣传和培训合力。
八、将反洗钱各联席成员单位纳入反洗钱宣传义务主体,整合宣传资源,适时开展成员单位反洗钱宣传、学习、培训活动,或利用成员单位的业务宣传机会,将反洗钱宣传有机融入,形成宣传合力和建立长效宣传机制。
公司各部门应以《反洗钱法》等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明确细化在反洗钱领域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同时加强反洗钱成员单位日常联络,提升反洗钱协调机制运行效率;应加大反洗钱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人员,切实把反洗钱的各项工作内容落实在保险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加强反洗钱工作自查,虚心接受反洗钱主管部门以及上级公司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安排与指导,努力形成纵向
横向、系统内外一体的反洗钱网络体系,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正常经济秩序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XX公司
篇二:反洗钱分类制度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联社客户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客户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条件
第二条 分类监管。反洗钱监管主体按照冼钱风险水平将监管对象分类,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实施不同强度、不同侧重、有差别的监管。
第三条 通过分类的实施,引导各网点探索与实践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方法,让风险管理成为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内在动力。
第四条 建立冼钱风险评估体系是监管部门运用风险监管方法的必要条件。完备的冼钱风险评估标准在事前就可以明确告知网点工作人员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有利于引导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行为。
第三章 客户的分类
第五条各网点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联社本部。依据企业和个人的行业分类以及他的注册资本和当年的销售收入等各项指标的确认大致按对全年发生交易额在200笔以
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进行分类具体是:
1、交易金额500万元一一15OO万元的实行一般监控;
2、交易金额1500万元一一3000万元实行重点监控;
3、交易金额3000万元一一5OOO万实行强制监控;
4、交易金额50O0万元以上的一笔笔进行监控。
第六条 我联社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七条 我联社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l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 我联社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我联社对所有办理支取人民币单笔5万元、存
入人 民币20万元的客户进行分类登记《大额现金支付备案登记簿》。
第十条 可疑交易的判定往往不能简单地从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中直接得出,而需要金融机构根据客户身份以及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综合分析交易性质、流向、频率和金额等交易记录,做出交易是否确实可疑的合理判断。
第十一条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十二条 统一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为客户提共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时,要求在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情况才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三条完整登记包括:个人的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件有效期限限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次本、法定代表人或负现人姓名、经营范围、股权结构、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限限、税务登记号码等。
第十四条作为反洗钱义务的主体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对所有事项包括: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
2、规范完善制度,明确反洗钱业务流程。
3、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全面提升我行员工反洗钱工作水平。
4、强化现金管理,管好反洗钱重点部位。
5、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构建反洗钱坚固防线。
6、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武山联社反洗钱领导组负责解释,制定和修订。
篇三: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洗钱活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覆盖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反洗钱工作要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公司系统内反洗钱工作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合规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五)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反洗钱培训;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部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汇报。
第七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以下同)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在获知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业务活动中需要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的单笔资金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资金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时,应按时报告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汇总公司上周可疑交易情况,并于同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交易,报送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于同时符合大额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应当分别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上报的大额资金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内容,可疑交易报告中还应包括交易可疑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实用、便捷的大额资金交易、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实现交易监测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支付系统资源的整合,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章 信息资料保管及员工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或会员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20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20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与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信息非法告知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系统内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一线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稽核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反洗钱在各业务环节及流程中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连续与有效,并就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地检查、监督和评价,提出管理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和相关工作规程的部门和人员,公司稽核部及合规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为性质、损失大小和影响程度,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需要和本制度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反洗钱管理内控制度
一、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由陈先军任组长、郭朝晖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对个人投保或公司的理赔、退保单笔或当日累计支付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单位投保或公司对单位理赔、退保单笔或者当日累计支付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国际保险业务。
三、可疑交易是:交易的金额、时间、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年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和保险金额;
(三)对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制度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账户收益的;
(四)投保人有意逃避对交易的监测与检查的;
(五)退保时称发票丢失,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标准的;
(六)投保时拒绝告知真实身份或提供虚假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财务状况等文件的;
(七)投保规模、交费方式、频率与投保人的身份、财务状况不符的;
(八)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实际需要明显不符,经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九)保险合同持有人、签署人和投保人不一致且利益不相关的;
(十)大额投保后立即退保或短期内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十一)明显超额支付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的;
(十二)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十三)单位客户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的;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个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关系的; (十五)保险业务与洗钱高风险地区有联系的;
(十六)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费及支付其他资金的;
(十七)保险公司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的保险费及支付其他资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帐户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四、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分公司负责人为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人。
五、分公司客服、财务及各业务部门必须明确一名员工对反洗钱工作负责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监督、记录、分析、报告和追踪,对容易出现洗钱的险种及账户加强监控。
六、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加强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要求必须及时报告。
七、分公司各下级机构在与个人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其出示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