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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规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6 07:42 | 移动端:文物法规

篇一:文物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

文物法律法规

国际公约

全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长城保护条例

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长城保护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 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 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古玩收藏法规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

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稿) 一级文物级标准举例(供参考)

文物商店向国内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 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开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条例(试行)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

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管理名胜古迹职权分工的规定 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

出国(境)文物展品包装工作规范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 关于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故事片的暂行规定

古物保管会组织条例修正古物保存法第九条条文 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试行)

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 出国(境)文物展览展品运输规定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 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

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 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节录)

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

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掘采古物规则 古物出国护照规则

采掘古物规则 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

北京市

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

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

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天津市

关于暂停(天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历史风貌建筑产权交易及使用权置换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延长历史风貌建筑腾迁期限审批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天津市黄崖关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天津市文物市场管理条例

河北省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

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

山西省文物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正)

呼和浩特市文物古迹管理办法

辽宁省

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锦州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施行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

陕西省

陕西省文物管理条例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

陕西省文物复制管理规定

陕西省文物出国展览暂行规定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

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甘肃省

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青海省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次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上海市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篇二:文物法规考试

一、文物的分类、年代与范围

分类:1不可移动文物:它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纪念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少数民族风格建筑等总的名称,所谓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其本体和周围环境联系在一起,不可能整体移动;周围环境包括人文环境、自然环境,而就某一单体建筑本身而言,也是可以移动的,但它的环境改变了,或者与群体的关系改变了,其价值要受到一定的影响。2可移动文物:它是古代各种器物、书画等的总称。①出土文物:埋藏于地下或淹没于水下的古代各种器物等,经考古发掘出土或经水下考古发掘,或者在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的埋藏于地下或淹没于水下的各种器物(原属不可移动文物,即古代遗存中的文物,出土以后,如不在原址与遗址一起保护,则归为可移动文物)②馆藏文物:收藏于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及各文物机构的古代、近代和现代的可移动文物(又称文物藏品,以区别于收藏的各种标本)③传世文物:自古代近代辗转流传下来的古代各种器具、书画、碑帖和文献等④流散文物:私人收藏的传世文物和博物馆等专门收藏单位以外的单位、团体保存的古代各种器具、书画、碑帖和文献等可移动文物,以及拣选文物和罚没文物等⑤拣选文物:从银行、冶铁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拣选出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的文物⑥罚没文物: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范围:包括文物年代范围和文物(不可移动和可移动)类别或种类范围。年代:1950.6.16,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征集革命文物令:“革命文物之征集,以‘五四’以来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中心,远溯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辛亥革命及同时期的其他革命运动史料。”“凡一切有关革命之文献与实物,如:秘密和公开时期之报章、杂志、图画、档案、货币、邮票、印花、土地证、路条、粮票、摄影图片、表册、宣言、标语、文告、年画、木刻、雕像、传记、墓表;革命先辈和烈士的文稿、墨迹及用品,如:兵器、旗帜、证章、符号、印信、照相、衣服、日常用具等;以及在革命战争中所缴获的反革命文献和实物等,均在征集之列。”这些文献和实物是近代以来可移动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令从法规上规定了它们不受年代限制。类别:2002.《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文物的特性、工作方针

特性:1物质性:总是由物质材料构成的,总是有形的2文物的时代性:文物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艺、宗教信仰、风情民俗等,这些构成文物时代性的主要内容,也称文物的历史性3不可再生性:文物的时代特点以及时空观决定了文物不能被再生产及制作,文物的不可再生性是指已成为过去的历史上的人们创造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迹和遗物是当代的人们无法再造的4文物的不可替代性:是文物的时代性和不可再生性逻辑发展的结果5文物价值的客观性: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文物本身储存着大量信息,对于文化内涵及信息的揭示与其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性完成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科技的发展,技术手段的增多,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会不断深化。因此,在对文物价值进行认识和评价的过程中,不能一锤定音,应用发展的眼光看。

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1922.5 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李瑞环正式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物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非物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三、文物的价值与作用:

价值:1历史价值(铭文:证史补史)2艺术价值:审美、欣赏、愉悦。3科学价值4对文

物价值认识的深入a对文物价值认识是不断深化的b对文物价值的评价、认同同样存在差别,对某一具体文物价值的评价、认同,甚至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c衡量和评估文物价值的尺度,只能是它证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说明社会问题的程度d文物本身储存着大量的信息,对信息及其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所提供的科技手段愈多,我们对文物价值深层次的认识也会愈来愈多,所以在文物价值的认识和评价过程中,不能征求一次完成或者一次决定文物的保护与否的命运。作用:1促进科学研究:a证实文献之记载,校正文献之谬误,补充文献记载之缺佚b文物作为实物史料,并不是它的最终目的。证史、正史、补史是开展科学研究,发挥文物作用的第一步,还要运用这可信而翔实的资料研究历史,以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和促进经济建设c对于没有文字史料以前历史的重建d对于专门史研究的功能e文物的可视性2促进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3促进公民教育a文物教育的特点:既是物质文化又是精神文化,直观性有感染力凝聚力b革命文物的教性,爱国主义教育c文物的发现有时也成为潜在的分裂因素d文化自体主义,宗教民族主义与地方分立主义。

四、文物的所有权:

2002《文物保护法》1国家所有:我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2002《文物法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特征: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统一性、广泛性、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2集体所有:主体为法定的群众集体组织,客体不能包括国家所有文物,其范围没有国家所有权文物广泛。3私人所有:包括纪念建筑、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手段途径获得的文物,其所有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文物所有权特点:客体的单一性,权利的限定性,义务的法定性。

五、文物鉴定:

定义:运用科学方法来分析、辨识文物的年代、真伪、质地、用途、价值等,为文物研究奠下基础。主要对象:书画、玉器、青铜器、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方法:a传统:在对文物分类的基础上,对同类文物进行比较辨别和综合考察。b现代科学技术:分析鉴定技术、文物年代测定技术(文物鉴定与文物定级和文物保护—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文保区等。

六、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四有”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分为: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它。1纳入城乡建设计划:三个层次—文保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2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3原址保护和迁移保护4保护文物原状原则:第一个基本点—保护原真性5保持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用途6不得转让、抵押、经营。“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 、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

七、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问题及上课时举的诸多案例

1公布文保单位2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保管机构3划出建设控制带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制度。

八、历史文化名城问题

状况:保存历史文化名城,最主要的是保存文化名城固有的格局和风貌。云南丽江、官署砖井、平遥古城(龟城)、广州南越王墓。单霁翔:从功能城市走向文化城市。文化定位是一个城市发展的终极定位。以城市文化指导城市的定位或规划,将从城市的基因方面,确保城市的个性与魅力而不会未来的城市面目全非。保护规划:南京老城南—南京之根、明故宫—城南—鼓楼—清凉寺、花露岗居民的庭院、南浦行回民人家、老城南保护口号:整体保护、应保尽保。恢复模式:不是让原住民一迁了之而是鼓励留守。南京市城区规划亮点:改大拆

大建为逐院恢复;新增10条历史街巷;96处未列级文物也逐渐保护;“瓦宫寺遗址”先控后建;秦淮八绝非物质遗产也列入保护计划;建筑檐的高度降到7米。在规划中突出特点: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应充分体现它的性质、传统和特点,这是制订名城规划的原则之一。首先,应注意继承和发扬历史文化名城的优秀传统,并在城市形态、布局、土地利用和环境规划等方面得到较好的反映,目的是使名城的建设与发展,既符合现代生产、生活的要求,又能保持特有的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在规划中处理好几个关系:处理好发展生产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关系;处理好发展旅游事业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保护规划的制订、批准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制订,应由文物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进行时,还应征求土地管理、旅游、园林等部门的意见,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在对规划草案充分讨论、修改后上报审批。三大核心原则:保护历史真实遗存;保护街区的历史风貌和构成历史风貌的其他要素;维护街区功能的延续和文化传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历史地区与其原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存的组成部分;历史地区与其周围环境应视为一个统一体;历史地区与其周围环境应得到积极保护,使之免受各种损坏;建筑物的规模和密度的增加,会使历史地区遭受直接的破坏,新开发区肯会毁坏临近的历史地区和环境;建筑技术和建筑形式的日益普遍化肯造成整个世界环境单化的危险;保护措施,立法及行政措施,技术、经济和社会措施,国家、地区和地方政策,研究,教育和信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章宪》。

九、考古发掘的类型

1为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也称主动发掘,目的是解决某项学术问题或者教学实习,有利于科学发展与提高。专项经费自行解决。全国重文保饱单位需经国务院批准。主动发掘应有课题意识和明确的研究目的,对其价值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必须对可能出土的不同类别的文物安全和科技保护提出切实可行对策。为了阐明研究问题或为了向民众展览而更有效地阐述古迹遗迹,也可以对没有受威胁的遗迹进行发掘,在这种情况下,发掘之前必须对遗址的重要性进行全面评估,原则上挖一部分留一部分,待以后做科研用。考古季节:3 4 5 6 9 10 11 12。谢里曼“考古地层学”2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是文物考古单位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以配合建设工程为主,是我国考古发掘工作长期坚持的原则,同时必须贯彻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 3抢救性发掘:是建设工期紧迫或由于自然原因,可能使古遗迹或古墓葬遭到严重破坏情况下,为了抢救埋藏于地下文物免遭破坏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得以抢救为名,发掘大型古墓或帝王陵墓,以致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4特许发掘(即中外合作考古):即中外合作考古发掘。文物调查经费预算定额。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交通及工具耗损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及不可预见费。

十、文物的复制

按照文物的质量、形制、纹饰、质地等基本采用原制作工艺复制与原文物相同的制品 用途:陈列展览,考古发掘出文物移交,科学研究等用途复制文物。为销售的复制文物。 文物复制应实行定点复制。不具备资格和未经认定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文物复制。文物复制必须在保证文物原件绝对安全和不损坏其价值的前提下。在批准复制价值高,具有特殊艺术风格的文物时,不得用石膏直接翻模,以保证文物不受损坏。1馆藏文物复制:①文物复制未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定②不具备文物复制条件的单位从事复制工作,制品大多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影响文物复制品声誉。2石刻和馆藏文物的拓印:拓印是获取和保存文物资料的一种传统方法。国家文物局 1979.9 《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①对象:石刻、碑刻、摩崖石刻、岩画、墓志、馆藏、文物的铭文花纹②禁止出售的文物拓片: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等;确因无坏片而又需要作为资料保存的可经批准各拓印1-3片,由文物保管部妥善保存,不得再拓③限制拓印的石刻:有些石刻书法艺术价值很高,在我国艺术史上已

有定评,确同名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拟传拓片出售,只能翻刻版拓印,特别重要的只允许用翻刻的副版传拓拓片出售④传拓石刻和馆藏文物的保护:禁止用木榔头捶打法。 十一、 文物市场的管理

内容:设立经营单位和经营文物许可、文物经营的日常监督、民间收藏文物来源、收藏文物保护等。文物经营管理制度:1建立文物购销经营单位: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进行管理。” 2设立文物拍卖企业单位许可制度:为了改变文物拍卖市场违规、无序竞争状况,应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管理。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3设立文物监管物品市场许可制度:2001《整顿规范文物市场方案》:“整顿文物监管物品市场,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控制市场规模和数量,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和经营范围,未经批准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监管物品。” 4销售文物与拍卖文物标的审核制度: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销售文物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标的的鉴定、审核许可,是我国对经营文物和文物市场实施管理的重要制度,5建立经营和拍卖文物登记制度: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这是保护文物重要措施之一。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不仅是文物行政部门应恪守的原则,也是文物拍卖人应当恪守的经营规则和信誉问题。这应是建立经营和拍卖文物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6关于优先购买权: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文物经营中的竞业禁止制度:1禁止文物购销经营单位从事文物拍卖活动: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2禁止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应贯彻执行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3禁止文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文物经营活动: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这是党和国家一贯政策的法制化,是防止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进行廉政建设的重要规定,也是维护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分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它们都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经营单位。4禁止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经营单位:2002《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这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有权利和有责任做出的立法规定。

篇三:文物市场的规范与管理

文物市场的规范与管理

文物市场是一把双刃剑,选择两难。不放,没有市场。文物的基本属性与其他物品无异,也是商品。是商品就应该让它进市场。否则,其价值体现不出来,人们就不重视它,就会随随便便的毁损它,在此,文物保护成了一句空话。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有多少文物毁于农民的锄头之下?那时,一个清三代的官窑盘或罐,只值几块、几十块钱,因此而有多少国宝被人们当作咸菜缸、饭菜盘使用而大量损坏?或者当成换外汇的东西,仨核桃俩枣的卖给外国人,现在人家又反过来以几百倍几千倍的价格卖给我们中国人。这是不放的恶果。,确实部分实现了以藏宝于民的方式保护文物的目的。但也导致了大批的古墓、遗址被盗挖,大批文物精品被走私到国外,经考古发掘而体现出来的科学研究价值被毁弃。

一、我国文物市场趋向成熟的三个标志

尽管我们对“文物”概念的内涵还在争论,尽管我们至今仍然不能准确说出可供文物经营者与管理者具体操作的文物所涵盖内容的确切标准,但作为现今文物市场中的主要经营标的物——文物的商品属性已经在它的流转过程中显现无遗。我国文物市场走向成熟,主要表现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成为商品的文物在供求流转方面已经不受行政计划的左右,而主要受市场需求的影响。作为文物行政管理主要措施之一的“统一收购”的规定已经完全失去了作用。如有形市场中民营文物经销商收购的文物,拍卖公司征集的文物,都主要来自民间。20世纪80年代祖国大陆文物流向台湾,近一两年台湾文物又流回祖国大陆,祖国大陆各大拍卖公司蜂拥到台湾征集文物的现象都是这一标志的最好注释。

二是成为商品的文物在价格确定方面已经市场化,文物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统一定价”已经完全让位于“市场调节”,不仅拍卖公司、有形市场中的文物价格完全按市场供求规律自由浮动,就连博物馆、文物商店的收购行为也不得不遵循市场定价的逻辑。故宫博物院从拍卖会上收购北宋张先的《十咏图》、米芾的《研山铭》,北京文物商店花2075万港币从香港收购的清乾隆款的描金粉彩镂空六方套瓶,都是这一标志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明。 三是成为商品的文物在其经营主体的设置与撤消方面已经完全受市场需求的左右。有形市场中民营文物经销商的开业与歇业,文物拍卖公司的增加与减少,都已经冲破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经营”的信条。即使仍然自认为是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文物商店的存活,也要受到市场需求与发展的影响。如,部分文物商店开始以经营新工艺品作为主要经营内容,采用承包或变相承包的经营方式甚至靠出租场地为主要谋生手段,等等。曾经在文物经营群体中居于主力军地位的国有文物商店,在市场需求与发展的影响下,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其自身的经营性质。由此可见,文物作为商品的属性特征已经显示出来,我国文物市场的发展已经趋向成熟。

二、文物市场发展与文物行政管理滞后的矛盾

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对文物市场采取不承认的态度

由于仍然囿于“私人不得经营文物”、“旧货市场只能经营1911年以后的文物”等原有的文物行政管理法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出现的许多已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有形市场或已经运行得比较规范的有形市场,采取不承认或不明确承认,甚至害怕沾边的态度:“我不承认,不批准,出了问题可以指责。我承认了,批准了,出了问题不好推托”。这种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的事实上的“行政不作为”的做法,在我国文物市场的行政审批与行政管理上表现得尤其淋漓尽致。

2、对文物走私、文物盗墓缺乏有效措施

无庸讳言,把走私盗墓猖獗与市场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说法一直在文物行政管理系统中占上风。笔者认为,恰恰正是因为“发展市场促进了走私与盗墓”这种简单的归结,才造成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长期拿不出治理文物走私、文物盗墓的有效措施,才使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治理文物走私与文物盗墓等违法行为上成效不大。应该承认,文物市场与文物走私、文物盗墓不可能没有联系,甚至也有在文物市场里销赃的现象。但文物市场与文物走私、文物盗墓不会有必然的联系。治理文物走私、文物盗墓应该从研究文物走私、文物盗墓的具体行为入手,下大功夫,下大气力,真正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3、对系统内参与经营的违法行为管理不力

一方面,文物商店作为文物行政管理的职能随着文物市场的发展已经很难履行,而由于文物商店在体制上的缺陷与管理上的漏洞,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国有文物流失的重要环节。不妨请专业评估人员认真地、客观地统计一下:收藏在各地国有文物商店里的文物,尤其是文革期间收存的文物现在还留有多少百分点?以低价或变相低价,赠送或变相赠送,报损或变相报损等形式流失的文物到底是个什么数?恐怕很多相关的管理人员都会大吃一惊。我亲耳听过这样一个故事:某省文物商店的销售人员,诅咒即将退休的经理是守财奴,希望他早点退休。原因很简单,他不退休,守着这堆精品谁也不敢卖。我们难道不能从这个故事里悟出造成国有文物商店文物流失的某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吗?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的出现,文物鉴定功能由原来的一种,即行政管理功能,演化为两种,增加了商业咨询功能。由于这两种鉴定功能集于鉴定人员一身,就为文物鉴定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创造了机会。如与经营者勾结以假充真上拍卖会,与走私者勾结说真为假混出海关,等等。由此可见,文物行政管理人员参与经营活动对文物市场管理混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法规的修改制定仍停留在旧的思维定式上

《文物保护法》在修订的漫长过程里,没能深入研究我国改革开放的浪潮对文物市场的影响与文物市场的发展实际,对于文物经营活动已经在更大的范围 内走近百姓这一事实缺乏

了解。同时,由于一方面囿于文物保护是文物行政管理惟一目的的思维路线,另一方面又想把一些已经意识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都一古脑儿地塞进《文物保护法》的修订稿。这就不仅造成修订稿一拖再拖的局面,也在谋篇布局上给人一种逻辑混乱的感觉。

文物市场蓬勃发展与文物行政管理滞后的矛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一是非法的文物经营

活动得不到有效遏止;二是合法的文物经营活动得不到有力保护,甚至很难纳入管理视野;三是文物行政管理人员与文物经营活动内外勾结对文物市场管理混乱的局面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文物市场的发展实际与文物行政管理滞后的矛盾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关口。

三、从实际出发,调整文物行政管理的总体思路

不可否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过去的20多年中做了不少工作,也制订与修改了不少

法规,并进行过许多有益的尝试。但都没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都只是在做局部的、区域性的实践,没有从文物行政管理的总体思路上动真格的。笔者认为,调整文物行政管理的总体思路,目前至少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调整立法思路

众所周知,我国的文物大法或曰基本法几十年来一直是《文物保护法》,它是计划经济

时期的产物。由于文物市场的出现,文物行政管理内容已经超出了《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范围,已经不是《文物保护法》一个法律所能涵盖得了。从目前文物市场的实际出发,我们应当得出这样的认识;文物保护工作是文物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不是惟一的工作;文物保护法是文物行政管理法规中的一项重要法规,但不是惟一的法规。笔者认为,调整立法思路首先要制订文物基本法即《文物行政管理法》,全方位地规范和调整文物行政管理行为,在基本法完成的基础上再制订若干分类法规,如《文物保护法》、《文物利用法》、《文物经营法》、《文物鉴定法》等等。

2、调整经营体制

按照文物市场的实际与发展要求调整文物经营体制,主要应做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承

认有形文物市场的合法性,允许民营文物经销商的存在;二是进一步规范文物拍卖、文物典当及其他文物经营实体的市场准入程序与市场经营活动;三是让国有文物商店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脱钩,进行企业化改制,以避免国有文物的继续流失,增强文物行政管理的力度,促进文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文物商店的改制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把收购文物展品的职能还给博物馆自身,由博物馆使用国家拨款自行选择收购文物展品;二是把可以进入市场的国有文物商店的库存商品用公开公正的方法评估作价,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营;三是将国有文物商店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推向市场。

3、调整鉴定体制

制订文物鉴定法规,把文物鉴定的两种功能(即行政管理功能与商业咨询功能)分离;商

业咨询功能由类似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制文物中介企业实施,行政管理功能仍由国家文物鉴

定委员会实施。鉴定委员会应吸收部分文物中介事务所的人员参加,使文物鉴定行为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文物管理的主要的宗旨:

运用法规、行政、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手段对文物进行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经济

建设与文物保护关系,处理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关文物保护的关系,使文物最大限度地保持原状,并延续保留传至后代,使文物在科学研究,促进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管理:法规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管理、专项管理)

我国的文物管理与市场的确问题多多,稍加归纳存在以下十大死穴

其一:产权不清不楚。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严重分离,在法律和价值的双重挤压下,低

价流失成为理性选择。

其二:信息不透明。信息的不对称和扭曲必然导致市场的混乱和参与人群的却步。

其三:政出多门,管理无序。市场缺乏统一的管理者和相关的法律支撑。

其四:没有形成市场责任主体。中介不发达,人治代替了法治,伪专家满天飞,产业化

水平不高。

其五:价格的生成不科学。少数人定价、非理性定价、外国人定价。没有形成科学的价

格生成体系。

其六:缺少相对行业标准和合理的游戏规则。既无相应指数又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

交易市场,真假莫辨更是一大顽疾。

其七:缺少大众的参与和分享机制。现在的市场门槛过高、收益过于集中是十分不合理

的。文物的价值是历史与现实合力形成,人民政府有义务让大众参与和分享。

其八:金融对接无门,后劲乏力。金融是百业之首,金融的基础是理性与信用,而文物

市场恰恰是背道而驰。没有金融的介入,产业化即成空谈。

其九:科技运用程度低下。现代科技在权威机构被排斥和边缘化,反倒是造假行业对科

技成果倍加推崇。

其十:政策的制定落后于市场的需求。专家多而乱,市场小而散。政策制定者没有与时

俱进跟上时代的脚步。

问题是表象,根源在深层

首先,是观念落后。管理者缺乏市场意识,视市场为毒蛇猛兽。管理及政策制定者的观

念仍停留在计划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框框内,没有与时俱进。这就是至今我国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没有《文物流通法》的根本原因。但现实生活中,文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世界范围内频繁交易,且愈演愈烈。有经济行为而缺乏相应法律的规范,至少是管理落后的表现,或称之为行政不作为。我国文物管理部门奉行的是典型的驼鸟政策。堵而不疏、视而不见。

以治水为例,只堵不疏古今中外都没有成功案例。市场的发育与规范必须从源头抓起,业内外普遍呼吁《文物法》的修改已是当务之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从《文物法》的修正到市场生态环境的治理是文物市场走向规范与繁荣的第一步。其次,是对产权的漠视。物权法千呼万唤始出来,在文物界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和落实。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与基础,文物产权是一个棘手而又敏感的话题,但又是文物市场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没有产权就没有公正,没有产权也无从谈管理,没有产权的市场焉能不乱!对产权的确定既是管理者的职责所系,又是文物部门的机会所在。五千年的文物,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孵化,其价值巳呈现爆发性成长的态势,价位的走高,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正是解决产权问题的最

好时机,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明确产权的形态是迈向成功管理与推进文化产业的第二步。

再次,是业态陈旧。充斥市场的还是延续千年的集贸市场以及被中国特色了的拍卖方式。

与现代商业文明格格不入,也与文化大国、经济强国的身份不符。无论从资源的角度,还是市场的角度,或是经济的角度,中国都应该成为世界文物交易的中心,拥有文物市场话语权和定价权。究其原因,我国文物市场业态的陈旧与落后不能不说是主要元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态的竞争是决定市场占有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升业态不仅是时代的召唤,也是通向成功不可回避的第三步。

文化需要传承,历史必然演进。我国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市场广阔,经济实力强

劲。完全具备成为世界文物中心的基础条件,缺的只是市场环境与新的业态。我们想要获得世界文物市场的主导权,就必须占领市场的制高点,通过制定标准和规则来获取话语权和定价权。没有话语权无从讲政治,没有定价权从何谈经济,这是常识。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笔者在今年“两会”上提出了成立文物产权交易所的提案,并成为热点话题,接受了上百家媒体的采访。

所谓文物产权交易就是在实物交易基础上的业态提升。是以制度经济学、风险流动理论、

证券与产权交易实践为基础衍生而来的一种全新的交易形态。它可以利用产权的切割将标的物的受益权无限地细分,从而降低文物进入的门槛,增加流动性,减少风险,扩大成交量。这样大众就能够参与并分享文物增值带来的利益。把大物细分(产权切割)和把小钱变大(投资基金)是其主要功能。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一个统一且规范的专业化市场,通过确权、确真、确价、托管、上市、流通和退出的流程设计和相应标准的制定,在科学的指数指导下,大众能够有序地进入,公平地交易,合理地收益,正常地退出。并且可以实现文物与金融的无缝对接。

总之,文物市场的发育与成长除了生态、业态与形态三要素之外,解决好大众的参与问

题与金融的衍接问题是实现产业化的两大难题,文物产权交易模式的诞生,无疑将破解这两道难题,使中国站在世界文物交易的最高峰,成为继股市与楼市之后拉动内需的重要抓手,也将成为影响世界经济走向的一个持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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