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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5-12 07:42 | 移动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篇一:副高级资格专业技术水平 能力 业绩在线积分评定办法

副高级资格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

在线积分评定办法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申报副高级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根据中央第二次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适应人才强企战略需要和人才成长规律,决定:率先在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工作中试行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在线积分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在线积分评定办法)。

一、总体方案

在线积分评定办法采取申报者专业理论水平积分、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积分、技术资历鉴定积分和所在单位评价积分、评委专家在线评审打分等多维评价方式进行评定。

申报者自取得中级资格后,就可依据相应专业副高级资格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在网上报名参加相应专业副高级资格在线积分,登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打印“技术资历鉴定意见表”和“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

经所在单位审查、鉴定、评价、公示并经申报单位及主管单位(省级评价中心或网省公司等同级单位,下同)复审后,由申报单位人事部门登陆“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录入鉴定和评价结果并连同所有经鉴定和评价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经主管单位(须登陆该系统)复审并确认后,该系统将按统一规范的积分标准给出实际积分和汇总积分,实际汇总积分与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以及所需外语、计算机合格与否情况,并经百分制加权后得出定量加权汇总积分,加权汇总积分达标的人选方可进入评委会评审阶段;评委会评委专家在线审查申报者所有业绩情况(即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相关电子材料,下同),根据《评定标准》进行相应评委会全体评委专家“背靠背”打分,形成被评者评委会定性评审平均分和定性评审分数线;按评委会定性评审平均分、定量加权汇总积分并乘以加权系数得出评定总分,评定总分达标者为评定通过名单,评定通过名单进行网上“公开审查”;“公开审查”无误后,由国网人才评价中心印发资格通过文件、制发资格证书并将通过资格评定名单转入“历年专业技术资格备查库”,由申报单位或主管单位使用“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打印《评定表》、入档。

对于加权汇总积分未达标或评定总分未达标(评定未通过)的申报者,其包括外语、计算机是否参考或通过在内的

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中级资格取得年限变化状况将随下一年度申报者在网上“在线积分评定系统”中以积分形式体现,本人可继续在线查阅自己积分情况,及时审视不足、确定努力方向,直至其加权汇总积分达标或评定总分达标。

自申报者报名参加副高级资格积分开始至取得副高级资格的评定工作全过程,将始终在公众监督下进行,以此充分体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实操方法与积分标准

依据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自2003年以来由评委会评审时执行的《评委打分标准》,对其中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和业绩与成果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量化,由此制定出《评定标准》及其《量化积分标准》。《量化积分标准》主要按专业理论水平、中级资格取得年限、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四部分内容确定并统一整定于“在线积分评定系统”中。将经相应组织审查、鉴定、评价、公示后的申报者该三部分鉴定意见和评价意见录入该系统中,该系统将自动给出申报者各项实际得分及其实际总积分。实操方法以及积分标准主要内容为:

1.专业理论水平积分。该积分标准主要按学历(学位)层次和专业进行量化。其中,所学专业对口与否,以各专业《评定标准》“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和本《申报规

定》第十三条为准。申报者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所在单位审查鉴定。

专业理论水平积分标准分值为:博士且专业对口30分;双硕士且专业对口28分;硕士且专业对口(含双硕士单一专业对口,下同)以及博士但专业不对口20分;双学士且专业对口、双硕士但两个专业均不对口18分;本科且专业对口(含双学士单一专业对口,下同)、大专及以下学历且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考试合格以及硕士但专业不对口、双学士但两个专业均不对口15分;大专且专业对口以及本科但专业不对口5分;中专及以下学历和大专但专业不对口0分。

2.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积分。取得现资格后年限积分标准分值为:博士和双硕士且中级资格满2年或硕士和双学士且中级资格满4年或本科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资格满5年50分;博士和双硕士且中级资格满1年或硕士和双学士且中级资格满3年或本科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资格满4年35分;硕士和双学士且中级资格满2年或本科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资格满3年20分;硕士和双学士且中级资格满1年或本科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资格满2年5分;本科及以下学历且中级资格满1年0分。

3.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专业《评定标准》“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中“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两条相应条款进行量化。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者提供的其使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打印出的“技术资历鉴定意见表”和获奖证书、发表作品等材料,进行审查、鉴定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在“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中录入鉴定结果并连同所有经鉴定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位复审;经主管单位复审并确认后,该系统将给出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的实际积分。

主要贡献和作品成果积分标准分值为:“主要贡献”达标18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46分;“作品成果”达标12分、业绩突出者可增至24分。

4.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积分。该积分标准,依据各专业《评定标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中相应条款、专业进行量化。包括两部分,一是政治表现,二是申报人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由所在单位“鉴定委员会”依据申报者提供的其使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系统”打印出的“所在单位评价意见表”进行评价并选择填涂、签字、盖章;由申报单位人事部门在“申报或主管单位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系统”中录入评价结果并连同所有经评价的纸质材料报主管单

篇二: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

附件8:

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

注:1、填表前请先阅填表说明。2、可选择栏请在所选代码上打“√”。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情况信息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供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填写的内容应经相应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录入《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二、本表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圆珠笔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三、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身份证号码:务必准确填写,系统作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身份的识别字段,出生年月字段从身份证号码自动采集。

(二)工作单位:务必用全称,要完整准确输入,以便系统管理。 (三)单位性质栏:按代码填写。 10:“机关”

21:“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22:“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23:“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24:“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31:“国有企业” 32:“集体企业”

33:“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4:“外商投资企业” 35:“港澳台投资企业” 36:其它类企业。

(四)主管部门栏:填写相应人事主管部门名称:县(市、区)的,填“×××县(市、区)×××(主管部门名)”;设区市的,填“×××市×××(主管部门名)”;省级的,填“×××(主管部门名)”。

(五)在职状态、最高学历、最高学位栏按表中代码填写。

(六)从事专业栏:指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所从事专业,该专业要打印在证书上,应完整准确填写。

(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所属系列栏:名称填写要规范、齐全。

(八)评审组织栏:评审、考评结合取得的,填写相应评审委员会名称;认定取得的,填写“经浙江省人事厅确认:。名称填写要规范、齐全。

(九)公布文号栏:由设区市人事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填写。

篇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在本评审条件中,将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研究和药学(中药学)七个大的专业学科。其资格名称分别为:

(一)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其中卫生检验等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四)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五)中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七)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四条适用范围: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专业设置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1、按二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全科/社区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科、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专业。

2、按三级学科分类设置医疗机构分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专业。

(二)预防医学专业

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流行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地方病、少儿卫生与妇幼保健、卫生毒理、卫生检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麻醉等

专业中从事诊断检查或监测等操作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护理专业

护理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中医专业(含中西医结合)

中医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

医学科学研究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药学(中药学)专业

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三级学科分为: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二个专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由所在单位聘任的在岗人员,且任现职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二)从2007年起新设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者除具备本文规定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申报者应为在城镇社区或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者应为从事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者应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已获得全科医学中级职称)。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正常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经相关部门鉴定)。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以假证书、假材料申报的(2年内)。

(四)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中级职务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常见病的诊断、鉴别、治疗及常用的诊治技术、用药原理,能独立处理较多的危急、重症病患者。

(3)具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检测方法及各项检查有较广泛了解。

(4)具有一定的临床医学工作组织管理能力。

(5)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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